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电大 电大期末考试-电大劳动法学本科网络形成性03、04任务复习学习小抄(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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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而擅自降低,属违法行为。四、李某可以与该厂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劳动法中规定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应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厂。

2. 2001年5月某私营企业招聘员工,出生于1986年7月的赵某应聘,双方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0天,从事货物装卸工作,并规定如赵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视为违约,应支付违约金1000元。赵某工作2个月后,感到货物装卸工作过于繁重,体力不支,于是向某私营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某私营企业认为其行为构成违约,要求赵某支付违约金,赵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某私营企业即以赵某为被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赵某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试分析:

1.赵某与某私营企业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否支持某私营企业的主张? 答案要点:

(1)赵某与某私营企业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因为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劳动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一般是公民在年满16周岁时同时产生的。而赵某在与某私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未满16周岁,因而其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某私营企业虽与赵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由于违反了我国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支持某私营企业的主张。法律确认和保护劳动法律关系,而事实劳动关系虽然受我国劳动法律调整,但不受法律保护。某私营企业与赵某之间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因而其要求赵某承担违约责任的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3.黄某系大学法律本科学历,并考取了法律顾问资格证书,为某矿业公司员工,与公司签有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法律顾问。黄某因是大学法律本科学历,并考取了法律顾问资格证书,非常喜爱法律事务工位。在劳动合同履行3年时,公司借口工作需要,未经黄某同意,即单方变更了黄某的工作岗位,安排黄某从事统计员工作。黄某认为自己没有不胜任工作的表现,且公司的法律顾问岗位并未撤销,公司强行变更工作岗位是违法的,于是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按劳动合同履行义务。试分析:

1.请从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出发,分析公司的做法侵犯了黄某哪些权利?

2.对公司的这种行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

答案要点:1。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护

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其中自主择业应当是劳动者合法权益之一,公司擅自变更合同,侵犯了劳动者的自主择业和平等就业的权利,变更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公司做法违法。2。仲裁单位应责令公司立即改正,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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