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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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晋升核定权限

第八条 关于总公司干部任命的审批:

干部级别 总经理 提名 董事长提名 总经理提名 总经理提名 总经理提名 部门总监提名 部门总监提名 部门总监提名 任命 董事会 董事会 董事会 董事长 总经理 总经理 总经理 审批 董事会 董事会 董事会 董事长 董事长 董事长 董事长 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 总监 总经办主任 各部门 经理 各副经理/经理助理 各部门 主管

第九条 关于各分子公司干部任命的审批:

干部级别 提名 股东方提名 分公司总经理 分公司总经理 分子公司总监 分子公司经理 任命 董事长 集团总经理 集团总经理 分子公司总经理 分子公司总经理 审批 集团公司 集团公司 集团公司 集团公司 集团公司 各二级公司及子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 总监 经理、副经理 各部门主管

第三节 晋升操作程序

第十条 人事部依据晋升原则在每年规定的期间内,依据考评资料协调各部提出的晋升建议名单,呈请核定;不定期者根据核定权限呈请核定后办理。

第十一条 凡经核定的晋升人员,人事部以公文形式发布。

第十二条 各级职员在接到《员工调配通知单》后,应在指定日期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

第十三条 凡因晋升变动职务,其薪酬由晋升之日起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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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第一节

降职管理规定

降职原则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可对员工进行降职处理: 1、 2、 3、 降职; 4、

依据考核与奖惩规定,对员工进行降职。 因为企业机构调整而精简工作人员;

因为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调任其他工作又无空缺;

应员工要求,如身体健康状况不好不能承担繁重工作等,而对员工

第十五条 如被降职人员对降职处理不满,可向人事部提出申请;未经核准前不得出现离开现职或怠工现象。

第二节 降职核定权限

第十六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等高层职务由董事长裁决,总经办备案。 第十七条 各部门负责人的降职由总经理提裁决并呈董事长核定后,人事部审核后再备案。

第十八条 主管级人员,由部门负责人裁决,呈人事部审核,报总经理审批,由人事部备案。

第十九条 普通员工由各部门经理裁决,人事部核定批准。

第三节 降职操作程序

第二十条 根据考评结果或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后,报送人事部。 第二十一条 人事部根据企业政策对降职申请事宜予以调整后,依据核定权限呈请相关领导核定。

第二十二条 凡经核定降职的人员,人事部以公文形式发布。

第二十三条 降职员工接到工调配通知后,应于指定日期内办理好移交手续,履任新职,不得借故推诿或拒绝交接。

第二十四条 降职时,其薪金由降职之日起重新核定。

第四章 岗位调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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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调动原则

第二十五条 调动是公司内部的人事异动,既有提高职位、扩大调动人员的权力和责任,也有增加薪金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 人员调动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1、 2、 3、

符合企业的经营方针; 符合相关的人事政策;

提高员工任职能力,做到适才适用。

第二十七条 依据以上原则,凡属下列情况的,应对员工实施职位调动: 1、 2、 3、 4、

配合企业经营任务;

调整企业结构,促成企业员工队伍的合理化; 适合员工本人的能力;

缓和人员冲突、维持组织正常秩序。

第二节

调动核准权限

第二十八条 部门内部调动由部门负责人核准,报人事部审核审批。 第二十九条 部门间调动由原属部门及调动部门负责人共同核准,人事部审核后,报总经办主任批准。

第三节

调动操作程序

第三十条 调职人员填写《岗位调动审批表》核准审批后,交人事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人事部门审核相关审批程序完成后,签发《岗位调动通知单》。 第三十二条 员工接到《岗位调动通知单》后,应于指定日期内办理好移交手续,履任新职,不得借故推诿或拒绝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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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离职管理规定

第一节 离职管理原则

第三十三条 员工离职分为劝退和辞职两种。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违纪员工,经劝告、教育、警告不改者,有劝退的权力。 第三十五条 员工如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意等原因有辞职的权力。

第二节 劝退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劝退: 1、一年内记大过三次者;

2、连续旷工三日或全年累计超过五日者; 3、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佣金者;

4、工作疏忽职守,贻误要务、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5、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重大者;

6、借端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生产秩序者; 7、仿效上级主管人签字或盗用公司公章者;

8、因破坏、窃取、毁弃、隐匿公司设施、资材制品及文书等行为,致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失者。

9、品行不端、行为不检,屡诫不改者。 10、 擅自离职为其它公司工作者。

11、 违背国家法令或公司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 12、 泄露业务上的秘密情节严重者。

13、 办事不力、玩怱职守,有具体事实情节重大者。

14、 精神或机能发生障碍,或身体虚弱、衰老、残废等经本公司认为不能再从事工作者,或因员工对所承受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者; 15、 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 16、 连续考绩不及格,经考察试用仍不合格者; 17、 因公司业务紧缩须减少一部分员工时。 18、 工作期间因受刑事处分而经法院判刑确定者。 19、 员工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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