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方程式赛车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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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于以上规格的灭火器也可以使用。

17.2.3 所有灭火器都必须带有生产厂家安装的压力表。

17.2.4 车队在围场内必须备有一个灭火器,而另一个灭火器必须始终跟随赛车。(在技术检查 时,两个灭火器需带至检查现场接受检查,通过检查后,灭火器必须按照上述规定安置。) 17.2.5 推荐使用车载灭火系统代替始终跟随赛车的灭火器。 17.2.6 禁止将手提式灭火器安装在赛车上。

备注:禁止使用以卤化物为灭火剂的灭火器或灭火系统。 17.3 车手装备情况

所有在十七节中提到的车手装备必须保持完好。具体来说,车手装备不能有任何撕裂、裂纹、开 缝、磨损或存在油渍等有可能降低防火性能的地方。 17.4 防火材料

在这一部分中,一些(但并非指所有的)合格的防火材料如下:

Carbon X,Indura,诺梅克斯纤维(Nomex),聚苯并咪唑(PBI)和普鲁班(Proban)。 17.5 禁用的合成材料

不允许穿着由尼龙或其他在高温下会融化的合成材料制成的T 恤、袜子或者贴身衣物(不仅是防 火内衣)。 17.6 赛车推杆

17.6.1 每辆赛车必须拥有从车后部连接,可使两人站在车后推动赛车的可拆卸装置。

17.6.2 该装置必须能够能够使赛车减速,例如使向前移动的赛车停下或向后拉动赛车。该装置 在技术检查时必须陈列。

第十八节 将来可能的规则变化

本节内容意在向参赛车队预告中国 FSC 比赛规则可能发生的修改。其内容只包括可能会对赛车 的机械设计和制造产生显著影响的规则变化。这些可能的规则变化仅供参考,并不是最终定案。 2013 年中国规则将参考2012 年美国规则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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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图样

第二章“技术要求”中的参考图片在此页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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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本年度规则由于首次增加了对替代车架结构做出了特别规定,请仔细阅读该部 分规则(AF1-AF7),若采用了所涉结构,请于规则中所述规定时间内提交替代结构数 据信息。

附录AF —— 替代车架规则

AF 1 一般要求

这些替代结构车架规则旨在为车队提供一种对现有规则的替代方法。这些替代规则的目的 在于为单体壳的替代结构提供一个更简单的替代方案,并为空间车架和单体壳提供更大的 自由设计空间。其目的并非改变允许的结构,而是提供了另一种满足规则的结构要求。 备注:通用国际单位在一些双重参考的替代车架规则中使用。

AF 1.1 除非在AF7“非适用规则”部分下列举出来, 所有其余的规则要求都适用于这些 替代规则要求。

AF 1.2 AF 规则目前还是一项进展中的工作。正因为如此,规则委员会和SRCF 的检查员可 以在任何时候修改和澄清这些规则,以保持他们所写入的目的和解决任何意外的漏洞。 AF 1.3 这些规则将被推荐给当前有过设计、制造和比赛经验的车队。使用该规则没有经 验的限制。

AF 1.4 规则委员会将与使用AF 的车队保持联系并帮助他们发展和制作车架文件并把这些 文件反馈给规则委员会来完善AF 规则。 AF 2 结构要求认证表(SRCF)

结构要求认证表(SRCF)与SEF 相似。因为在这份替代规则设置中没有基准钢材设计,车 队必须证明车架设计能够满足结构功能性要求。

AF 2.1 当AFR 使用后 SRCF 取代了SEF,因此不需要提交SEF。 AF 2.2 SRCF – 提交流程

A 提交地址 – 需要提交SRCF 的车队必须提交给你所参加的比赛的官方人员,联系地址 为中国赛组委会。

B 截止日期和延迟提交惩罚 – 提交SRCF 的车队必须不晚于赛会规定的截止时间。未能 按时提交SRCF 的,每迟交一天在总成绩中扣除10 分,最高扣除50 分。 AF 3 定义

接下来的附加定义适用于所有规则文件,除了那些列在第二章3.2 中的部分。

·失效形式——拉伸,压缩,剪切和屈服极限载荷低于指定载荷。所有失效形式必须考虑 每种载荷工况。

·方向——使用以下的坐标系统和命名规则。 纵向(X) 横向(Y) 垂直(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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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 4 结构要求

AF 4.1 主环、主环支承和主环支承结构支承

AF 4.1.1 预加载荷:Fx = 6.0 kN、Fy = 5.0 kN、Fz = -9.0 kN

AF 4.1.2 应用点:主环顶端

AF 4.1.3 边界条件:约束位移(x、y、z),但对于主环与前环两侧底部节点的旋转不加 以约束。

AF 4.1.4 最大允许挠度:25mm

AF 4.1.5 任何一个结构部分不能出现失效 AF 4.2 前环

AF 4.2.1 预加载荷:Fx = 6.0 kN、Fy = 5.0 kN、Fz = -9.0 kN AF 4.2.2 应用点:前环顶端

AF 4.2.3 边界条件:约束位移(x、y、z),但对于主环与前环两侧底部节点的旋转不加 以约束。

AF 4.2.4 最大允许挠度:25mm

AF 4.2.5 任何一个结构部分不能出现失效 AF 4.3 侧防撞结构

AF 4.3.1 预加载荷:Fx = 0 kN、Fy = 7 kN、Fz = 0 kN,横向载荷方向是朝着车手的。 AF 4.3.2 应用点:在第二章2.1 定义的侧防撞区域内,所有位于前环和主环之间的结构。 分析结果可表示为最恶劣的一种情况,只需要解释为什么这个选择是最恶劣的。 AF 4.3.3 边界条件:约束位移(x、y、z),但对于主环与前环两侧底部节点的旋转不加 以约束。

