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会计》教材精讲-第二十六章 企业合并(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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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 企业合并

6月23日,苏宁易购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宁因际拟出资48亿元收购家乐福中国80%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苏宁易购将成为家乐福中国控股股东,家乐福集团持股比例降至20%。苏宁易购将进一步完善全场景、全品类布局,增强在大快消品类的市场竞争力,为用户带来更场景化、更有价值的购物体验。

◆本章框架

◆考情分析

本章是2018年教材从2017年教材第八章长期股权投资与企业合并中调整过来的,本讲义增加了合并日和购买日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属于重点章节。 ◆重要考点

(1)企业合并的相关概念(☆)

(2)合并日和购买日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 (3)企业合并涉及的或有对价(☆☆) (4)反向购买的处理(☆☆)

第一节 企业合并的概述

一、企业合并的界定 1.定义

企业合并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主体)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

从会计角度,交易是否构成企业合并,进而是否能够按照企业合并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主要应关注两个方面:

(1)被购买方或被合并方是否构成业务 业务是指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负债的组合,该组合具有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收入。

(2)交易发生前后是否涉及对标的业务控制权的转移 判断是否形成企业合并的第二个因素是,交易事项发生前后是否引起报告主体的变化,报告主体的变化产生于控制权的变化。

企业合并准则所界定的企业合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企业A通过增发自身的普通股自企业B原股东处取得企业B全部股权,该交易或事项发生后,企业B仍持续经营。

(2)企业A支付对价取得企业B的全部净资产,该交易或事项发生后,撤销企业B的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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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A以自身持有的资产作为出资投入企业B,取得对企业B的控制权,该交易或事项发生后,企业B仍维持其独立法人资格继续经营。

二、企业合并的方式

三、企业合并类型的划分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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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需要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1)能够对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的一方通常指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一般发生于企业集团内部,如集团内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等。 (2)能够对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的相同多方,是指根据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拥有最终决定参与合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从中获取利益的投资者群体。

(3)实施控制的时间性要求,是指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较长时间内为最终控制方所控制。 具体是指在企业合并之前(即合并日之前),参与合并各方在最终控制方的控制时间一般在1年以上(含1年),企业合并后所形成的报告主体在最终控制方的控制时间也应达到1年以上(含1年)。 (4)企业之间的合并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综合构成企业合并交易的各方面情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判断。通常情况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发生在同一企业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合并。

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之间发生的合并,不应仅仅因为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均受国家控制而将其作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合并交易,即除判断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情况以外其他的企业合并。

【例26-1】甲公司为某省国资委控制的国有企业,2013年10月,因该省国资系统出于整合同类业务的需要,由甲公司通过定向发行其普通股的方式给乙公司部分股东,取得对乙公司控制权。该项交易前,乙公司的股权由该省国资委下属丙投资公司持有并控制。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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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2013年9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根据独立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乙公司全部股权的公允价值4.02亿元为基础确定甲公司应支付的对价。

(2)甲公司普通股作价5元/股,该项交易中甲公司向丙投资公司发行3700万股本公司普通股取得乙公司46%股权。

(3)甲公司在本次交易中定向发行的3700万股向丙投资公司发行后,即有权力调整和更换乙公司董事会成员,该事项不受本次交易中股东名册变更及乙公司有关工商注册变更的影响。 2013年12月10日,甲公司向丙投资公司定向发行了3700万股并于当日对乙公司董事会进行改选。 问题: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合并应当属于哪一类型? 分析:本案例中购买方甲公司与被购买方乙公司在合并前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其特殊性在于甲公司在合并前直接被当地国资委控制,乙公司是当地国资委通过下属投资公司间接控制。判断本项交易的合并类型关键在于找到是否存在于合并交易发生前后对参与合并各方均能够实施控制的一个最终控制方,本案例中,即当地国资委。虽然该项交易是国资委出于整合同类业务的需要,安排甲公司、乙公司的原控股股东丙投资公司进行的,但交易中作价是完全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同时企业合并准则中明确,同受国家控制的两个企业进行合并,不能仅因为其为国有企业即作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该项合并应当作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处理。

【计算分析题】甲公司2014年2月通过公开市场购入乙公司600万股股票,占乙公司公开发行在外股份的2%,该部分股份取得以后,甲公司将其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核算。2015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以下协议:

(1)甲公司向乙公司捐赠持有对三家公司股权,该三家公司均为甲公司100%拥有,按照双方确定的评估基准日2015年6月30日,全部三项股权的评估价值为65 000万元。 (2)双方应于2015年7月31日前办妥上述三家公司股权过户手续。

(3)乙公司应于2015年8月31日前通过股东大会决议,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向甲公司发行股份16 250万股(4元/股)。

2015年8月10日,乙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向甲公司发行16 250万股本公司股票。该股份发行后,甲公司向乙公司董事会派出4名成员(乙公司董事会由7人组成),日常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由董事会决定;甲公司持有乙公司发行在外股份为36.43%,除甲公司所持股份外,乙公司其他股东持有其股份的情况为: 表 26-1

股东 A B C D E F 其他社会公众股(持股较为分散,最高持有不到1%) 持有乙公司股权比例 10% 8% 7% 6% 5% 4.5% 23.07%

问题:甲公司合并乙公司的类型?

分析:2014年甲公司自公开市场取得乙公司2%股份,因未以任何方式参与乙公司生产经营决策,不能施加重大影响,该项股权投资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

2015年,甲公司通过先向乙公司捐赠,乙公司再以等量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向甲公司定向发行本公司股份,该次发行完成后,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6.43%的股份,通过分析乙公司股权结构、甲公司对乙公司董事会的影响可知,该项股份发行后,甲公司能够控制乙公司,从而构成企业合并。 在本次交易发生前,甲公司虽然持有乙公司2%的股份,但不构成控制,交易完成后,甲公司控制乙公司,乙公司持有甲公司原三家子公司100%股权,并能够对这三家公司实施控制。该项交易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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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到一个最终控制方能够对参与合并企业(乙公司、甲公司及原持有的三家全资子公司),不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应当按照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处理。

第二节 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一、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在合并日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

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母公司在合并日将购买取得子公司股权登记入账后,需要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三张)。 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只需将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母公司所拥有的份额相抵销。

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抵销 借:股本(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其他综合收益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贷:长期股权投资 少数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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