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江南州县官员的行政规范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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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于地方民生的救护,本属州县官乃至朝廷的重要职责。除赋役负担方面尽力为民纾困外,其主要表现就在救荒时期。

例如,嘉靖元年出现的饥荒,曾迫使朝廷至地方发起了许多救护工作。像这样大规模的救济活动,需要国家的强力支配,方能于更广的地域范围内展开。该年赈济工作的杰出表现者,是时任南京兵部右侍郎的席书(1461~1527),他向朝廷提供的救荒对策就是赈粥法,区别灾等、灾户,进行相应的救济:“臣日夜筹划,今有司仓廪既虚,户部钱粮又难遍给”;最合适的应对方案就是赈粥法,在南直隶等地,按大县设粥十六所、中县减三之一、小县减十之五的规模展开。赈粥法不但不浪费,而且见效快,不仅适用江南,更可以推广至全国。(28)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席书上书之时,已被派往江北赈济。但朝廷采纳了他的建议,要求江南地区一体施行;户部官员也很认可席书的方案,赞成通行。(29) 可以发现,到明末,州县官员的救荒工作中大多推行赈粥的方法。明代中后期流行的“煮粥诗”云:“一升可作三升用,两日堪为六日粮。”(30)说明了它的可行性。但煮粥法十分忌讳大群人口聚食一处,“须逐乡而煮,分图而食”。(31)在崇祯十四年的一次大灾后,

湖州府地方采取的一大措施是“厂籴”,但是立粥厂(即粥场)似乎更为当时所推重。在救荒期间,政府还迫令大族及豪富之家分担赈灾的部分责任,体现了国家权力的强制性。涟川沈氏家族,独立承担了一个粥厂的赈济任务,除领取赈银、维持粥厂外,所需费用“皆出自囊物”,最后才“勉力竣事”。(32)这一事例表明了当时像沈氏这样的乡间地主所具的财力。但赈粥法的流弊也不少。在朝廷“勘荒官”到来前,地方上其实就已做好了准备工作,连夜在“勘荒官”经过的地方,置地设粥厂,并立旗书写“奉宪赈粥”四个大字,集合饥民等候这位“勘荒官”来“鸣钟散粥”。官未到时,只好“枵腹待至下午”;官一离去,煮粥活动当即结束。(33) 所以,陈龙正认为,有时散粮的办法胜于煮粥。但按照时势差异,很难制定成法,大致上只有四条规则可循,即“小荒先散粮于乡,大荒兼煮粥于城市,当道会期而煮粥,乡人画地而散粮”。(34)同时他提出了对赈粥法的改进方案是担粥救赈法,其优点是“无定额,无定期,亦无定所”,派人分挑至通衢要路及郊外地方,施行救济,具有极大的灵活性。这种方法可以避免粥厂救赈中的弊端。他举例说,苏州府等地在施行煮粥的过程中,因没有充分考虑到其中的弊病,出现了哄斗杀人的情况。不过,“粥担法”针对的主要是流移贫民。(35)

饥荒时期最易酿生变乱,何况此时王朝阽危,更需要由州县官府联合地方领袖,加强社会稳定的工作,赈济饥民似乎显得尤为重要。就在崇祯十七年崇祯帝死讯南传、弘光帝在南京建立临时朝廷时,嘉善地方就以乡宦陈龙正为代表,仍在积极进行社会救济工作,陈本人就捐出了五百石米和千两白银。(36)

三、清、慎、勤的问题

从三国时代以降,朝廷对地方官员的要求,多不出清、慎、勤三字的范围,为官以清为本。所以到清代,州县衙署的讼堂上多书有“清慎勤”三字匾额(37),以为训诫。

当然,清代州县长官的行政准备,多与明代相仿。康熙时期曾任山东郯城县令的黄六鸿,对自己的为政有着很高的期许。从政伊始,即重拾以往一些良吏的言论,无非是上不负皇恩、下造福百姓的内容。后来将他的郯城的从政经验,制成《福惠全书》。这是一部比较能够全面反映一个地方县衙行政与治体的资料集,角度全是从县级最高行政长官而言,故可以作为一种地方官的思想体认。(38)

在省级官员看来,所谓县令下车伊始,务当提纲挈领,择要施政,像江南的震泽县,正经界、清词讼、缉

盗匪、禁枪船、兴水利等工作是知县行政过程中必不可缓之事。(39)曾任平湖知县的王凤生说,“凡措施所肇,防范于微,亦最莫难于此时”,莅任之初的工作是十分关键的。(40)

不少行政长官,都希望能够成就良好的吏治。甚至是地方公共的空间处所,未必都需要由州县官员承担责任的部分,在有的官员看来,也应该仿效社会贤达人士,义捐钱粮进行维护,如明人所言:“陆而除道,民不病行;水而成梁,民不病涉,皆为政者之责,非有责于民也。”(41)

而一般的从政业绩,最终都会由朝廷来进行考核。例如在清代,每三年要对官员进行一次“大计”。每一名州县官的评估报告,均由其直接上司知府、直隶厅州同知或分巡道写出,然后呈交给布政使和刑按使;藩臬二司再附上他们的评语(“考语”)并呈交给总督或巡抚。督抚复审报告、批准或修正评估意见,然后上交吏部。其政绩显著者列为第一类,评为突出而特殊(“卓异”)的向吏部推荐,甚至被皇帝召见(“引见”)。(42) 康熙十四年任嘉定知县的平湖人陆陇其,撰写《“有仪轩”歌》,说道“恭宽信敏惠,斯须不可离”,(43)颇能反映像陆陇其这样吏治勤敏的地方官员的一些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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