AF 4.3.4 最大允许挠度:25mm

AF 4.3.5 任何一个结构部分不能出现失效 AF 4.4 前隔板和前隔板支承

AF4.4.1 预加载荷:Fx = -150 kN、Fy = 0 kN、Fz = 0 k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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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 4.4.2 应用点: 使用实际防撞块和前隔板之间的安装点。

AF 4.4.3 边界条件:约束位移(x、y、z),但对于主环与前环两侧底部节点和主环与安 装肩部安全带的管件连接的地方的旋转不加以约束。单体壳需要使用主环底部两侧和主环 和单体壳之间更高的两侧连接点 AF 4.4.4 最大允许挠度:25mm

AF 4.4.5 任何一个结构部分不能出现失效 AF 4.5 肩部安全带连接

AF 4.5.1 预加载荷:13.2 kN,在每个安全带连接点的角度下。 AF 4.5.2 应用点: 同时使用两个连接点

AF 4.5.3 边界条件:约束位移(x、y、z),但对于主环与前环两侧底部节点的旋转不加 以约束。

AF 4.5.4 最大允许挠度:25mm

AF 4.5.5 任何一个结构部分不能出现失效 AF 4.6 安全带连接

AF 4.6.1 预加载荷:单体壳安全带附件规则指定载荷必须用在每一个连接点上。 AF 4.6.2 应用点: 在同样的载荷下,所有连接点同时使用。

AF 4.6.3 边界条件:约束位移(x、y、z),但对于主环与前环两侧底部节点的旋转不加 以约束。

AF 4.6.4 最大允许挠度:25mm

AF 4.6.5 任何一个结构部分不能出现失效

AF 4.7 前隔板和前隔板支撑偏置

AF 4.7.1 预加载荷:Fx = -105 kN、Fy = 105 kN、Fz = 0 kN.

AF 4.7.2 应用点: 在前隔板平面中心前方150mm 创建载荷应用点。载荷应用点需硬性连 接到前隔板和防撞块的连接点。

AF 4.7.3 边界条件:约束位移(x、y、z),但对于主环与前环两侧底部节点和主环与安 装肩部安全带的管件连接的地方的旋转不加以约束。单体壳需要使用主环底部两侧和主环 和单体壳之间更高的两侧连接点 AF 4.7.4 最大允许挠度:25mm

AF 4.7.5 任何一个结构部分不能出现失效 AF 5 一般分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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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要求适用于提交结构认证流程

AF 5.1 合格的分析实例必须采用所有与结构要求认证过程中近似的假设条件和模型。分析 实例应包含但不限于对机械结构、网格尺寸以及网格质量的要求。

AF 5.2 须与SRCF 和支持文件一并提交一份Ansysa 或Nastran 的电子版分析图。 AF 5.3 壁厚小于1.25mm(0.049 英寸)的管件不包含在分析中。

AF 5.4 整体车架/单体壳模型的分析结果中可忽略管件上的孔。然而,对于单个受力元件 来说,该受力元件必须划分为带有孔或者切口的壳体或实体的有限元模型进行仿真。管件 的孔和切口周围不能出现失效。

AF5.5 在结点上管件间的偏移量需详细分析,类似于5.3,以实际的连接为模板,从整车 模型中使用末端约束。必须使用壳单元或者固体单元模型。 AF 6 侵入体防范

因为侵入物体的形式在规则中没有明确指出,这份规则拟限制能侵入座舱的物体大小。 AF 6.1 检测板定义为直径为254mm (10 英寸)的圆盘,其厚度没有要求,但是在车检时厚 度一般在2mm(0.080 英寸)左右。

AF 6.2 检测板不能侵入前隔板和主环之间的主要结构内。

AF 6.3 检测板试图通过在车架某个结构上时,该结构必须至少有三个点接触这个检测板。 这不是投影的要求,而是一个完整的三维要求。

AF 6.4 检测板是一个三维的要求。它适用于结构的所有平面,包括正面、侧面、顶部、 底部和后部,但是不包括第二章4.1 中所定义敞开的座舱。 AF 7 不适用规则

使用这份替代规则后,以下规则将不适用。

AF 7.1 第二章3.10.4,从车的侧视图看,主环位于车架主体结构的安装点以上的部分必 须在与竖直方向上的倾斜角在10°的范围以内。

AF 7.2 第二章3.11.6,侧视图时,前环的任何一个部分与垂直方向所成的角度不得超过 20°。

AF 7.3 第二章3.12.2,禁止使用铝合金、钛合金或其他复合材料制作主环斜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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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 7.4 第二章3.12.4,从侧视图看,主环和主环斜撑禁止布置在过主环顶端垂线的同侧。 也就是说,若主环前倾,斜撑必须在主环之前,若主环后倾,斜撑必须在主环之后。 AF 7.5 第二章3.12.5,主环斜撑和主环的连接点应尽量接近主环顶端,连接点低于主环 顶端的距离不得超过160mm(6.3 英寸)。主环和主环斜撑所成夹角至少为30°。(见技术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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