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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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发生,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1.2、 本制度规定了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处理和管理。

1.3、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包括招用的临时农民工)等。

2、 内容

2.1、 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预防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考核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2.2、 工伤事故的认定

2.2.1、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2.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2.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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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2.2.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

2.2.1.4、患职业病的;

2.2.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2.2.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2.2.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2.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2.2.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2.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2.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2.2.4、职工符合⑴、⑵情形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符合⑶情形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2.2.3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2.2.3.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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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2醉酒导致伤亡的; 2.2.3.3自残或者自杀的。 2.3 、工伤事故的分类

2.3.1、 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2.3.2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作为重伤处理: 2.3.2.1、经医生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3.2.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2.3.2.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2.3.2.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2.3.2.5、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2.3.2.6、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只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展的残废可能的;

2.3.2.7、肢部伤害: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和残废可能的;

2.3.2.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2.3.3、 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的事故。

2.3.4 、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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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职业病: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它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2.3.6 、未遂事故:指发生了事故但没有出现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3、 职责

3.1、 安技保卫部是工伤事故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结案工作。

3.2、安技保卫部负责组织工伤评残、工伤保险和工伤能力鉴定的工作。

3.3、 安技保卫部负责事故的应急准备工作,防止事故扩大。 3.4、 其它单位负责事故及时报告、救治伤员、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配合事故调查等工作。

4 、事故的紧急处理和上报 4.1、 紧急处理

4.1.1、发生事故的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拨打医疗机构急救电话或者派专人护送伤员到医疗机构进行紧急处置,急救过程中应听从医护人员的安排,配合组织抢救。

4.1.2 、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需要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进行拍照、做出标志和详细记录,并绘出事故现场图。同时采取措施,稳定职工的情绪。

4.2 、报告

4.2.1、 发生轻伤或重伤事故,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的人员要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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