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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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大病救助)

(一)“一站式”医疗救助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在我县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管理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通过“一站式”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在医院直接办理医疗救助手续。

(二)非“一站式”医疗救助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且未享受“一站式”医疗救助的各类人员可书面申请医疗救助,具体申请程序是由户主或家庭其他主要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1、医疗救助申请书;

2、申请人及患者身份证、户口簿;

3、享受社会救助有关证件(低保证、五保证、残疾证、低收入家庭证明等);

4、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的诊断病历、出院小结或有关证明材料;

5、医疗费用票据(主要包括医药费收据或其他费用证明材料、住院补偿结算单、医疗费用报补信息表等);

6、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大学生医保省级调剂金、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或在单位报销部分费用的,应提供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分割单或单位出具的报销证明材料;

7、申请人或患者本人持有的肥东农村商业银行存折(具有“个人结算户”功能);

8、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以正规医院出具

的“医药费收据”、“住院补偿结算单”、“医疗费用报补信息表”等为依据并扣除下列费用:

1、医疗单位按规定减免的费用;

2、患者本人或家属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3、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已支付的费用;

4、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大学生医保省级调剂金等各种保险支付的补偿金;

5、符合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享受的优抚医疗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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