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案例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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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企业每月只有1800元的工资太低,遂向原企业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原企业未马上作出答复。15日后,李某离开原企业,已到了外资企业上班。李某的离开,给原企业的生产造成了影响,原企业要求李某回厂上班,但李某以已向企业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而拒不回厂。于是原企业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定李某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外资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小王等人跟随一个同乡的包工头李某外出打工,他们未直接与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由李某一人代签。

小王等人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发现,工作非常辛苦,但公司发的工资却远低于包工头李某代签合同中约定的数额。后小王等人以实发工资低于约定数额为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

但该公司表示,李某一人签订的协议不能代表小王等人,该协议不具有集体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不同意按照该协议工资标准支付小王等人工资。

最后,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因双方对工资未有约定,参照该公司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小王等人的工资标准。

【评析】:集体合同具有其自身特点,包工头代签的协议虽然也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予以规范,但不能仅此认定该协议就为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因此,集体协议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由工会或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来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该协议需经劳动部门审查备案,向职工予以公布。 【维权提示】:

劳动者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一定要把握集体合同的集体协商、双方签字、报送审查备案和公布的生效程序,既要防止用人单位在签订集体合同时刻意不履行相应生效要件致使该合同不生效而达到欺骗劳动者的目的,也要避免因自身原因造成要件缺损而令集体合同无法生效给自身权益造成损害。

包工头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是其从个人利益出发签的协议,不能代表所有劳动者,也没有征求每个劳动者同意并履行法定程序。发生纠纷之时,包工头出具的协议不具有集体合同的效力。当然,如果包工头不出具协议,可能将导致劳动者无法证明双方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因此,劳动者一定要坚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并保管好,同时保留相应的工资发放记录和工作证据,以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及相关待遇等问题。

2010年1月1日,李某、王某二人作为公司60名职工推举的代表,代表大家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劳动合同。但合同草案事先并未让大家讨论并通过。合同签订后,也未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不久,大家发现,公司的上班时间并无规律,甚至绝大多数情况下一天要超过10个小时。陈虹等6名职工遂要求公司明确工作时间,加班则应另付加班工资。但职工的要求遭到公司拒绝,理由是: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集体合同并没有限定工作时间,公司自然有权支配,职工们也必须无条件服从。

【评析】:陈虹等职工有权要求公司明确劳动时间及加班工资。一方面,劳动时间、加班工资当属集体合同的内容。《劳动法》第33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法》第51条也指出:“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都已规定:“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本案却未能如此,其有损劳动者利益的部分当然也就无效。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54条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鉴于本案并未报送,决定了合同尚未生效,也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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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已经生效的集体合同对不赞成集体合同的员工有约束力吗?

大华公司为统一规范化管理公司的商场经营,经民主程序,与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并报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备案。集体合同中有一条规定:在周末与节日的商场经营活动中,员工需要延长一个小时工作时间,商场向员工支付加班费。

在2009年五一期间,公司要求所有员工每天加班一小时。公司员工王某称他在制定集体合同的当天全体职工讨论、集体表决时,自己投了反对票,集体合同对自己是不生效的,因此拒绝公司的安排。后公司对王某不听从安排的行为给予100元扣款的处分。王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撤销公司的处罚决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王某的请求。 【评析】:

集体合同自签订生效之日起,即对企业和企业全体劳动者都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大华公司的集体合同是经过民主程序由全体职工讨论、表决通过,并由工会与商场签订的,自其生效之日起,即对大华公司所有员工都具有约束力。

依据法定程序签订并生效的集体合同,不因个别员工没签署而对其没有束力。因此大华公司依据大华公司的集体合同对王某做出的处分并无违法之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也并无不妥之处。

集体合同的生效不需要经过批准 2005年12月1日,某中外合资企业工会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各种福利待遇等事项签订了集体合同,该集体合同的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其中,集体合同规定职工的月工资不低于1500元,2005年12月25日,双方将集体合同提交当地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截至2006年3月25日,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仍未给予答复,该中外合资企业认为该集体合同没有被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因此,该集体合同未生效。于是,该中外合资企业于2007年10月,分别同每一个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的月工资标准分为1200元至1400元不等。 【评析】:

