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考试题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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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016学年第2学期

犯罪学试题参考答案

一、 名词解释

答案具体见教材 二、判断题

1、对 2、对 3、错 4、错 5、对 三、简答题

1、简述恢复性司法的基本模式

(一)被害人与犯罪人调解模式;(二)小组会议模式;(三)圆桌会议模式 2、简述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基本互动模式 (一)可利用的被害人模式

在此互动关系中,犯罪人觉得被害人具有某些可予“利用”的特征,或者,被害人是在自己毫无察觉的情况下实施了某些令犯罪人感到系属诱惑的行为。 (二)冲突模式

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因某种社会性联系而形成了相当长时期的社会互动关系,并在社会互动过程中常常互换角色,即出现被害人易位现象。互动的结果使得双方既是加害者又是被害人,而共同构成一个不断冲突着并发展到一方最终被害为止的社会互动过程。 (三)被害人催化模式

被害人因实施了某种行为而促使、诱引、暗示或激惹犯罪人实施了针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不过是对于被害人“催化”、“刺激”或“推动”行为的一种还击或过当反应,其发生恰好是被害人的此类行为在当时的条件下合乎规律的结果。

被害人的“催化”行为包括诱引、暗示、挑衅、激惹甚或加害对方等足以刺激对方不适当地采用侵害行为作为反应的行为。

比如:伤害案件中,被害人“首先挑起争端并诉诸暴力”而招致对方的伤害;性侵害案件中,“被害人的性诱惑”,即被害人针对具体对象或泛对象进行性诱惑,从而招致被诱惑者的性攻击。

(四)斯德哥尔摩模式

1973年斯德哥尔摩发生的一起银行抢劫案中,两名恐怖分子将部分银行职员扣押在金库内,人质中的一名女性竟与一名恐怖主义分子产生了爱情。这种被害人与加害者之间彼此产生赞赏、喜爱的情感并结成融洽、友好关系的情况,被称为“斯德哥尔摩综合征” 。 “症 状”

A: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由开始的敌对、冲突转为积极地结成联盟,即以“打”起始而以“交”告终;

B:被害人对当局和法律抱持怀疑与敌视态度,回忆自己的被害过程时,被害人更多想起的是加害人的友好行为而不是其暴行。 四、论述题

1、试论述古典犯罪学派和实证犯罪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及其学术思想

古典犯罪学派是在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产物,是在资产阶级的领导地位不断得到加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一学派的观点正是资产阶级这种政治地位的反映和表现。这一学派的哲学基础是功利主义和唯意志论。同时,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特别是自然法学派和社会契约论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推动了古典社会学派的理论观点。古典犯罪学派的代表人物是贝卡里亚、边沁和费尔巴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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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犯罪学派又称作近代学派或者新派,是19世纪后半期产生的,旨在纠正旧派的缺点,反映了自由竞争向垄断时期的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学派。其产生的社会背景是,当时整个社会日益分化,贫富差距不断扩大,阶级对立日趋严重,都市化、工业化的浪潮大量袭来,失业者剧增,各种犯罪现象尤其是累犯、常习犯、惯犯日益泛滥,传统的古典学派的理论已无法解决这些社会问题。实证犯罪学派的代表人物是龙勃罗梭、菲利、加罗法洛。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一、研究方法上的差异

(一)古典学派用思辨的方法和演绎的方法进行研究,把启蒙思想家甚至更早的思想家们提出的理论观点作为大前提,使用三段论的逻辑思维方法,推论出当时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的不合理性和非正义性,演绎出自己的结论或观点;而实证学派则采用实证的(经验的)方法和归纳的方法把实际存在的客观事实作为理论的基础,从对客观事实的调查研究中归纳出自己的观点。正像菲利所说的:“对我们来说,实验(即归纳)是所有知识的关键;对古典学派来说,一切都是从逻辑演绎和传统观念中得出来的。对他们来说,事实应当让位于三段论(演绎法);对我们来说,事实有决定性作用,没有知识就不能进行推论。对他们来说,科学仅仅需要纸张、笔、墨水,其他的则来自充满了大量书本知识的大脑,而那些书本也是用同样的方式产生的。对我们来说,科学要求长期地逐个检验事实,评价事实,获得他们的共同特征,从它们中抽取中心概念。对他们来说,演绎法或轶事法足以推翻通过多年的观察收集的大量事实;对我们来说,情况正好相反。”

