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大国际法笔记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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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籍的取得

1、因出生而取得国籍:又称“原始国籍”

(1)血统主义原则:父母的国籍决定子女的国籍 大部分欧洲和亚洲国家采取血统主义原则

早期,血统主义原则为单系血统主义原则,即父系血统主义原则,父亲为本国人,

子女即为本国人,这是男权主义的体现。现在采用双血统主义。

(2)出生地主义原则:凡是出生在本国的儿童具有本国国籍,主要是移民国。如澳大利

亚、加拿大,主要是为了迅速增加人口,推动生产发展。

(3)混合原则:单纯采取某一原则都会有弊端,结合起来比较好

单纯采用血统主义原则:人口流动,某些人对原国家感情不深,甚至以此为耻;另

一方面,某些外国人长期居住在外国,但无法取得国籍,权利无法得到实现。 单纯采用出生地原则:会使本国人因出生在外国而无法取得本国国籍。

2、因加入而取得国籍:取得新国籍,是既得国籍 (1)自愿申请入籍 ①关于入籍的条件

a、年龄的问题:年满18周岁;

b、居住年限的问题:如美国必须连续居住5年以上 c、品德的问题: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

d、其他:语言问题,如英语国家对英语也有要求。

②关于入籍的程序

向特定部门申请-----特定部门批准(行政部门)

必须经过特定程序的审批,通常由行政机构来审批,如美国移民与规划局。 有的国家还有特定程序,如宣誓效忠的程序

*关于入籍的效力

①关于入籍者的地位问题:是否享有与原国家相同的法律地位

一般国家是没有的,但少数国家有(如美国只有出生在本国的人来能担任总统) ②关于入籍的效力是否及于配偶与子女:对未成年人有效

(2)选择国籍

主要发生在交换领土或者发生领土变更的情形。

例如上个世纪50年代,缅甸部分领土规划给我国,对于那部分的个人,有选择加入哪国国籍的权力。

(3)由于婚姻而取得国籍 以前:无条件地妻随夫原则 现在:“妇女国籍独立”原则,丈夫的国籍不能无条件影响妻子的国籍。

*存在诈婚现象,如有人假借结婚加入美国国籍。现在美国增加限制条件。如两年观察期,定期视察并附加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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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由于收养而取得国籍

跨国收养,被收养人优惠加入本国国籍,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

(5)由于认领而取得国籍

非婚生子女只有经过父亲认领才能取得国籍。这是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受男权主义的影响。

三、国籍的丧失

以上国籍取得的方式也可能导致国籍的丧失。

也可能由于行政处罚而被剥夺国籍(主要由于对于国家不忠诚或不效忠) *国籍已经上升为人权问题,国际法学家不赞成剥夺国籍。

四、国籍的冲突和解决 1、国籍的积极冲突

指一个人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的情况

由于多种因素导致,如各国国籍法规定不同,从而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 两个国籍---双重国籍 两个以上国籍---多重国籍 这种现象是不正常的,因为一个人要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承担责任,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一个都人都进行管辖。

2、国籍的消极冲突

指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国籍的情形,被成为无国籍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不确定。

3、国籍冲突的解决

通常通过国家间来解决,在双边条约基础上解决。例如中国与东南亚国家就华人国籍问题签订双边条约。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立法与实践

1、在出生国籍上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只对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的,采取出生地原则。

2、不承认双重国籍(最重要的原则) 历史原因造成(东南亚华人国籍问题)

有人出生在美国,即享有美国国籍,由于美国承认双重国籍,所以该人在美国享有中国和美国两个国籍;但在中国,只承认中国国籍。

有人提议撤消不承认双重国籍----背景:有些华人加入他国国籍,但内心保有浓厚的中国情节;但保有中国国籍,在外国某些权利又不得得到保护与实现。

政府回答:华人主要集中在东南亚,要求承认双重国籍的只是去欧美的华人,只占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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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减少无国籍人

减少定居在中国的无国籍子女的国籍问题 对解决国籍的消极冲突有重要作用。

第三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一、概述

外国人:指在本国境内不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包括无国籍人。

这里所讲的外国人是一般外国人,享有外交特权的外国人,不是这里所讲的外国人。

二、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出境的一般规则 1、入境

是否允许入境,完全是国家主权的事项 在和平时代,通常允许外国人入境。 (1) 办理护照

①国籍的证明文件,双重国籍人只能持一国的护照

②身份的证明,只有外交官的护照是红色的,其它护照为紫红色 ③准许持照人跨国履行的凭证 ④享有发照国政府外交保护的证明

(2)申请签证:一国准许外国人入境的证明 一般是由使馆进行审批

(3)有的国家要进行体验,有的国家不允许刑事犯罪入境

(4)办理机票,降落后必须经移民局审批 在飞机快降落时,填入境登记表

2、居留

允许入境即可居留

居留需遵守居留国法律及风俗习惯、宗教信仰

例如去穆斯林国家,女子可不戴头巾,但衣着不得裸露

3、出境

办理合法的离境手续,没有未处理完的刑事、民事官司,即可允许离境。

三、外国人待遇的一般规则(最基本的是1、2,) 1、国民待遇

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与本国人相同。参照标准是本国人的待遇。通常适用在民事权利方面。一般都有限制,一般不包括1、外国人不能享有与本国人相同的政治权利2、某些职业只能由本国人来担任,比如说引水员、领航员、在本国出庭诉讼的律师(只能代理非诉讼案件)、公务员 3、某些行业只能由本国人投资4、某些财产只能由本国人拥有,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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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

2、最惠国待遇

涉及到三方:给惠国、受惠国、第三国,即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给惠国给予第三国的待遇。因此最惠国待遇是会变的。

片面最惠国待遇:例如清政府给予列强最惠国待遇。而列强却不给清政府最惠国待遇属于不平等条约

有条件最惠国待遇:美国给予公民不能自由迁徙的国家的待遇,是否给予最惠国待遇要经过讨论。

3、差别待遇

一国给外国人的待遇与本国人不同或者给予不同的外国人以不同的待遇即区别对待。 例如三资企业法中对外国人有一定的限制。 邻国之间的一些待遇,非邻国无法享受。

第四节 难 民

一、难民的定义

因有充分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持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留在其本国之外,并且由于此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并由于上述事情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国家以外而现在不能或者由于上述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

难民的特点:

1、难民必须置身自身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国之外

2、引发难民的原因是由于政治原因,因此公约难民都是政治难民

3、要有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客观上由于上述原因受到迫害,主观上不愿意回到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国

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时间和地域限制:1951年1月1日以前 欧洲

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取消时间和地域的限制

二、难民的待遇 “不推回原则”、“禁止驱逐、送还原则”(二者为一个原则的不同说法) 是难民保护的核心和首要原则。

一国不具有积极接纳难民的义务,但是对于已经入境的难民,不管合法与否,都必须加以保护而不得送回至其可能受到迫害的国家。

难民的待遇高于无国籍人低于本国人的待遇 待遇分很多方面,比如说 宗教自由:国民待遇

动产、不动产、初等教育:不低于一般外国人的待遇

非政治性和非营业性的结社权利:同样情况下一个外国国名所享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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