本案中,企业依法定程序签订了集体合同,在2005年12月25日提交到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到2006年3月25日仍未给予答复,依据《集体合同规定》的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因此,该集体合同自2005年12月25日起15日内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即行发生了法律效力,集体合同虽然需经过审查,但其生效是不需以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为条件。

伍某于2005年11月22日入职某通信公司任司机。2006年2月20日上午,伍某驾驶该公司的配送车搭载配送员前往营业部交接商品。约10时30分,到达目的地,配送员入店铺内交货,伍某将车停放在店铺隔壁旅店门前并在车上等候。等候近1个小时后,伍某见配送员仍未出来(通常20~30分钟完成),就锁好车门去看配送员的情况。约11时45分,伍某回到车上,发现车门锁被撬,车上存放的3箱手机及1箱财务资料被盗。事发后,伍某及时报警。通信公司于2006年2月27 日向伍某发出“关于对2月20日配送货物失窃事件的处理决定”,责令伍某赔偿全部经济损失8.5万元,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自2006年2月开始,至2006年8月,共扣罚伍某赔偿款2538元。2006年8月25日,通信公司向伍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伍某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余额82462元。仲裁委支持了通信公司的申诉请求,理由是:通信公司制定的《员工守则》规定“负责运送货物的司机在候车期间负责车上物品安全,在车辆无人看管的情况下,不得擅自离开,如有特殊情况需与随车人员协调,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司机自行承担”,伍某知晓该《员工守则》并有签名确认,其明知不能擅自离开车辆而离开,违反了双方的约定,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其全部承担。

1.《员工守则》约定能否作为赔偿依据 2. 用人单位财产损失谁承担赔偿责任

2006年3月,施某与甲公司订立经营用房装修协议,约定由施某负责组织人员施工,装修费用50万元。装修过程中除装修材料外的所有费用一律由施某自付,施工过程中出现任何安全问题,均由施某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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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订立协议后,施某即组织人员施工。4月1日,陈某在接受施某指派从事高处作业时摔伤,造成8级伤残,发生各项损失65000元。陈某欲维护自己权益,咨询相关律师。试根据案情,给出你的意见。

(1)陈某索赔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2)施某与甲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什么?

(3)陈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需申请劳动仲裁?为什么?

(4)假设陈某接受劳务派遣公司指派为甲公司从事装修工作,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陈某与哪个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陈某的劳动合同期限最短多长时间?陈某在劳动合同期间内无工作的话,能够获得的待遇如何?

(1)陈某索赔应以施某为被告,因其与施某存在法律上的劳动关系。 (2) 不存在。施某与甲公司之间存在的是工程施工合同,是民事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法律关系。

(3) 施某与陈某如达成协议赔偿各项损失,则陈无须申请劳动仲裁;如无法达成协议,陈某则需申请劳动仲裁。

(4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综上所述,在劳务派遣情况下,陈与劳务派遣公司建交了劳动关系;陈某的劳动合同期限最短应为2年固定期;陈某在劳动合同期间内无工作的话,能够获得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待遇。

2008年3月,张某 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三年。2008年10月,张某患病住院,在医院结识了乙公司经理李某,李某以给张某更高的报酬为条件劝张某跳槽。张某遂于10月4日同乙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于10月5日以患病难以胜任原工作为由,打电话通知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2008年11月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因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问:(1)张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劳动法有关规定? ( 2)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甲公司的诉讼?为什么? (3)甲公司的损失应当由谁负责赔偿?

(1)张某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张某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2)人民法院不受理甲公司的诉讼。当事人双方的劳动争议只有先经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在收到裁决书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本案中,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甲公司的损失由张某负责赔偿,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王某于2006年2月入职现在的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公司将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王某的工资由两部分构成,基本工资3500元,加班工资1500元,公司将支付给王某多少经济补偿金,怎样计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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