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作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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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一级)

许可证编号:

爆炸品、危险品不得起吊,必须起吊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安环处批准后,方可进行 申请作业单位 工程名称 工作人员 施 工 负 责 人 作业内容 作业时间 监护人 年 月 日 时 分 至 年 月 日 时 分止 施工地点 施工单位 如果作业条件,工作范围等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本许可证同时作废 以下所有与施工有关的必要条件必须签字确认方可作业 作业必要条件 1 起重机械使用一年至少要作一次全面检查新装拆迁大修的起重机械,使用前均应做动静负荷试验。 2 3 4 起重机械应备有灭火器材,操作室内应铺设绝缘胶垫,严禁积存易燃物。 塔式等高架起重机,应有可靠的避雷装置,悬臂式起重机满负荷时,严禁降低起重臂。 起重机工作应有统一的指挥和信号,指挥应用旗和口哨进行,不宜单独使用对讲机指挥联络,指挥人员应由有经验的起重工担任。 5 6 7 8 9 10 起重机在开动及起吊中的每个动作前,司机均应发出戒备信号,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区。 起吊重物时,任何人不得站在被起吊的重物或吊臂上,并不得在起吊物下站立或通行。 起重机工作完毕或正在工作中突遇停电,应先将控制器恢复到零位,然后切断电源。 遇有大雪大雾或雷雨时,不得露天进行起重工作,作业场地照明不足时,应停止起重作业。 .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起重作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司机不得进行操作(十不吊):指挥信号不明不吊、超载不吊、物件捆绑不牢不吊、吊物上有人不吊、安全装置不灵不吊、吊物埋在地下,情况不明不吊、光线不足看不清不吊、歪拉斜拽不吊、边缘锋利物件无防护措施不吊、吊索有断股或扭曲不吊。 其它 安全措施 作业许可证签发 监护人意见: 签名: 完工验收 所在单位意见: 签名: 生产单位意见: 签名: 安环监管部意见: 分管安全副总(总工)意见: 签名: 签名: 确认人 年 月 日 时 分 签名: 注意:1、此作业票按相关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

2、与本作业有关的具体措施上划“√”,并由责任人签名。

3、本作业票一式二联,第一联由作业负责人持有,第二联由证件签发部门持有。

第二章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人身、设备和生产安全,对从事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容器、设备和场所等安装检修时动火作业,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职责要求及《动火证》的管理。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2术语和定义

2.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2.2易燃易爆场所:指生产和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 3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禁火区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3.1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3.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易燃管道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3 二级动火作业:

3.3.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

业。

3.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由安全环保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4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4.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动火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和《高处作业票》等并执行其相关规定。 4.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4.2规定执行。 4.1.4凡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4.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15%。

4.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8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4.1.9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4.1.10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具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4.1.11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4.1.12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护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1.13在易燃易爆管道和容器上动火,必须根据物体和气体各自的性质,先置换、清扫,达不到燃烧和爆炸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4.1.14在有毒物品、气体容器和设备上检修作业时,必须穿戴专用劳保护品,在本单位有关职能人员的监护下进行。 4.1.15在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容器和设备上,安装检修完毕后,立即根据各自的性质,进行通煤气、蒸汽、水、压缩气和涂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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