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间接侵权之专利民事纠纷案件诉讼实务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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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间接侵权之专利民事纠纷案件诉讼实务初探

作者:翁莉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8年第04期

本文拟从涉专利民事纠纷之间接侵权问题相关实务和理论方面的讨论和观点出发,通过研读同类型公布典型法院案例,结合美国专利法类似规定,尝试对同类型案件司法实践观点的理解,并提出司法解释相关条款的适用问题。

我国法律尚待形成对专利间接侵权的明确定义和规定。核心的依据是我国对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采用全面覆盖原则1,以被控实施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为标准,将被诉侵权人具体实施的行为按类型划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当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即具体被诉涉嫌侵权人实施专利技术方案的行为达不到满足全面覆盖原则的直接要求的情况下,通过引入特定第三方具体行为的介入因素,导致最终达成的完整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就被控涉嫌侵权人的行为本身而言,其通过第三方因素的介入使其具体实施的被控侵权技术方案间接地不可避免地导致全面覆盖原则最终得到满足。

理论界认为,对间接侵权行为进行认定时,从间接侵权行为是否以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为前提,存在“从属说”和“独立说”两种观点。“从属说”认为,间接侵权行为依附于直接侵权行为而生,只有在发生了直接侵权时,才有讨论间接侵权问题的基础。“独立说”则认为,间接侵权可被视为一类独立的侵权种类,可独立对其考量,不需考虑是否存在直接侵权。还有观点质疑,如果他人唆使消费者实施专利,或者为消费者个人实施专利的行为提供帮助,则会因为没有法律上的“直接侵权”,而无法直接认定间接侵权2。

借鉴美国专利法3,除了直接侵权外,美国专利法另规定有两种第三人侵权(vicarious infringement),即我国理论界所谓的“间接侵权”。第一种为第271条(b)款规定的教唆侵权(inducement of infringement):积极引诱他人从事专利侵权行为者,亦构成侵权4。第二种为同条(c)款规定的辅助侵权(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 在美国境内许诺销售、销售或向美国境内进口受专利保护的机器、产品组合品或组合物的部件,或实施专利方法使用的材料或装置,且此等机器、产品或组合品或组合物的部件或材料装置为发明的主要部分,知悉其将特别制造或运用于专利侵权行为中,且无法用作实质非侵权用途的物品或商品者,构成辅助侵权5。

美国法观点认为,虽然条文规定不同,两种形态之第三人侵权可相互补足。举例而言,辅助侵权亦构成教唆侵权,两种形态均包括三个要素:(1)侵权行为人知悉或故意诱使侵权或销售不具非侵权用途的实质构成物;(2)侵权行为人的行为终止于另一直接侵权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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