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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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征地拆迁数量和费用核定程序及依据

1.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单位贯彻“地质选线、环保选线、拆迁选线”的原则,尽量绕避密集居住区、大型企事业单位或矿产资源等重难点拆迁。同时,要认真调查落实征地拆迁数量及道路、管线、沟渠和“三电”等建筑物改移方案,按照国家和沿线省区的征地拆迁有关规定和标准,合理计算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纳入项目投资估算。

2.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会同地方政府对设计单位提报的征地拆迁方案、数量和补偿标准共同核实并出具意见,路地双方共同确认后征地拆迁费用纳入初步设计批复。

——设计单位按要求完成征地拆迁范围、数量的测绘工作,核定征地拆迁范围、数量和重点建筑物改移方案;调查和收集当期执行的省区(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市场评估参考价格等资料,进一步落实道路、管线、沟渠和“三电”等改移方案,计算征地拆迁补偿总费用。

——建设单位会同地方政府组织设计单位、沿线市县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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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对设计单位提出的征地拆迁方案和补偿费用进行核实确认,并出具确认意见。重点建筑物和企事业单位拆迁,建设、设计单位要与相关产权单位签定征地拆迁框架协议。

——设计单位按照确认意见,对征地拆迁数量、方案和补偿费用进行修改,纳入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单册文件报铁路总公司审查批复。

3.征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及各项应缴纳规费执行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的补偿标准或综合区片价,或经省级政府批准相关补偿标准。大型临时设施应结合地方规划和铁路车场分布、铁路综合开发合理选址,尽量永临结合或利用非农用地。无法永临结合的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要求计算费用,及时进行土地复垦。夹心地、边角地原则上可按永久用地总量的2%以内控制。

4.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合理确定被压覆矿产范围,按照补偿矿业权人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所应缴的价款(无偿取得的除外)和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计列相关费用。

5.拆迁工程包括征(租)地范围内地面及地下构筑物和 一10一

征地范围外的环保拆迁,补偿标准执行省或市县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或依规采用评估方式确定补偿费用。

6.征地拆迁管理费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采用半包方式(包工作、时间)的原则上按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2%控制,采用全包方式(包工作、时间、费用)的原则上按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2.5%控制。特殊情况由地方政府与铁路总公司另行协商解决。

7.对未执行征地拆迁费用包干的在建项目,实际补偿费用超出初步设计批复费用的,建设单位根据建设、设计、监理等五方确认的工程数量和实际已签订的补偿协议计算费用上报征地拆迁清理文件;末次清理文件应包括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调整依据和征地拆迁完成数量五方确认资料、征地拆迁相关实施补偿协议、第三方审价报告,及实际发生拆迁数量和补偿标准与原批复对照分析。其中2012年及以后开工的建设项目,实际补偿标准高于初步设计批复的,可根据实际补偿标准和初步设计批复数量计算费用对征地拆迁费用进行阶段性调整。对确需调整征地拆迁费用的,比照I类变更设计程序办理。建设单位向总公司上报调整文件时须附建设单位确认意见。

抄送:各设计院,中铁设计咨询集团,上铁院,总公司计统、

建设部,鉴定中心,工管中心。

中国铁路总公司办公厅 2014年4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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