(二)古典学派主张自由意志论,认为每个人都有自由意志,犯罪行为是个人自由意愿选择的结果;而实证学派主张决定论,承认一切事物都存在因果决定性,犯罪行为是由一定的因素决定的,而不是纯粹的个人自由选择的结果。菲利指出:“古典学派和一般民众均认为,犯罪含有道德上的罪过,因为犯罪者背弃道德正轨而走上犯罪歧途均为个人自由意志所选择,因此,应该以相应的刑罚对其进行制裁,这是迄今为止最流行的犯罪观念??相反,实证派犯罪学主张,犯罪人犯罪并非出于自愿;一个人要成为罪犯,就必须使自己永久地或暂时地置身于这样一种人的物质和精神状态,并生活在从内部和外部促使他走向犯罪的那种 因果关系链条的环境中。我认为这就是我的结论,也是我们实证派犯罪学在主要原则上与古典学派根本不同或者相反的研究方法。” (三)古典学派采用犯罪的法律定义;而实证学派并没有采用法律上对犯罪所下的定义,他们或者创立新的明确的犯罪概念及定义,例如,加罗法洛的“自然犯罪”;或者没有提出明确的犯罪定义,而是比较含糊地使用犯罪一词,把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都包括在犯罪之中。 二、基础理论上的差异

(一)两大学派对于“人”的假设不同。犯罪古典学派认为每个人都有自由意志,该派主张人有从理性出发明白社会中的是非善恶、徒善远恶,从而使自己的行为合乎社会规范和社会道义,即理性人的假设;犯罪实证学派认为理性人假设是一个毫无根据的虚构的神话,认为人的行为是受生理、心理等个人和社会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人是根据社会实践经验、内心体验和个人偏好出发的经验人。

(二)两大学派的价值观不同。犯罪古典学派认为,意志自由、理性是人性的基础,因此,人任何时候都只能作为目的,而不能主要作为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由此形成了犯罪古典学派的自由主义和个人本位的世界观。而实证犯罪学派由于否定人的意志自由,重点关注的是具有反社会人格的犯罪人对社会的严重威胁,自然而然地将保护的重点放在被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上。

(三)两大学派对于刑法的评价对象的认定不同。犯罪古典学派基于客观主义立场,认为每个罪犯都是有自由意志的理性人,犯罪行为是由其主观意思发动的,因此,行为和结果形成的社会危害性应成为刑法评价的对象。而刑事实证学派基于主观主义立场,认为犯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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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性格中反社会性的征表,行为人的内在个性是犯罪的重要原因,因此,行为人本身应成为刑罚的对象。该派著名学者李斯特提出了“应受惩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这一著名论断。

三、研究重点上的差异

(一)古典学派着重研究犯罪行为,而实证学派着重研究犯罪人。

(二)古典学派着重研究犯罪行为的法律方面,把犯罪与刑事司法密切联系起来加以研究。正如菲利所说的:“古典学派把犯罪看成法律问题,集中注意犯罪的名称、定义以及进行法律分析,把犯罪人在一定背景下形成的人格抛在一边。” 而且,他们研究犯罪行为的重要目的是“公正地”适用法律,达到罪行相适应; 而实证学派着重研究犯罪行为的现象学方面(研究犯罪发生的规律)和犯罪产生的原因,研究犯罪的重要目的是查明犯罪规律和犯罪原因,寻求消灭犯罪的方法。 四、犯罪观上的差异

(一)犯罪原因上的自由意志论与决定论的差异。

犯罪古典学派认为,只要达到一定年龄且精神、智力正常的人都有自由意志,犯罪是具有自由意志和辨别是非善恶能力的人,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在衡量利害得失的基础上自我选择的结果。如康德就明确提出:“我们必须承认每个具有意志的有理性的东西都是自由的,并且依从自由观念而行动。”犯罪实证学派则从根本上否定了自由意志,认为自由意志是人们内心的幻想。菲利指出:“我们不能承认自由意志。因为如果自由意志仅为我们内心存在的幻想,则并非人类心里存在的实际功能。”人的任何行为均系人格与人所处的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因此,犯罪人犯罪绝非出于自愿,犯罪是由行为人的性格和环境所生的必然的现象。

(二)犯罪分类上的行为标准与行为人标准的差异。

由于犯罪古典学派关注的焦点是犯罪行为、刑罚与已然之罪,不重视对犯罪人的考察,所以,犯罪古典学派对犯罪的分类基本上是立足于犯罪行为的特征或者犯罪所侵犯的客体类型。犯罪实证学派建立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注重对活生生的犯罪人的研究,所以其对犯罪的分类立足于犯罪人的特征,或者说,犯罪实证学派所关注的是罪犯的分类而非犯罪的分类。 (三)犯罪对策上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差异。犯罪古典学派中的康德、黑格尔等人甚少提及犯罪对策问题,在他们看来,犯罪不过是理性人的自由选择。因此,刑罚只是对犯罪的报应,除此之外不应当追求任何目的。而犯罪古典学派中的贝卡利亚、边沁、费尔巴哈等人则从功利的角度出发,认为刑罚应当追求一定的目的,这个目的就是预防犯罪。总的来说,犯罪古典学派在犯罪对策问题上主张以刑罚为主要甚至是唯一手段的一般预防主义。而犯罪实证学派在犯罪对策问题上主张社会防卫论和特殊预防主义。

