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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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海关特殊监管区32 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 进出的货物,特殊区域主管海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流程和条件。 的担保。 第三十二条 【出区货物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外,货物从特殊区域运往区外的,海关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管。如需征税的,海关按照货物出区时的实际状态征税。 保税区内加工企业全部用境外进口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区外时,海关按照进口制成品征税。用含有境外进口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区外时,海关对其制成品按照所含境外进口料件征税;对所含境外进口料件的品名、数量、价格申报不实的,海关按照进口制成品征税。 33 第三十三条 【原产地管理】经特殊区域运往区外的货物,对于未经加工的,按货物原进口时的原产国申报;对于经过加工的半成品或成品,按照进口货物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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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认定规则确定原产国。对符合相关原产地管理规定的货物,可以申请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 34 第三十四条 【集中申报】经主管海关批准,区内增加“首批货物实际进出区“的限定条企业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进行集中申报的区内企业件 第五章 应当在货物实际进、出区之日起的30日内向海关办理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货物35 的管理 相关手续。 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货物,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区前向海关提交相应的许可证件。 集中申报适用接受报关单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不得跨年度办理。 第三十五条 【商品展示】经主管海关批准,区内明确出区展示的操作规程和担保规定 企业可以在区内专用展示场所举办商品展示活动;区内企业在区外其他场所举办商品展示活动的,展示期限由主管海关参照展示合同的期限核定,最长不得超过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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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示货物运回区内时,海关凭区内企业出区时的有关单证办理验放手续;展示货物不运回特殊区域的,海关按照接受申报之日的税率以及出区时的实际状态征税。 36 第三十六条 【出区检测维修】经主管海关批准, 特殊区域内使用的机器、设备、模具、办公用品、料件、半成品、成品等海关监管货物,可以运往区外进行检测、维修,检测、维修完毕运回特殊区域时应当为原物。 上述货物运往区外进行检测、维修的,不得在区外用于加工生产和使用,并且应当自运出之日起90日内运回特殊区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运回的,区内企业应当在期限届满7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申请延期。申请延期以1次为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90日。因特殊情况不运回特殊区域的,海关按照接受申报之日的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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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以及出区时的实际状态征税。 37 第三十七条 【外发加工】经主管海关批准,区内将模具与原材料、半成品运往区外“用企业可以将模具、原材料、半成品等运往区外用于加工。 于加工”字段分开描述。 模具外发使用期限由主管海关参照委托合同期限建议对外发加工出区保税料件按照加核定;原材料、半成品等的外发加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上述货物应当按期运回特殊区域,海关凭区内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 38 第三十八条 【边角料、残次品等处置】经主管 海关批准,区内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可以运往区外,海关按出区时的实际状态征税。属于进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免于提交许可证件;属于 企业出区时有关单证办理验放手续。在外发加工期间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不运回特殊区域的,海关应当按照实际状态征税。 工贸易手册管理 模具外发加工应当单独表述并禁止在区外使用 第五章 对海关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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