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法律、社会主义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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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目前的刑法法律部门包括1997.3.14日后修订的《刑法》和此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有关惩治犯罪的决定等。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程序法是规定保证权力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权责得以履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仲裁法等。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内容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内容包括:人格权、身份权。

3.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遵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原则: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原则;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原则。 4。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5.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人通常被称为当事人,当事人:自然人、法人、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在一定范围内国家也是民事主体。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包括从事合法行为的能力,也包括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

法人主要有以下几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6.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7.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

①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②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③必须是一种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生效条件:

①行为人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可以附条件或附期限。

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公民、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具体权益,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民法分别就各种民事权利的产生、变更、转移、消灭设置了具体规则,分别构成各种民事权利制度。 民事责任:是由民法规定的对民事违法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以恢复被损害人权利为目的的并与一定的民事制裁措施相联系的国家强制形式,它是以民事违法人所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包括: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民事责任。

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四个要件: ①行为的违法性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只有实施了违法行为才承担民事责任)

②损害事实

(只有造成了损害事实,行为人才承担责任)

③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才承担民事责任)

④主观过错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只有实施违法行为当时主观存在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制度。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仍可提起诉讼请求,但法院一般不再受理,不提供法院保护,即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1.对于明知道对方是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构成破坏军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收养人具体的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

收养人不能违背的条件:与被收养人非直系血亲;收养人只能收养一民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福利机构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不受此限;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有配偶收养子女,应夫妻双方共同收养。

被收养人具备的条件: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手续: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关系终止的法定条件:收养人送养人协议解除,养子女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送养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与成年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终止方式:协议解除,民政部登记;诉讼解除。

遗产继承方式分为: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有遗嘱的按遗嘱内容继承,没有遗嘱、遗嘱无效以及对遗嘱为处分的遗产,才能进行法定继承。

遗赠:立遗嘱指定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继承遗产的方式。

遗嘱有效的四个条件:①立遗嘱人具有遗嘱的能力。②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③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公共利益。④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列入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妇女权益保障法》主要内容: 1.政治权

(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2.文化教育权

(在科学、技术、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3.劳动权

(在岗位录用、薪酬、晋职晋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等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安排妇女从事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哺乳为由,辞退或者单方面解决劳动合同)

4.财产权

(合法拥有在婚姻、家庭中的共有财产;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在农村,妇女在划分责任田、口粮田、批准宅基地方面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应当受到保障)

5.人身权

(禁止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不孕妇女)

6.婚姻家庭权

(婚姻自主权、生育权、子女监护权)

《未成年人保护法》主要内容: 1.生存权

(国家保障每个未成年人平等的生存权利,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2.发展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合法的监护人有责任在其能力和条件许可的范围内为未成年人提供确保其发展所需的生活条件,政府有责任采取适当措施帮助父母或法定抚养人实现此项权利,并在需要时提供物质援助和资助方案)

3.受保护权

(未成年人有依法接受来自家庭、社区、社会组织、全体社会的特别保护,使其免受可能遇到的伤害、破坏或有害影响的权利)

4.参与权

(未成年人有参加各种社会生活和与其自身利益相关的社会活动并通过发表言论和采取行动对其产生影响的权利)

5.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受教育权利,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应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平等的受教育权)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要内容: 1.社会经济权

(退休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的或者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和抚养能力的老年人,在城市的,由当地人民政府

给予救济;在农村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

2.受赡养扶助权

(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的义务,尽力满足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3.财产所有权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4.婚姻自由权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5.住房权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老年人自由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残疾人保障法》主要内容: 1.康复权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和完善采集人康复服务体系,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2.受教育权

(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给予资助)

3.劳动就业权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4.获取公共信息权

(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电视栏目、影视作品应加配字幕、解说、手语等;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公共图书馆应设立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

5.社会保障权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三无人员供养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

6.无障碍通行权

(各级人民政府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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