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莆田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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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市场法人、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并在市政府指定的招投标信息网站公布建设市场法人、自然人违法违规情况,强化结果运用。

第五十条 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开标、抽取评委之前,应当在福建建设信息网和市政府指定的招投标信息网查询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的信用记录,对曾被县区级及以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记录不良行为并被公告,若公告内容明确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招标代理、投标或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招标人应当作如下处理:

(一)在上述限制期限内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不得委托其为招标代理。 (二)在上述限制期限内的投标人,招标人不得接收或开启其投标文件。 (三)不得抽取上述限制期限内的评标专家为评委。

招标人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行政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对所公布的与招标相关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应当依法依规公开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大标前工作力度,确保符合条件后才进入招标程序;应当依法依规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并与其签订施工合同。 招标人参与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属调整民事关系的非法定要求,招标人应将规定内容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中载明。

第五十三条 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及时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文件,对原招标示范文本进行修改并公布执行。

第五十四条 仙游县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下的工程发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9年 11月1 日起施行。莆政综[2007]1号文件、莆政综[2007]224号文件同日废止。我市以往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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