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基本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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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者、妇女先伸手,客人、年轻者、身份低者见面时可先向对方问候,待对方伸手后再握。

第四十六条公安民警应当遵守谈话时的礼节准则:

(一) 社交场合谈话时,要自然、和谐,对方发言时要注意倾听,不要左顾右盼,不要随便打断对方发言、讲话;

(二) 谈话时做手势的动作不要过大,谈话声音不要过高或过低,以让对方能够听清为宜; (三) 谈话时,距离不要太近;

(四) 谈话要注意分寸,不要交头接耳,讥笑他人; (五) 谈话时要适可而止,要让别人有机会讲话;

(六) 如果别人正在个别谈话,不要凑前旁听,若有事需与某人谈话,应待别人谈完;有急事需插话时,应先打招呼,表示歉意。 第四十七条公安民警在工作中要处理好与上级的关系。要尊敬上级,维护上级威信,及时向上级报告和请示工作,尽可能地帮助上级排忧解难;要正确对待上级的批评,加强理解和沟通。

第四十八条公安民警在工作中要处理好与下级的关系,要尊重下级,认真听取下级的意见,支持下级行使职权,帮助下级做好工作,要正确处理下级的功过得失,做到赏罚分明。

第四十九条公安民警在工作中要处理好与同事的关系。要严于律己,宽以待人,主动克服自身缺点,当同事需要帮助的时候,要热情相助,赢得同事的理解和信任。

第五十条公安民警在生活中要处理好与街坊邻里的关系,应当做

到:

(一)通情达理,互帮互助,说话做事要多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和善相处;

(二)尊重他人,杜绝猜忌,应当尊重邻居的民族习惯和风俗,切忌强加于人;要消除对他人的嫉妒心理,承认相互之间的差异;邻居之间出现矛盾时,要多做自我批评,多与邻居沟通交往,加强了解和信任,切忌胡乱猜疑;

(三)增强辨别力,约束好自己,要努力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不要说三道四,自觉维护和睦团结的邻里关系。

第五十一条除了同事、邻里关系外,公安民警在日常工作、生活交往中还要注意处理好其他社会关系:

(一)要注意处理好和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的关系,要注意分清职责,掌握分寸,不争权力,不推责任,互不干涉各自职权范围内的事务;

(二)要注意处理好和工作对象的关系,要相互尊重,互相理解,特别是在与群众打交道时要讲究方式、方法,不得以势压人。 第五十二条公安民警在处理夫妻关系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夫妻双方要建立平等的婚姻家庭地位,一方不应对另一方在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的自由加以限制或干涉;

(二)夫妻双方要建立互相信任的婚姻家庭关系,不要互相猜疑; (三)夫妻双方在生活上要互相敬重、互相爱护,在工作中要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出现矛盾时要互相礼让、互相体谅,遇到困难时

要互相安慰、互相勉励,同舟共济,共度难关;

(四)夫妻双方应当自觉树立正确的生活观,共同分担家务,共同支配家庭财产,遇事商量,互相理解,避免出现家庭矛盾。 第五十三条公安民警在处理家庭亲情关系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要赡养自己和配偶双方的父母,在经济上主动给予扶助,在感情上给予温暖,对生病的父母更要尽孝心;

(二)要尊敬自己和配偶双方的父母,尊重父母的意见,关心父母的起居冷暖;

(三)要避免同父母发生矛盾和意见分歧,做事前要注意先同他们商量,听取他们的意见;遇有隔阂,要保持忍让的态度,不要同年长者发生冲突。

第五十四条公安民警在抚养教育子女过程中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要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对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不得任意打骂,虐待子女,或者放弃抚养;

(二)要教育孩子有正义感,与人为善;要善于同儿女讨论和商量问题,说错了话,做错了事,要敢于放下架子,承认错误; (三)要有效地控制孩子的错误行为,要言传身教,树立榜样,对待孩子的错误行为,批评要严肃诚恳,恰如其分;

第五十五条公安民警在处理和夫妻、父母、子女以外家庭其他成员的关系时也应当注意遵循互敬、互助、互谅、互让、互信的原则,

努力营造和谐、融洽的家庭氛围。 第七章保密方面

第五十六条公安民警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应当遵守保密工作规定的基本原则,即:

(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二)不该知道的秘密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擅自通过非保密渠道传递涉密信息。

第五十七条公安民警应当严格遵守文件、信息保密规定: (一)秘密文件应通过机要寄送,不准在传真机上传送;外出递送秘密文件,不准办理其他无关事项;

(二)利用计算机存储、传输秘密数据信息必须采取加密措施,对秘密数据磁盘、磁带和打印纸要严加管理;

(三)复印秘密文件必须经过领导审批,并办理登记手续,计算机秘密信息磁盘的拷贝,要进行严格的登记、审批,所有复印件、拷贝磁盘要同原件、原盘一样严格管理,以防泄密现象发生; (四)秘密文件传阅应由机要人员或者指定人员负责,未经批准,不得扩大阅读范围;外来人员使用存有秘密数据的计算机时,应指定磁盘区、限定存取范围等,防止泄密;

(五)秘密文件、计算机信息应定期清理,按要求收集、立卷、归档、备份,不得擅自销毁。

第五十八条公安民警应当严格遵守会议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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