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年金信托制度分析

发布时间 : 星期四 文章我国企业年金信托制度分析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我国企业年金信托制度分析

信托制度目前还是一个正在探索的、全新的金融制度,但又是我国企业年金运营的重要制度。本文通过对信托理论和我国制定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关于企业年金运营的信托制度等内容的分析,揭示我国企业年金信托管理的内在规律及特征。

关键词:企业年金 养老金信托 信托制度

信托制度在金融业有广泛的应用,信托制度也是我国企业年金运营的重要制度安排。本文基于信托基本理论,在分析养老金信托一般特征的基础上,对我国企业年金信托制度进行深入分析,以了解其内在本质特征。

信托基本理论

(一)信托的概念

从字面理解,信托就是“因信而托”,有信才有托,无信则无托。所以,信托是指受托人接受他人信任与委托,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了受益人的利益,代为管理或处置财产的经济行为。信托行为一般包含三层含义:

信托行为涉及三个当事人,具有多边的经济关系。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委托人是提出信托的人,也是信托财产的所有者;受托人是接受委托的人,是管理或处置财产的人;受益人是享受信托利益的人,三者之间构成多边的经济关系。

信托关系的建立,要具备一定的条件。首先,要合法,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建立,一般要签订书面合同确认信托关系的建立。其次,信托关系以财产关系为中心,财产权的转移是信托关系建立的标志。最后,要有信托目的,以受益人利益为目的。

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行事,“受人之托,代为理财”。

(二)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是信托关系中的当事人,从法律角度看,三者之间具有一定的权利与义务。

委托人是信托财产的所有者,也是提出信托,并对受托人授权的人。从权利上讲,首先,委托人有授予权;其次,有了解信托财产被管理或处置情况的权利;再次,如果委托人认为受托人没有按照其意愿或违背了其意愿管理或处置信托财产,委托人还有撤销、终止信托关系的权利。造成损失的话,还有要求受托人赔偿的权利。从义务上讲,委托人有保障信托财产是合法财产,并向受托人详细说明财产状况的义务。

受托人是接受委托人的授权,按照约定的信托条件,对信托财产管理或处置的人。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具有重要的位置,他是实现委托人的意愿,保障受益人利益的关键当事人。在民事行为中,受托人一般具有很高威望和值得信赖的人。而在经济行为中,法律对受托人的资格具有很高的要求,尤其在金融信托中,从资本金、资产规模以及专业人才等都有严格要求。受托人的义务包括:妥善、合理管理信托财产的义务;因受托人的失误、管理不当或违背委托人的意愿,导致财产损失,有赔偿财产损失的义务。受托人的权利包括:受托人有管理、处置信托财产的权利;受托人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受托人有获得信托财产真实现状的权利。

受益人是指享受信托利益的人。信托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进行的经济行为。受益人分指定受益人和非指定受益人,不论是指定受益人还是非指定受益人,受益人获得受益权利时,都不用表达意愿。受益人的权利:首先,有获得信托利益的权利,这也是信托行为的目的。其次,受益人有了解信托财产管理情况及相关信息的权利。再次,当受益人利益受到损害时,受益人可以要求受托人赔偿的权利。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是合同签订的双方,受益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所以,受益人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当然,如果委托人与受益人是同一人的话,受益人也有义务。

(三)信托财产及其性质

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管理的财产,以及因该财产而产生的收益。信托财产与一般财产比较,具有转移性、独立性、有限性和有效性等特殊性质。

信托财产的转移性是指信托关系的建立,以信托财产的转移为前提。信托财产的转移主要有两种情况:财产保管权的位移,财产的经营管理权和所有权都不转移,通俗地讲,受托人只是代为保管信托财产,这就是通常叫的财产托管。转移财产的经营管理权,不转移所有权,即所谓的经营管理权与所有权的分离,我国《信托法》规定的信托管理是指第二种情况。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指信托财产独立存在,这是信托财产的最重要的性质,

也是信托行为备受推崇的主要原因。其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信托财产既独立于委托人的财产,又独立于受托人的财产,不同信托行为而产生的信托财产互相独立。

信托财产的有限性表现在两方面:范围上的有限性,并不是所有的财产都可以成为信托财产。法律对信托财产有一定的规定;时间上的有限性,在信托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信托财产有效。

