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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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国土资发〔2006〕87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省土地统征整理事务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四川省专项土地整理——“金土地工程”国家和省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我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的资金管理和过程监督,确保资金安全,现就项目资金会计核算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请认真执行。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一、项目资金会计核算的总要求

1、项目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和基本要求,以及会计档案管理等,严格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2、项目有关单位应按统一规定使用会计科目(见附件1)、设置会计账簿、编报会计报表,进行成本费用核算;对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项目资金的收支情况和结果。 二、项目有关单位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一)资产类会计科目 第101号科目现金

1、本科目核算项目有关单位的库存现金收支及结存情况。

2、项目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付现金,并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核算现金收支业务。

3、收入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付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实际库存的现金数额。

4、项目有关单位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现金收付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出当日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付出合计数和账面余额,并将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数核对相符。

5、每日结算现金收付或财产清查等发现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赔偿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实际短缺金额扣除应由责任人赔偿部分后的差额,借记“专款支出——业主管理费”科目;按实际短缺的金额,贷记本科目。 (2)现金溢余:应按实际溢余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实际溢余金额超过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部分后的差额,贷记“专款支出——业主管理费”科目。

第102号科目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项目有关单位存入银行的各种款项。

2、项目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项目资金银行存款收支结算,并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核算银行存款收支业务。

3、将各种款项存入银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入专款——土地开发整理拨款”等科目;提取和支付存款时,借记“现金”、“预付账款”、“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专款支出——业主管理费”科目。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实际存在银行的款项数额。

4、项目有关单位应按开户银行、资金存款账户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银行存款收付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账面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

账单”核对。月末,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逐笔查明原因,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106号科目应收账款

1、本科目核算项目有关单位应收待结算或已结算尚未收回的结算价款。

2、发生应收竣工项目结算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竣工项目结余”等科目;收回应收账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和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数额。

3、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108号科目预付账款

1、本科目核算项目有关单位采购工程材料物资预付的货款、按工程施工合同规定预付给施工单位的备料款、工程款。

2、预付工程材料物资采购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采购的工程材料物资验收入库并结算货款时,借记“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预付工程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工程竣工进行结算,以预付工程款抵付应结算价款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预付工程材料物资采购款和未完出包工程已预付款项数额。 3、本科目应按收取预付款的单位设置二级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110号科目其他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除“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2、其他应收、暂付款项主要包括: (1)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

(2)向内部机构拨出的定额备用金和职工预借的备用金; (3)应向职工收回的各种垫付款项; (4)其他应收、暂付款项。

3、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和债务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115号科目材料

1、本科目核算项目有关单位为自营工程或包工不包料的出包工程而储存的各种材料物资,包括工程所需的各种材料、低值易耗品。小额的、用途明确的一次性耗用的材料物资,也可以直接计入有关工程成本,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2、材料物资应按实际成本核算。

(1)购入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由下列各项构成:

① 买价;② 运杂费,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等;③ 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④ 购入材料物资应负担的税金及其他费用。

(2)领用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可以对不同材料物资采用不同的计价办法,如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等。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3、购入材料物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等科目;领用材料物资时,借记“专款支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库存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

4、项目有关单位应对库存材料物资进行定期清查盘点和账实核对相符。如发生盘盈、盘亏或毁损,应按其确定的净盘盈金额或净损失金额,计入工程施工费。

5、本科目应按材料物资类别、品种和规格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负债类会计科目 第201号科目

借入款项

1、本科目核算项目有关单位为筹措项目实施工作所需的周转资金而向主管部门、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借入的款项。

2、借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计算应付银行借款利息时,借记“专款支出——业主管理费”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本金和支付银行借款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借款余额和尚未支付的银行借款利息。 第203号科目应付账款

1、本科目核算因购买材料物资应付给有关单位的款项和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办理结算后,应付未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价款。

2、发生应付款项时,借记“材料”、“ 专款支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支出”、“ 专款支出——在建项目支出”、“ 专款支出——其他工作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抵扣预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应付款项。

3、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207号科目其他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除“应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应付、暂存款项。

2、发生其他应付、暂存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应付、暂存款数额。

3、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净资产类会计科目 第306号科目

事业结余本科目核算在一定期间除经营收支以外各项收支相抵以后的余额。本科目下增设土地开发整理专用二级会计科目“竣工项目结余”。 第30601号科目 竣工项目结余

1、本科目核算验收合格的项目结算后,批准预算数大于实际支出数的余额。

2、年末,应将本年度已验收合格的竣工项目按其竣工财务决算确定的收入和支出转入本科目,并将应拨未拨的资金入账。结转收入时,借记“拨入专款——土地开发整理拨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专款支出——竣工项目支出”科目。将应拨未拨的资金入账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按照规定结转应留用的自营工程形成的资金结余(预算中的合法利润部分)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基金”科目。对应上缴的竣工项目资金结余,应按原拨款渠道上缴。上缴结余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待处理的竣工项目资金结余额。

4、本科目应按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其他拨款设置三级科目,按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收入类会计科目 第404号科目拨入专款

1、本科目核算项目有关单位收到财政部门、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有指定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

2、本科目下增设土地开发整理专用二级会计科目“土地开发整理拨款”。 第40401号科目 土地开发整理拨款

1、本科目核算项目有关单位收到的由各投资主体拨入的项目资金,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和其他拨款。

2、收到拨入项目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项目竣工验收后,结转收入时,借记

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竣工项目结余”科目。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在建项目资金累计拨入数额。

3、本科目应按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其他拨款设置三级科目,按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支出类会计科目 第501号科目 拨出专款

1、本科目核算项目有关单位拨给附属单位的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

2、本科目应按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其他拨款设置三级科目,按所属单位名称或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第502号科目 专款支出

1、本科目核算由财政部门、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有指定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的实际支出数。

2、本科目下增设土地开发整理专用二级会计科目“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支出”、“设备费”、“其他工作费”、“业主管理费”、 “在建项目支出”、“竣工项目支出”。 第50201号科目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支出

1、本科目核算土地开发整理各单项工程的实际成本,包括自营工程、包工不包料的出包工程,应计入工程成本的间接费用也在本科目核算。整体出包工程发生的工程结算支出,直接计入“在建项目支出”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2、单项工程是指项目规划设计所规定的构成项目实体的单位工程项目,包括: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和其他工程等。

3、工程实际成本由直接人工费、直接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用组成。 4、本科目应按项目设置三级科目,按单位工程项目和间接费用设置四级科目,单位工程项目下按成本项目设置五级科目,间接费用下按费用项目设置五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5、发生各项直接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会计期末,分配结转各项工程应负担的间接费用时,借记本科目有关工程项目下的四级科目,贷记本科目有关工程项目下的“间接费用”四级科目;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结转工程实际成本时,借记“专款支出——在建项目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未完单项工程的实际成本。 第50202号科目 设备费

1、本科目核算构成项目工程实体的配套设备购置成本。出包工程与其配套设备一并委托施工单位完成的,其设备费可直接计入“在建项目支出”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2、领用设备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科目;月末结转设备费时,借记“专款支出——在建项目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照项目设置三级科目,按设备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50203号科目 其他工作费

1、本科目核算除工程施工、设备购置以外的其他各项实施工作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拆迁补偿费等。

2、发生费用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月末向有关项目分配结转费用时,借记“专款支出——在建项目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月末分配结转后,应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项目设置三级科目,按费用类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50204号科目 业主管理费

1、本科目核算项目有关单位为组织管理项目实施工作而发生的各种管理性费用,包括项目管理人员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

2、发生费用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月末,按照一定标准向项目分配结转费用时,借记“专款支出——在建项目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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