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政[200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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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政[2008]3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为认真贯彻执行《新条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实施《新条例》,运用税收政策保护耕地,是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具体行动,是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增强贯彻执行《新条例》的自觉性。

二、规范征管。耕地占用税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用地审批权限,耕地占用税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由省财政厅负责征收。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同级土地管理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建立耕地资源及涉税信息共享机制。

三、明确标准。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标准如下:(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2)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3)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4)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从2008年1月1日起,各市、县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按《安徽省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表》(附后)执行。

四、加强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新条例》的力度。让全社会认识《新条例》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新条例》的贯彻落实,让广大纳税人了解耕地占用税政策和征管规定,自觉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五、完善办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完善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减免税,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省财政厅要根据《新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拟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

安徽省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表 适用税额 区类别 范 围 菜地 其他应税耕地(元/(元/平方米) 平方米) 一 二 (1)合肥、蚌埠、芜湖、淮南、淮北、铜陵、马鞍山、安庆市的市区范围内的乡镇村; (2)黄山市的屯溪区及所属乡(镇)村,黄山、徽州区政府驻地和黄山区的汤口镇; (3)阜阳市颍东区的河东、向阳、辛 桥三个办事处;颍州区的文峰、清河办事处,颍西镇、王店镇政府所在地及其以北的各行政村;颍泉区的泉颍、泉北、周鹏三个办事处; (4)风景旅游区; (5)矿产开发区。 滁州、六安、池州、宣城、巢湖、宿州、亳州市的市区范围(不包括所属区)内的乡镇村;县级市的市区及所属村;县城关镇及所属村;县(市、区)属其他建制镇及所属村。 农业户口居民建房和除一、二类以外的其他地区 45 37.5 33.75 26.25 三 18.75 18.75 (1)二、三类地区的矿产开发区,均按一类地区标准执行; (2)农业户口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标准减半征收; (3)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说明 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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