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基本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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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规定不准记录会议内容的会议,不得在会场录音、录像; (二)参加会议的人员不得泄露会议有关秘密内容。 第五十九条公安民警应当严格遵守通讯工作保密规定: (一) 严禁密电明复和明、密混用; (二) 严禁使用普通电话传达密电; (三) 涉及秘密内容不得用明传传送。

第六十条各级公安机关民警应当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 (一) 严格执行新闻发言人制度,未经授权或公安宣传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接受媒体采访;

(二) 对主要犯罪嫌疑人尚未抓获的重特大案件,团伙犯罪和集团犯罪、系列案件尚未查清的,不得公开报道;

(三) 非职务行为,公安宣传干部和业务单位民警不得擅自为新闻媒体撰写纪实类案件新闻报道;

(四) 经批准接受新闻单位采访的办案民警,不得随意向记者提供案件卷宗、现场图片和音像资料,不得随意提供案件受害人、检举人、证人以及相关的未成年人的个人资料;

(五) 在新闻报道中,应当使用规范称谓;不得出现涉及公安机关各种秘密手段运用的提法、情节和具体内容;不得使用内部用语;不得渲染作案手段、凶杀场面及色情细节。 第八章涉外方面

第六十一条公安民警在外事活动中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及我国参与的各种国际公约所

确定的基本准则;

(二)坚持内外有别原则,既要做到热情友好,讲究礼仪,又要坚持内外有别,特别是在外事接待中,绝不允许以友好、坦诚为借口,向外宾提供任何不利于我方的情况和资料;

(三)严格执行外事纪律,言行必须遵循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方针政策和统一的对外口径,不得自行其事;

(四)以良好的精神风貌来待人处事,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最高利益,在任何外事场合中,都要维护中华民族的尊严,维护国格、人格,做到不卑不亢; (五)严格保守国家秘密。

第六十二条公安民警在外事接待和涉外案件处理中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在外事接待中,应体现我国在国际交往中的平等原则,对待大小国家的公民应当一视同仁;

(二)在外事接待和涉外案件处理中应当尊重各国、各民族的风俗习惯;

(三)在外事接待和涉外案件处理过程中要保持公安民警自身的良好形象,注意礼节、礼貌;

(四)在外事接待和涉外案件处理过程中要严格依照我国法律和有关国际公约处理问题,自觉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维护法律尊严。 第六十三条公安民警因公、因私出国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一切行动要符合民警的身份,言论要有分寸,礼貌要合乎

常规;

(二)不得出入不正当的娱乐场所;

(三)对重大国际问题,对外表态要符合我国对外政策; (四)严守国家机密; (五)不得随意接受礼品; (六)要厉行节约,防止浪费;

(七)要自觉遵守入境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九章实施保证

第六十四条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全体民警要牢记职责和使命,熟悉掌握本规范的内容、标准和要求,严格按照各项规范执法、办事;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公安民警基本行为规范,为民警做出榜样;同时,也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加强对民警遵守行为规范的检查和督导。

第六十五条公安民警行为规范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将作为重要内容列入民警目标考核。

第六十六条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各种宣传渠道,并通过建立健全信访、举报等项制度,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加大社会各界对民警遵守行为规范的监督力度。

第六十七条各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作为队伍管理主要机构,负责组织本单位民警行为规范的具体执行和落实。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全体民警,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六十九条本规范由市公安局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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