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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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总则)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内部管理,强化内控建设,防范风险隐患,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制度执行力,促进依法合规经营,保障全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社)章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联社、市联社、县级联社(包含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制定的各项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关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直接责任人是指直接实施违规违纪行为的人员;主管责任人是指对违规违纪行为负有直接领导或管理责任的人员;其他责任人是指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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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职责,对违规违纪行为及其后果负有领导、管理、监督检查、制约等责任的人员。

本办法给予主管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的处分档次不高于给予直接责任人的处分。

第四条 对有关责任人处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责任明晰,定性准确; (三)依据充分,处理适当; (四)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同农村信用社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含短期合同制员工、档案托管制员工、劳务派遣制员工、内退员工)。

与农村信用社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及已与农村信用社无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农村信用社工作期间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给农村信用社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农村信用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保留对其行使追偿的权利。有工作单位的,依照本办法向其所在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 员工和与农村信用社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及已与农村信用社无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农村信用社工作期间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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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党员员工因违法违规违纪依照本办法受到处理的,涉及违反党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二章 处理种类、方式及规则

第八条 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种类:

(一)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二)经济处罚:罚款、扣发绩效工资、赔偿经济损失等;

(三)其他处理:批评教育、组织处理、解除劳动合同和退回派遣单位。批评教育包括: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包括:离岗(职)清收、停职、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等。

以上处理种类可以合并适用。

第九条 因违规违纪行为给农村信用社造成贷款或其他资产风险的,责令有关责任人离岗(职)清收。离岗(职)清收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在离岗(职)清收期间,发放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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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完成清收任务的,可提前解除离岗(职)清收处理。离岗(职)清收期满,视清收的实际效果和违规违纪性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条 因违规违纪行为给农村信用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给予罚款或赔偿经济损失等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 纪律处分的期限和相应的经济处罚: 对因违规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自次月起给予扣发相应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处分期限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晋升职务和工资级别。受降级处分的,降低相应的职级级别,重新核定工资;受撤职处分的,按新定岗位核定工资;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处分期限内停发各种奖金、补贴等,只发放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不安排业务岗位工作;受开除处分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受警告处分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扣发3个月绩效工资;

(二)受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9个月,扣发6个月绩效工资;

(三)受记大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扣发9个月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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