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修改条文对照表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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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本条内容吸收进修改稿第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第四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同时追究负有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同时追究负有管理管理失误责任的该所主任的责任,严重者予责任的该所主任的责任,严重者予以撤职或者以撤职或者解聘。 解聘。 第四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该所限期整改。期满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组建单位予以停办,报请地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该所限期整改。期满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组建单位予以停办,报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21

第四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投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受理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诉。 涉及委托人与基层法律服务所发生争议的投诉,由基层法律服务所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调处解决;涉及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纪的投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立案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四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投诉查处制度,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受理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诉。 涉及委托人与基层法律服务所发生争议的投诉,由基层法律服务所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调处解决;涉及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立案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四十八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第四十七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发现设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的市级或者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基层法律服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务所设立备案、年度检查考核、日常检查监督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时责令其纠正;对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年度将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和年度检查考核以及行政处罚的情况汇总后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五章 附则 22

第四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准登第四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备案记、年度检查、行政处罚的各种文书格式,(变更备案)登记表、年度考核登记表格式,《基《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和年度检查合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和年度检查考核专用格印章式样,由司法部统一制定。 章式样,由司法部制定。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五月三十日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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