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不能提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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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如前所述,当事人不服裁定应当有权利获得救济,也应当有除了申诉之外的相应的救济程序。其次,这种救济的程序应当适合“非诉”案件的,实务中,当然应在现有的有关诉讼的法律规定中去“寻找”。而复议途径就是比较可行的,因为与其他诉讼程序相比体现出灵活、简便与高效。从“复议”一词的词义看,也是“对已做决定的事做再一次的讨论”1,符合“非诉”的特点。再之,从可以申请复议的诉讼保全、先予执行或诉前保全的裁定看,均是规定在审判程序中或者诉前的程序中,并未在执行程序中规定。而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程序,行政诉讼法是规定在执行程序一章中的。从有利于被执行人权益的角度看,执行程序中未作规定的,在不违反执行程序的基本原则情况下,是可以参照诉讼程序中有关复议的规定的,这种参照并不违反法律适用原则,且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因此,当事人对非诉行政裁定不服,可以通过申请复议或者申诉的途径救济。当然,复议或申诉不停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这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原则。如果有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情形,也应当参照执行,这属于不停止执行原则的例外情形。

关于申请复议的期限及方式,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可以参照不服一审行政裁定的上诉期限10日为宜,应以书面方式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责令停止侵犯

专利权行为的裁定及对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裁定不服的,申请复议的期限也是规定为10日。如超过10日,当事人表示出对裁定的不服,应视为申诉。申诉可以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但复议不宜向上级法院提出,至少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只宜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实务中,可以在非诉行政裁定书中写明: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裁定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定生效(这种表述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符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一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之所以表述为,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定生效,而不表述为,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是因为非诉行政裁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不同于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具有可执行内容。非诉行政执行的裁定依据是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内容,裁定仅是确认合法,准予强制执行而已,故表述为不影响裁定的生效比较恰当。

对复议或申诉的审查,应根据非诉案件的审查原则,在符合公开、公正和程序正当的原则下,区别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审查方式。复议可由原合议庭进行审查,对申诉则适合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可根据申请人或申诉人的申请采取类似听证程序的审查方式。申请人或申诉人理由成立

的,原裁定错误,作出新的裁定纠正。理由不成立的,以决定形式通知驳回。

实践中,发现非诉行政裁定错误,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予以纠正,这种做法不符合审判监督程序的有关法律规定,缺乏法律依据;也不符合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所固有的特点“非诉”性,理论依据不足;若可以适用属于审判程序的审判监督程序,无异于将“非诉”转化为“诉讼”。还有通过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程序,也无法律依据。此类似于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的抗诉,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应受理1。 2、执行监督方式的救济

执行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的具体执行行为错误或者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有错误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予以纠正或者直接由上级人民法院予以纠正的制度。执行监督的方式有:指令纠正、直接纠正、督促执行、通知暂缓执行2。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简称《执行规定》)第一百二十九条至第一百三十六条中作了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关于对非诉行政裁定,可以通过执行监督方式救济,应当说《若干解释》第九十七条已经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也就是说,对于《若干解释》没有规定的,只要与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没有冲突,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3。因此,关于对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执行监督,是可以参照《执行规定》执行的。具体地讲:

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裁定而不制作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及时作出有关裁定。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定有不予执行事由的,下级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执行裁定而不制作的,上级法院可以责令下级法院在指定的时限内作出裁定,必要时可直接裁定不予执行。关于下级法院作出的不予强制执行裁定,上级法院发现不予强制执行错误,而应当准予强制执行时,上级法院也可以责令下级法院在指定的时限内作出裁定予以纠正。问题是,上级法院直接纠正下级法院错误的不予强制执行行政裁定的同时,能否并直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笔者认为,从职权法定原则考虑,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及可以参照的法律规定情况下,上级法院可以纠正(撤销)错误的(不予执行)裁定,但不可以直接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

对已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需要督促执行、通知暂缓执行时,均可参照《执行规定》的规定。

这种以通过执行监督的途径为当事人提供救济的方式,当事人可以以书面形式,以申诉方式向上级法院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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