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水土保持监测的发展最终版

发布时间 : 星期六 文章我国水土保持监测的发展最终版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成了《中国水土流失防治与生态安全(总卷)》,以及《水土流失数据卷》《开发建设活动卷》《水土流失影响评价卷》《水土流失防治政策卷》4个研究报告和东北黑土区、北方土石山区、西北黄土高原区、北方农牧交错区、南方红壤区、长江上游及西南诸河区、西南岩溶区7个片区考察报告,准确摸清了我国水土流失的现状,全面总结了我国水土流失防治的主要成效和经验,深入分析了当前水土流失防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水土流失防治的对策和建议[14]。2006年,经国务院批准,水利部发布《关于划分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公告了16个重点预防保护区、7个重点监督区和19个重点治理区。2007年,水利部实施了“全国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和公告”项目,对国家级重点防治区及其范围内的30个典型小流域、50个典型监测点的水土流失状况进行周期性的动态监测,并发布年度监测公告。“5·12”四川汶川大地震后,水利部立即组织开展灾区水土流失调查,完成了包括四川、甘肃和陕西3省9市(州)59县(市、区)、总面积20.7万km2 的水土流失和典型小流域水土保持措施受损情况调查,为灾后重建和生产恢复提供了翔实的信息。区域水土保持监测,一直将国家和社会关心的热点地区、亮点地区以及水土流失严重、关系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重要地区作为对象,利用先进科学技术,全面、及时、科学地回答水土流失现状、危害和发展趋势、评估综合防治效果,为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15]

3完善管理制度与技术标准,保证水土保持监测健康发展

3.1 完善法规制度,依法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始终如一地关注、关心水土保持监测的法规和制度建设。

从1957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暂行纲要》到1982年国务院发布《水土保持工作条例》,再到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发布,我国水土保持工作一直向着依法防治轨道发展。水土保持法发布后,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也逐步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于1993年8月由国务院发布实施;各省市自治区制定了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和条例,基本形成了

。较完备的配套法律法规体系[16]《水土保持法》第7条强调了调查评价对于水土保持

规划的重要性:“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

水土资源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第28条指出应该保护水土保持实验场地:“对水土保持设施、试验场地、种植的林草和其他治理成果,应当加强管理和保护。”第29条要求“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国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并予以公告”。《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22条进一步明确了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的构成:“《水土保持法》第29条所称水土保持监测网络,是指全国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大江大河流域水土保持中心站,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土保持监测站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防治区水土保持监测分站。”第23条清晰地指出了水土保持公报的执行机构和内容:“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分别公告水土保持监测情况[17]。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水土流失的面积、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及其发展趋势;(三)水土流失防治情况及其效益。”近年来,各级水利水土保持部门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事业发展的需求,制定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加强对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规范管理。2001年,水利部以12号令发布《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明确了监测站网的建设和资质管理、各级监测机构的职责,以及监测成果的发布制度等。2002年,水利部在16号令《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办法》中,规定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报告制度。2003年,水利部发布《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并据此组织开展了监测资质认证工作,加强了对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行业管理[18]。目前,87个单位获得甲级资格证书,174个单位获得乙级资格证书,经培训考试,有3500多人取得了上岗证书。2004年,水利部印发《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与职责、建设实施、资金管理、检查及验收等进行了规定。为了加强和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云南省2006年发布了《云南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对水土保持监测管理工作体制、监测方式、监测费、监测备案、监测设计技术论证、监测报告、监测成果公告以及违规处理办法等进行了规定;水利部2009年发布《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对监测的目的、分类、内容和重点、方式和手段、频率、报告、成果公告、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19]。

3.2完善技术标准,规范和提高水土保持监测水平

我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不仅注重为鲜活的水土保持实践服务,服务于预防、治理

和生态修复以及行政管理和决策,而且注重夯实、加强和规范监测预报工作本身,不断探索、研究和完善监测技术标准[20]。自1988年发布《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和《水土保持试验技术规范》以来,先后编制发布或修订发布了与水土保持监测有关的技术标准共22项,其中国家标准13项、行业标准9项,包括《水土保持术语》《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水土保持试验规程》《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规程》《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之《坡耕地治理技术》《荒地治理技术》《沟壑治理技术》《小型蓄排引水工程》《风沙治理技术》《崩岗治理技术》《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通则》《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效益计算方法》《水土保

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水土保持图》《水土保持工程运行技术管理规程》《水土保持规划编制规程》《水土保持信息管理技术规程》《水土保持监测设施通用技术条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等。这些技术标准涉及水土保持监测的基础术语、水土保持综合调查、水土保持信息化以及综合治理、生态修复、开发建设项目等的措施(设施)监测、效益评价、竣工验收等方面,初步构成了水土保持监测技术标准体系,为提高我国水土保持监测水平、保证监测成果质量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21]

4 建立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增强动态监测和公告能力

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是一个由各级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和常规监测点、临时监测点构成的层次式网络结构,既是一个开展、组织和管理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体系网络,又是一个水土保持监测数据采集、传递、整编、交流和发布的数据交换网络,既是一个具有自己特殊的任务、作用及与之相适应的完整结构的网络,又是一个可以从公用数据网络以及相关监测网络获取信息并向它们提供信息的开放网络[22]。

4.1 监测机构全面成立,形成动态监测与公告的组织体系

1997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成立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此后,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市自治区陆续成立水土保持监测机构。监测机构的成立,为国家水土保持监测网络搭建了主体框架,形成了由水利部统一管理,各级监测机构行政上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业务上接受上级监测机构指导的网络体系,为全国水土

流失动态监测与公告奠定了组织保障。目前,各级水土保持监测机构人员共2280多人,其中高级工程师500多人,工程师1500多人,专业涉及水土保持、水利、农业、林业、地理、遥感和计算机等,基本形成了一支专业配套、结构合理的水土保持监测技术队伍。各级监测机构积极开展技术培训和实践,举办培训班120多次,内容涉及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径流泥沙观测、计算机网络和专业应用软件等[23]。这些技术人员在全国水土流失遥感调查以及重点地区、重点工程、常规监测点的水土流失监测中,发挥了主力军作用。

4.2 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初步建成,创建动态监测与公告的基础设施

1991年,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纲要》把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列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1995年,水利部编制了《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规划》;1999年,水利部编制了《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2002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建设“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为各级监测机构配置监测设备,建立数据库与开发业务应用系统,建设水土流失监测点,为监测点配置

水土流失试验观测设备、数据采集与处理设备。目前,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一期工程已经完成,二期工程正在建设之中,预计2010年完成。工程建设后,将初步建成由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7个流域监测中心站、31个省级监测总站、175个重点防治区监测分站以及分布在不同水土流失类型区的738个监测点构成的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将形成以监测点的地面观测和重点防治区的动态监测为基础数据,以计算机网络为信息传输手段的全国水土保持信息采集、传输、处理和发布的监测站(点)体系和信息网络系统[24]。

4.3 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纲要和信息化发展纲要发布

2006年,水利部发布《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纲要》;2008年,水利部发布《全国水土保持信息化发展纲要》,明确了当前和今后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和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指明了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全国水土保持信息化发展纲要》的发布和实施,对监测工作和信息化工作的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

联系合同范文客服:xxxxx#qq.com(#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