宁波市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监理实施细则(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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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的与施工有关的质量和技术资料。 四、监理单位应对施工承包商的试验进行监督和管理 监理单位监督施工承包商严格执行试验规范和操作规程。现场试验、试件制作应有监理人员在现场监督。监理单位平行检测所发生的费用应由业主负责支付。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在监理委托合同签订后,在相应施工开始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本工程项目的监理细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以作为指导监理工作开展的操作性业务文件。监理人员按照监理细则实施监理。 第二十三条 审查分包单位资质。分包单位须经监理单位审查认可,才能进场施工。对不符合要求的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建议施工总承包商或业主予以调换,对劝阻无效的,有权向业主和有关管理部门反映。 第二十四条 审查施工承包商的施工机械设备。监理单位应按其批准的施工承包商工程进度计划分期审查施工承包商在实施工程时所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查验其数量、型号、规格、技术性能、完好率等是否符合要求。 一、凡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的施工机械,如混凝土搅拌机、振动器等,应按技术说明书查验其相应的有效技术性能,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二、施工中使用的量具及其他计量等设备按规定应有相应的国家计量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检验单位)认可的有效技术合格证书,正式使用前应督促施工承包商校验或校正,并在施工过程中经常对其抽检,以保证其准确性。 第二十五条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审批。 一、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审批必须是在施工承包商自审手续齐全的基础上(即有编制人、施工承包商技术负责人的签名和施工承包商的法人公章),由施工承包商填写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报监理单位。 二、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返回施工承包商修改,直至监理单位审批通过。涉及增加工程措施费的项目要征得业主的同意,并将已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送业主备案。 三、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承包商应认真贯彻执行,不得随意改动。需要改动时,施工承包商应报请监理单位审查同意,施工承包商如擅自改动,所发生的质量、安全、工期问题及措施费用应由施工承包商负责。 四、结合监理工程的具体情况,可要求施工承包商编制重要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工艺文件,由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施工。 五、要求施工承包商提交针对工程质量通病所制定的技术措施。 六、针对监理工程的具体情况,要求施工承包商提交为保证工程质量而制定的质量预控措施,并设置质量控制点。 第二十六条 设计图纸交底

5 一、开工前,监理单位应协助业主及时组织设计图纸交底,由设计单位按照设计施工图,向施工承包商、监理单位、业主进行交底。对规模大、施工周期长的工程,可根据实际需要分阶段进行交底; 二、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商在设计图交底前,应组织有关人员熟悉施工图纸,了解工程特点以及工程关键部位的质量要求,并对施工图进行会审,在设计图纸交底时,提交设计单位共同协商研究统一意见; 三、设计图纸交底和会审应有文字记录,交底后由监理单位整理起草会议纪要,并经设计单位、业主、施工承包商、监理单位等各方会签盖章。 第二十七条 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业主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第二十八条 签署开工报告。在单位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承包商提交工程开工报告,明确开工时间并进行审批。监理单位应根据施工合同规定的日期在符合开工条件的情况下,经业主同意,向施工承包商签署开工报告,并签发开工令。 第四章 工程质量控制 第二十九条 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承包商自检、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质量管理机制。 第三十条 工程质量控制的依据: 一、合同条件。各项工程质量的保障责任、处理程序、费用支付等均应符合合同条件的规定; 二、勘察设计文件。勘察设计文件变更与修改,应经监理单位会签,报业主确认后,由施工承包商实施; 三、技术规范。所有工程用的材料、设施、设备及施工工艺,应符合合同文件所列技术规范要求; 四、质量标准。所有工程质量均应符合合同文件中列明或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五、企业标准。经过审批的企业标准。 第三十一条 工程质量控制的任务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要求施工承包商提出预防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不利因素措施并督促其落实,使施工承包商提交的工程项目符合施工合同、施工图纸、技术规范、使用要求和质量标准。 第三十二条 质量控制工作体系 监理单位应建立完整的质量控制工作体系,以保证对所有的施工环节进行有效的控制。质量工作体系中应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等设置材料试验、测量、计量及各工程项目的专业技术岗位,并应明确其名称和职责。 第三十三条 质量控制的基本程序 6 在开工以前,监理单位应提出适用于本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的程序及说明,以供所有监理人员、施工承包商的自检人员和施工人员共同遵循,使质量控制工作程序化。 质量控制一般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开工报告 在各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开工之前,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承包商提交工程开工报告并进行审批。

二、工序自检报告 施工承包商的自检人员按照监理单位批准的工艺流程和提出的工序检查程序,在每道工序完工后首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提交监理单位进行检查认可。 三、工序检查认可 监理单位应在施工承包商工序自检合格后进行检查验收并签认,对不合格的工序应指示施工承包商进行缺陷修补或返工,前道工序未经检查认可,后道工序不得进行。

四、中间及竣工验收 当工程的检验批、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承包商的自检人员应再进行一次系统的自检,汇总各道工序的检查记录及测量和抽样试验的结果提出交工报告。自检资料不全的交工报告,监理单位应拒绝验收。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承包商报送的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签认;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对施工承包商报送的分部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确认。分项、分部工程未经监理单位签认的,施工承包商不得进行下一步的施工。 施工承包商应根据工程验收备案要求,分阶段向监理单位提交相应的施工技术资料。监理单位审核后应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当单位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施工承包商应在自查、自审、自评工作完成后,填写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将全部竣工资料报送项目监理机构,申请竣工验收。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企业标准等,对施工承包商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要求施工承包商定人、定时间、定方法及时予以整改。整改完毕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业主组织的竣工验收,并提出相关监理资料。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承包商进行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的,由总监理工程师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施工承包商应提交监理单位审核并由监理单位作出评价意见的施工技术资料主要有: 7 1.开工报告; 2.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3.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6.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7.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8.单位(子单位)工程感观质量检查记录; 9.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0.结构工程中间验收记录; 11.图纸会审和交底记录; 12.设计变更通知单; 13.技术复核变更单; 14.打桩记录及试桩报告; 15.水准点位置、定位测量记录; 16.沉降及位移观测记录; 17.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合格证; 18.试验、检验、复试报告; 19.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20.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调查和处理资料; 21.材料代用表; 22.竣工图; 23.工程竣工验收其它有关资料。 上述资料由监理单位留底一份备查。 第三十四条 现场质量控制是对施工承包商的人员、各项施工程序、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以及材料、机械、环境等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理,以达到对施工质量有效的控制。现场监理应主要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一、专业监理工程师在施工期间应每天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及时发现并处理施工质量问题;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必须实行旁站监理。在基础工程方面包括: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在主体结构工程方面包括: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其他工程的施工旁站监理要求,可以参照执行。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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