信托财产的有效性是指信托财产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才有效。一方面,信托财产本身是合法财产,另一方面,信托行为有效信托财产也有效。

(四)信托与金融

信托行为的主要功能是代人理财,当信托财产为货币资金时,信托就有了融资的功能。所以,信托行为被金融业广泛应用就不足为奇了。金融信托大多表现为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代为保管、理财等经济行为。

金融业务的本质就是信用,没有信用就没有金融。信托的前提也是信用,“因信而托”,所以,金融与信托是不可分割的。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租赁等几乎所有的金融业务都离不开信托。如果说现代金融的发展,是信托形式在不同领域的广泛应用与不断创新的话,一点都不过分。

养老金信托及其特点

(一)养老金信托

所谓养老金信托是指养老金参与者通过缴费形成的养老基金,以信托方式管理,当受益人退休时,为他们提供养老金以保障他们的退休生活。信托制度被引用到养老金管理中,是金融信托的创新发展。目前,利用信托关系管理养老金已得到学者与实践者的认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养老金管理采用信托管理。

(二)养老金信托的特殊性

虽然都是金融信托,但养老金信托与一般的金融信托有着非常大的差异。了解养老金信托的特殊性,是完善养老金信托管理,保障受益人利益的重要前提。从养老金信托当事人以及信托资产的角度看,养老金信托有如下的特殊性:

委托人的特殊性。一般金融信托的委托人是一个利益主体;如果是两个以上的利益主体,也具有共同利益特征。养老金信托的委托人是发起人企业和企业职工,是两个完全不同利益特征的主体,并且数量比较多。企业与职工之间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是通过劳动合同确定的劳动关系。有

时二者之间是利益一致的关系;大多数的情况下,是利益不一致的关系,甚至是对立的关系。

受托人的特殊性。养老金信托的受托人比一般金融信托的受托人有着更为严格的资格条件。一般金融信托的受托人受金融业管理者的监管,而养老金信托的受托人,受金融业管理者监管的同时,还受到劳动保障部门、税收部门、财政部门等政府的监管。在选择受托人过程中,一般金融信托是委托人负责,受益人不参与;养老金信托作为受益人的职工,以及职工的代表组织——工会,也要参与选择受托人的过程。

受益人的特殊性。一般金融信托的受益人,是无偿受益人。养老金信托的受益人是企业的职工,不是无偿受益人,而是有条件受益人。表现在三个方面:养老金不是企业对职工的恩惠,它是职工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是职工的延付工资;职工必须是企业的正式职工,一般要工作满一年或超过试用期的职工,才有条件参与养老金计划,才有可能成为受益人;一般情况下,职工参与养老金计划有一定年限,才能获得全部的养老金的受益权。另外,养老金信托的受益人比一般金融信托的受益人,数量多,范围广。一般金融信托受益人是一个或具有相同特征的有限几个,而养老金信托的受益人,成千上万人,不但包括职工个人,还包括职工的亲属等。

信托财产的特殊性。养老金信托财产与一般金融信托财产比较,具有的特殊性表现在四个方面:信托财产的转移速度上,一般金融信托中,信托关系确定后,信托财产就要一次性从委托人转移到受托人,养老金信托中,信托财产是通过长期缴费逐渐转移的;一般金融信托财产是不可分割的、完整的财产,而养老金信托财产是长期积累的、分散的财产,养老金信托财产比一般金融信托财产规模要大很多,养老金信托财产要求非常高的安全性,对其进行管理的时候,必须采取谨慎的原则。

养老金信托关系的复杂性。一般金融信托中,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数量不是很多。而在养老金信托中,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数量比一般金融信托的多,涉及较多的当事人,就增加了信托关系的复杂性。一般金融信托是单层的信托关系,而养老金信托是双层的委托关系。由于养老金要求较高的安全性,在管理养老金的过程中,有些职能必须分开管理,如投资与资产保管职能必须分开,养老金资产必须独立保管等。所以,在第一层信托关系的基础上,受托人可以再委托其它代理人运营管理信托财产。这种双层委托关系增加了养老金信托的复杂性。

我国企业年金信托制度的特征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企业年金信托制度主要体现在《信托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

联系合同范文客服:xxxxx#qq.com(#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