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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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挂牌督办制度(暂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上运输

【发文字号】交质监发[2012]577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2.11.02 【实施日期】2012.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暂行)》的

通知

(交质监发〔2012〕5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上海市、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预防理念,进一步强化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双基工作,完善公路水运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现印发《公 1 / 2

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暂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各

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部 2012年11月2日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暂行)

为倡导“隐患就是事故”的预防理念,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止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制定本制度。

一、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在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活动中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等,应当遵守本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是指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高、整改难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安全事故隐患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隐患。

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以下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管辖部门)督查、巡视发现的重大隐患; (二)企业或个人报告或举报并经查实的重大隐患; (三)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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