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下放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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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下放矿产资源储量评

审备案和储量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发文字号】桂国土资办[2012]157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2.04.19 【实施日期】2012.04.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下放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储量登记管理权限

的通知

(桂国土资办〔2012〕157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 》(桂政发〔2011〕72号)要求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扩权强县工作实施方案》(桂国土资函〔2011〕620号)的部署,决定将矿产资源储量审查备案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权限下放到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储量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分工

从2012年5月1日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实行分级管 1 / 2

理,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别按探矿权、采矿权发证管理权限负责矿产资源储量

评审备案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本厅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备案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市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备案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县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备案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

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往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因发证权限发生变化的,由有权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备案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工作。 二、矿产资源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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