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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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对申述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公司将严厉惩罚相关人员。

第二百七十六条 有关因考评和薪酬产生的申诉,见《绩效考评手册》和《薪酬管理规定》。

第十七章 劳动争议与劳动诉讼

第二百七十七条 本制度所指劳动争议是指公司(公司代表)和员工之间因为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报酬以及伤病等原因引起的不同看法,而双方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

第二百七十八条 本制度所指劳动诉讼是指发生劳动争议的双方中的一方向法院递交民事或经济诉讼请求,而法院予以受理的情况。本制度不涉及有关刑事诉讼的方面。

第二百七十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有员工和已经从公司离职的员工。公司和上述人员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和国家、地方政府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尽量避免劳动争议和劳动诉讼。

第二百八十条 公司及所有员工应认真对待劳动合同,清楚合同条款的含义,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

第二百八十一条 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面对事实,寻找双方都能够接受的解决方案,必要时可以请第三方进行调解或进入仲裁程序。

第二百八十二条 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劳动争议,必要时公司向法院提出相应诉讼。

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生劳动诉讼时,无论原告是公司还是员工,公司其他员工都应积极配合取证,陈述事实,必要时可以到庭作证。若发生诉讼,公司对待事件的处理决定将以法院的终审判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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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附则

第二百八十四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制定。人力资源部每年年底组织修订本制度,并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审议。年中如因公司政策和工作使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内容有重大变更时,人力资源部根据具体要求临时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讨论修订本制度。

第二百八十五条 本制度修订程序为:

1、由总经理办公会提出修订议案,其他员工可以书面委托人力资源部提出修订议案;

2、总经理办公会集体讨论;

3、讨论决议由投票表决产生,超过半数赞成票为决议通过,半数或低于半数赞成票的总经理有权决定是否重新确定时间进行讨论;

4、所有总经理办公会成员都必须就修订提案进行表决,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会表决的,应由人力资源部事先或事后通知讨论议题,并在修订会议结束后一天内通过传真等书面形式进行表决;

表决只有赞成票和反对票,不设弃权票

a、总经理一人拥有两票,但两票所代表的态度必须一致,即同时赞成或同时反对;

b、修订议案通过后,人力资源部组织修订或增删相关条款,并将修订后的制度书面交总经理审批;

c、总经理审批、提请董事会批准通过后由人力资源部公布修订后的制度,并确定新条款的生效执行时间或期限。

第二百八十六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所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表格不在该文件内,由人力资源部另行制订。

第二百八十七条 本制度执行之日起,公司原有制度中有关人事管理和人力资源的条款作废。

第二百八十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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