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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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有关验收材料审定挂钩项目区是否合格。

审定合格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达验收批复文件;审定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暂停农转用审批,直至全部归还周转指标。

第二十七条 验收组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对验收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项目区实施单位应做好档案管理工作,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的有关文件、图表、影像等资料。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增减挂钩试点涉及的土地,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对土地互换的,引导相关权利人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对存在争议的,依法做好调处工作;对存在权属争议,调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得开展增减挂钩试点。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结合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建设,加强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及时将项目立项、实施和验收情况上图入库,并实行网络直报备案,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项目监督检查制度,对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三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应切实做好增减挂钩项目

立项、申报、实施、验收各阶段工作,严格按照增减挂钩项目工作流程规范运作(详见附件)。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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