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版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方法及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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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版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方法及计算标准

1 总则

1.0.1 水电工程设计概算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水电工程进行项目国民经济评价及财务评价的依据,也是国家综合部门宏观调整和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政府有关部门对工程项目进行稽查审计、项目法人筹措建设资金和控制管理工程造价的依据

1.0.2 为合理确定水电工程投资,提高设计概算编制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水电工程特点,制定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及计算标准(以下简称本办法)。 1.0.3 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建设的大中型水电工程设计概算和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其他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1.0.4 设计概算的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以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工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编制中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和法令,认真研究市场价格,如实反应设计深度和工程量。

概算编制人员应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和水电工程造价从业资格,掌握政策,熟悉工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广泛收集分析实际资料,合理选用定额、标准和价格,保证编制质量。

1.0.5 设计概算按编制年的政策及价格水平进行编制。工程有重大设计变更,或开工年与概算编制年相隔两年及以上时,应根据开工年的政策和价格水平重新编制和报批。 1.0.6 本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并公布,中国水电顾问有限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水电建设定额站编制并负责解释。

2 项目划分

2.1 概 述

2.1.1 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枢纽建筑物、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独立费用三部分。枢纽建筑物包括施工辅助工程、建筑工程、环境保护工程、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五项;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包括农村移民、集镇迁建、城镇迁建、专业项目复建工程、库底清理工程和环境保护工程六项;独立费用包括项目建设管理费、生产准备费、科研勘察设计费、其他税费四项。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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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 独立 费用 科研勘察设计费 其他税费

2.2 枢纽建筑物组成

2.2.1 施工辅助工程

指为辅助主体工程施工而修建的临时性工程。 本项由以下扩大单位工程组成:

1.)施工交通工程。指施工场地内外为工程建设服务的临时交通设施工程,包括公路、铁路、桥梁、施工支洞、架空索道、转运站、施工期间的通航等。

2.)施工供电工程。包括从现有电网向场内施工供电的高压输电线路及施工场内受电的一级降压变(配)电设备进线端至最后一级降压变(配)电设备出线端之间的线路

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 城镇迁建 专业项目复建工程 库底清理工程 环境保护工程 项目建设管理费 生产准备费 枢纽建筑物 环境保护工程 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 农村移民 集镇迁建 施工辅助工程 建筑工程 2

及供电设施工程。

3.)施工供水系统工程。包括取水建筑物、水池、输水干管敷设、移设和拆除等工程。

4.)施工供风系统工程。包括施工供风站建筑、供风干管敷设、移设和拆除等工程。 5.)施工通信工程。包括施工所需的场内外通信设施及通信线路工程。 6.)施工管理信息系统工程。指为工程建设管理需要所建设的管理信息自动化系统工程。

7.)砂石料生产系统工程。指为建造砂石骨料生产系统所需的建筑及钢构架工程。 8.)混凝土生产及浇筑系统工程。指为建造混凝土拌和及浇筑系统所需的建筑工程、钢构架及混凝土制冷、供热系统等。

9.)导流工程。包括导流明渠、导流洞、施工围堰、截流工程及蓄水期下游断流供水工程等。

10.)施工及建设管理房屋建筑工程。指工程在建设过程中为施工和建设管理需要兴建的房屋工程及配套设施。包括施工仓库及辅助加工厂、办工及生活营地以及所需的场地平整。

施工仓库及辅助加工厂包括设备、材料、工器具仓库以及木材加工厂、钢筋加工厂、金属结构加工厂、机械修理厂、混凝土预制构件厂等。

办工及生活营地指为工程建设管理、监理、设计及施工人员办公和生活而在施工现场兴建的房屋建筑和配套设施工程。

11.)其他施工辅助工程。指除上述所列工程之外,其他所有的施工辅助工程。包括施工场地平整,施工临时支撑,地下施工排风散烟管道,施工排水,施工期交通设施养护,施工期消防,大型施工机械安装拆卸,施工区封闭措施,施工场地整理,施工期水文、水情、泥沙、气象、防汛、防冰工程等。其中,施工排水包括施工期内需要建设的排水工程、经常性排水措施及排水费用。

其他施工辅助工程所包含的项目中,如有费用高、工程量大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单独列项处理。 2.2.2 建筑工程

指水电枢纽建筑物和其他永久建筑物。本项由以下扩大单位工程组成,其中挡水工程等前七项为主体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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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挡水工程。包括拦河挡水的各项坝(闸)工程,

2.)泄洪工程。包括宣泄洪水的溢洪道、泄洪洞、冲沙孔(洞)、放空洞等工程。 3.)引水工程。包括为发电引水的明渠、进(取)水口、隧洞、调压井、高压管道等工程。

4.)发电工程。包括地面、地下等各类发电工程。

5.)升压变电工程。包括升压变电站、开关站等工程。如有换流站工程,应作为一级项目与升压变电站工程并列。

6.)航运工程。包括上下游引航道、船闸、升船机等工程。

7.)灌溉渠首工程。根据枢纽建筑物布置情况,可独立列项。与拦河坝相结合的,也可作为拦河坝工程的组成部分。

8.)交通工程。包括上坝、进厂、对外等场内外永久性的公路、铁路、桥涵、码头等交通工程,以及对原有的公路、桥梁等的改造加固工程。

9.)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为生产运行管理服务的辅助生产建筑、仓库、办公室、生活及文化福利等房屋建筑、室外工程。在就近城市建立建设和生产运行管理基地的项目,其土地征用费应在此项下单独计列。

10.)其他工程。包括动力线路,照明线路,通信线路,厂坝区供水、供热、排水等公用设施工程,水文、水情、泥沙监测工程,地震监测站(台)网工程,消防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及其他。 2.2.3 环境保护工程

指为减轻或消除项目兴建对环境的不利影响所采取的各种保护工程和措施。本项由以下扩大单位工程组成:

1.)水土保持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占地区、施工营地区、弃渣场区、土石料场区、施工公路区、库岸影响区等水土流失防治区内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和植物措施,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其他措施。

2.)水环境保护过程。包括砂石料加工系统、混凝土拌和系统、修理系统等施工期生产设施运转中所产生的生产废水处理过程,办公及生活营地区生活污水处理工程以及为防止水库及下游、引水式电站的脱减水河段水质恶化所采取的水质保护等措施。

3.)陆生动植物保护工程。包括陆生动物保护措施和陆生植物保护措施。主要指为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迁徙通道等而修建的围栏、新栖息地,珍贵植物的移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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