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修改条文对照表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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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根据第二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根据本本所收支情况和实际需要,设立事业发展、所收支情况和实际需要,设立事业发展、社会社会保障和奖励等项基金。 保障和奖励等项基金。 第三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障的政策和规定,为聘用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 第三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办公装备的建设,不断改善执业条件,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五条 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检查。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安排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新设立不满六个月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自下一年度起接受年度检查。 第三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障的政策和规定为聘用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 第三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办公装备的建设,不断改善执业条件,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安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根据《行政许可法》,取消了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制度,参照律师管理制度,将其调整为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制度,并明确了考核机关和时间安排,以此作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监督管理的长效手段。 13

第三十三条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重点检查考核本所上一年度基层法律工作者队伍建设情况、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内部管理情况和受到奖励、惩处的情况,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相关规定纳入检查考核的其他事项。 本条规定了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 14

本条规定了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评定的等次,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明确了评定为“合格”与“不合格”的基本条件,并授权省级司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行政机关制定具体考核评定标在执业活动中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较准。 第三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考好地履行法律服务职责的;本所队伍建设、业务管理、内部管理规范,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或者受到处罚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的,考核等次为“合格”。 基层法律服务所因内部管理松懈、混乱,造成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违法违规或者本所不能正常运转的;本所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或者不能保持设立条件,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本所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以上规定制定具体考核评定标准。 15

第三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年度检本条规定了基层法律服务所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年度检查,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查考核,应当填报《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接受年度考核应提交的材料。 (一)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考核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工作计划; (二)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 (一)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 ;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 (四)年度检查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 (二)上年度开展业务活动统计报表; 件。 (三)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 (四)获得奖励、受到惩处的证明材料; (五)《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 (六)年度检查考核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并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地级司法行政机关。 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对具备继续执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为通过年度检查,在其《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印章。 第三十六条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本条规定了对基层法律服务查考核,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出具初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的做法及程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 报送设区的市级序。 司法行政机关。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及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意见为基层法律服务所评定考核等次,并在其《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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