五、刑罚观上的差异

(一)刑法根据上的差异。犯罪古典学派分为报应论和功利论两大阵营。报应论者认为, 刑罚正当化的根据在于报应的正义性,而功利论者则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报应论者认为,只有事先明文规定什么是犯罪以及犯罪所受的刑罚,依法进行定罪和适用刑罚才是正当的;而功利论者认为,只有做到了罪刑法定,才具有防止犯罪的前提。报应论者认为只有对刑之以外的行为及其损害结果予以追究,才是公正的;而功利论者则认为,只有刑之以外的行为及其结果有可能造成损害,才有预防的必要。犯罪实证学派的社会防卫论认为, 刑罚具有防卫社会的目的,应当针对行为者的反社会性格或人身危险性大小而科处各种防卫 处分,以达社会防卫的目的。龙勃罗棱指出:“犯罪是必然的,社会根治犯罪亦为必要,而惩治犯罪不再对社会作恶,亦为必要。只有这样,刑罚才有功利可言,并断言除自然的必要与自卫的权利以外,刑罚再无别的根据。野兽食人,不必问其是否生性使然。所以,只要看见野兽吃人,就可以将其毙之。禁锢疯人,亦同此自卫原则。刑罚必从自卫立论,方无可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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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之余地。”菲利指出:“我们坚信,科学真理的成就将把刑事司法变成一种自然功能,用以保护社会免受犯罪这种疾病的侵害,铲除所有今天尚存在的复仇、憎恶和惩罚等未开化时代的遗痕。”李斯特也认为刑罚不是对犯罪行为的事后报复,也不是对他人的恐吓,而是对那些危险状态的体现者采取的预防措施。

(二)刑罚机能认识上的差异化。犯罪古典学派基于一般预防的立场,认为刑罚的作用主要在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与有效运行,刑罚对于罪犯的作用主要是威吓,刑罚是对犯罪的要价。费尔巴哈基于心理强制说认为,在法律中规定刑罚的目的,在于警告可能成为犯罪者的社会上的人不要实施犯罪行为。即通过制定刑法,确立对犯罪人实施刑罚处罚的一般原则,对一般人加以心理的强制,使之不敢实施犯罪。同时,为了防止犯罪,必须对犯罪科处刑罚,使犯人知道刑罚所加的痛苦比由于停止犯罪所产生的不快感更大。因此,犯罪古典学派的一般预防主义如果被过分张扬,则有趋于严峻刑罚的势头。

(三)刑罚本质认识上的差异。犯罪古典学派基于报应主义立场,认为犯罪违反了法的正义,对其科以刑罚,目的是对其造下的罪孽的报应,即所谓“以暴易暴,以恶易恶”。对罪犯的惩罚完成之后,正义也就跟着实现了。根据正义的来源,又可以分为神意报应论、道义报应论和法律报应论三种。犯罪实证学派基于刑法目的主义的立场,认为刑罚是预防犯罪、保全社会之具,对于罪犯,刑法是要将其改造成守法公民,以使之回归社会。

(四)刑罚作用认识上的差异。犯罪古典学派从一般预防的角度出发,认为刑罚对于社会有三种预防作用:立法威慑、普通威慑和特殊威慑。刑事实证学派从特殊预防角度出发,重视罪犯的个人背景和主观心态。刑事实证学派中的契约学派认为犯罪是对社会契约的破坏,惩罚犯罪是为了捍卫社会契约之社会秩序。

(五)刑事责任基础认识上的差异。犯罪古典学派从道义责任论的立场出发,认为责任是对于行为和行为人的道义非难条件,自由意志是其责任的主观基础。有自由意志的行为人对于其基于内心意思所为的一定行为以及由此而生的结果负责。因此,犯罪古典学派的道义责任论又可称为报应主义责任论。刑事实证学派从社会责任论的立场出发,认为责任是行为人适于社会防卫处分或保安处分的要件,行为人的反社会性是其责任基础。

(六)犯罪对策理论的差异。犯罪古典学派将刑罚视为最重要的犯罪对策,他们会在怎样更好地犯罪人适用刑罚,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威慑效果方面做文章;而犯罪实证学派犯罪学认为,刑罚只是诸多犯罪对策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预防犯罪方面,社会的、科学的预防及矫正措施更为有效,因而提出了许多科学地处遇犯罪人的“刑罚替代措施”。 2、论中国犯罪预防的基本模式——综合治理

对犯罪和其他社会治安问题实行综合治理的基本内涵和要求: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打防结合,标本兼治,对违法犯罪问题进行综合整治,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 综合治理的实践原则:

——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 ——法制(治)原则; ——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 我国综合治理的措施体系:

——社会预防;——心理预防;——治安预防;——刑罚预防

完善的社会加上完善的人,是预防和杜绝犯罪最为理想的条件。因此,社会预防和心理预防应是预防犯罪的首选策略和措施,治安预防和刑罚预防则是不得已而为之的补救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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