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基本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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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人,首问责任人有义务解答来访办事人员询问的事项或给予提供帮助,不得借故推诿;

(二)询问者提出的事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必须耐心解答,并及时认真予以办理;

(三)询问者提出的事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当把询问者引导到有关部门,移交给有关人员负责办理。

第二十二条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增强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权限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意识。要严格执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执法。

第二十三条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杜绝下列执法不严、执法不公问题:

(一)有案不立、立案不实;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执法不作为;

(三)以罚代刑、以罚代教、以罚代拘,降格处理; (四)办理案件法律手续不全。

第二十四条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杜绝下列执法办案质量不高,违反程序执法问题:

(一)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使用强制措施不当,违反法定程序限制人身自由;

(二)使用传唤、讯问违法、犯罪嫌疑人措施不当; (三)执法措施超法定范围和法定期限;

(四)在办理治安行政案件中出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

准或适用法律错误、引用法律条文不全等问题; (五)告知诉权不当,先执行后裁决; (六)单人制作讯问、询问笔录; (七)不按规定使用询问、讯问笔录; (八)卷宗装订不规范。

第二十五条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杜绝下列职务违法违纪问题: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侵害违法、犯罪嫌疑人其他正当权利;

(二)滥用强制措施,滥用留置措施;

(三)指派或放任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参与执法活动; (四)违反规定使用武器和警械;

(五)执行讯问、询问等调查取证工作时替代当事人、知情人或违法、犯罪嫌疑人签名;

(六)滥收乱罚,利用办案权力搞创收,侵犯群众财产利益。 第二十六条公安民警应当自觉遵守法律以及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制定的条令、条例、警令、禁令、规定,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做到政令、警令畅通,令行禁止、步调一致,努力提速工作过程,提高工作质量、务求效率、效能、效果。

第二十七条公安民警应当自觉遵守值班备勤制度:

(一) 值班人员职责:接待报警、报案、检举、控告、投案自首或者其他原因来访的人员;发生案件、事故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立

即报告上级,并按照上级指示或者预案做出应急处理;及时、妥善处理公文、电话等;维护本单位工作、学习、生活秩序,承担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 值班人员要求:坚守工作岗位,切实履行职责;按时上岗,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不准擅自离岗,不得进行妨碍值班备勤秩序的娱乐活动;严格履行交接班手续,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第二十八条公安民警应当自觉遵守请假销假制度:

(一)下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人员离开本地区,必须向上一级公安机关领导请假;

(二)公安民警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销假,未经批准,不得超假或者逾假不归;

(三)如遇紧急情况或者工作需要时,请假人员应当立即返回单位;

(四)执行特殊或者紧急任务时,一般情况下,不得请假。 第二十九条公安民警应当自觉遵守会议纪律:

(一) 与会人员一般要提前10分钟到达会场。到会时间另有明确通知的,严格按照会议通知执行,不得迟到;

(二) 与会人员进出会场要做到依次有序,并严格按照会议组织人员指定的位置就坐;

(三) 与会人员须携带会议记录用品,并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四) 开会期间与会人员一律关闭手机或调为震动状态。严禁在开会期间接打电话;

(五) 开会期间不得无故走动。因特殊情况需提前退场的须经组织会议的领导批准;

(六) 开会期间与会人员要坐姿端庄、精神饱满、精力集中,严禁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严禁翻阅与会议内容无关的报刊、书籍等。 第三十条公安民警应当遵守证件使用的规定:

(一)证件是证明公安民警身份和执行职务的专用凭证和标志,除工作特殊需要外,公安民警不得使用与实际身份不相符的证件; (二)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安民警应当随身携带证件,并主动出示以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三)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复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严禁将证件用于非警务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四)公安民警发现证件遗失、被盗(抢)或者严重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报告、补办。

第三十一条公安民警应当遵守驾驶机动车辆的规定:

(一)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做到安全行车,严禁超速行驶,强行超车、疲劳驾驶和酒后驾驶;

(二)驾驶技术不熟练者不得单独执行任务,严禁民警无证驾驶; (三)要认真执行车辆检查和保养制度; (四)车辆外出执行任务时,要严密组织; (五)严格车辆出勤制度,严禁使用公车办私事; (六)严禁违反规定使用涉案车辆。

第三十二条公安民警在日常警务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石家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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