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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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当地居民或管理机构。社会补偿是指一些社会团体(如环保NGOs等)、国际机构(如世界银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 和外国政府等基于生物多样性等环境公共利益的考虑, 对有关自然保护区的生态补偿提供的社会捐赠和国际援助等资金帮助和技术支持。社会补偿作为政府和市场之外的一种社会化补偿机制,目前还处于刚刚开始的发展阶段。对于自然保护区的生态补偿而言, 这一责任承担方式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在开展对有关自然保护区的生态补偿工作时,一方面应当加强宣传,鼓励社会各界对生态补偿的捐赠和帮助;另一方面,对于有着一定国际影响的自然保护区, 还应当积极申请和寻求国际机构和外国政府的资金支持和技术援助。这样,就能够有效解决生态补偿资金短缺的问题,加大对有关受偿者的补偿力度。 (五)补偿资金的来源

资金问题是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制度的重要问题,如果没有充裕的资金支持,相关生态补偿就无法具体实施。但资金问题又是一个难点问题,无论是国外自然保护区的生态补偿实践, 还是我国当前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实践, 都存在着比较严重的资金短缺的问题。对于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建构而言,应当确立以生态税、生态费、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筹措必要的补偿资金。所谓生态税,又称环境税,是指国家为了筹集资金保护环境与资源,调节经济主体环境保护与资源利用行为,对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课征的一系列税收的总称。生态税所筹集的收入,一般专用于生态环境保护,是生态补偿的重要筹资机制。对于自然保护区的生态补偿来说,向开发和利用自然保护区的有关自然资源的经济主体,或者享受自然保护区产生的生态利益的社会主体征收生态税,并将形成的税收收入作为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无疑能够有效地解决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十分短缺的问题。生态费与生态税在某些方面十分相似, 它主要是指向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的有关经济主体所征收的各类费用。其中不少生态收费具有明显的生态补偿性质。具体到自然保护区方面,对开发或利用自然保护区中相关自然资源的社会主体征收生态补偿费,由此形成的收入可以作为专用资金,用来补偿自然保护区的当地居民或有关经济组织和单位。

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也是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的重要来源和保障。而且从目前我国的情况看, 相关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还是生态补偿资金的主要来

源。财政转移支付包括纵向转移支付和横向转移支付。前者主要是中央政府对自然保护区所在地政府机构给予的财政资金支持,以支付自然保护区相关生态补偿费用;后者则是同级地方政府作为生态利益的享有者,对自然保护区所在地政府给予财政资金支持,用来支付该自然保护区的生态补偿金额。除了上述几种资金机制外, 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还可以通过其他一些社会化机制进行筹集。这些资金机制一般不像前面几种资金机制那样有着稳定的资金来源, 而是存在着资金额度和投资时间的不确定性。实践中,这些社会化资金机制通常包括了社会各界向自然保护区进行捐赠、国际机构向自然保护区进行援助以及有关外国政府给予的经费支持等。

【作者简介】

黄润源,单位为上海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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