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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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规定房屋腾空与拆除期限,并委托有资质的房屋拆除公司组织统一拆除。

第三十五条 市农住建办根据下列安置建筑面积计算标准确定改造项目安置规模:

(一)被改造房屋一自然间(是指建筑底层占地面积大于或等于35m的住宅)安置建筑面积按160-210m计算;

(二)被改造房屋不足一自然间的,按建筑底层占地面积与安置建筑面积比率1∶4.57—1∶6计算;不足一自然间且项目所在村内无其他房屋的,可按一自然间标准计算;

(三)被改造房屋已建成公寓式的,按拆建比1∶1.2计算;

(四)被改造房屋一自然间土地上合法建筑面积大于210m的,超出部分的建筑面积按拆建比1∶1计算;

(五)被改造房屋一自然间多人共有或被分隔成多间多人所有的按一自然间计算;

(六)列入改造的村集体办公、三产用房按用地面积的1∶2.5计算。

第三十六条 安置总量受规划控制无法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标准上限安置时,相关安置标准相应下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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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配置地下停车库或按规定要求配置的半地下停车库不计入安置规模。

第三十八条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非住宅类房屋的改造补偿安置,由镇街提出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 城中村改造的有关规费按以下要求予以减免: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原有旧房合法建筑面积部分予以全免;安置面积内差额部分减半收取;超出安置部分和商业建筑全额收取;其中城区外改造项目免收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

(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墙改材料专项基金予以免收;

(三)有线电视配套设施费、白蚁防治费、物业维修管理基金: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第四十条 改造项目按市农住建办核定的安置标准和安置总量安置后,多余存量土地的出让所得按30%提取市级统筹规费后,剩余部分全额返回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项目安置后多余增量土地的出让所得按65%提取市级统筹规费和收益后,剩余部分全额返回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十一条 改造项目经市农住建办核定的安置标准和安置总量内的建筑面积,在确保每安置户人均30m自住安置房面积的前提下,多余安置建筑面积的分摊建设用地出让所得按5%提取市级统筹规费后,剩余部分全额返回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城中村改造建设资金。

第四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代征规划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或其他公共用地的,每亩补偿100m住宅建筑面积。 第四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可安排不大于安置规模5%的建筑面积作为解决住房困难户安置指标和公建配套等用房。

改造户在项目所在村内所有房屋(包括未列入改造和已出售、赠予他人的房屋)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标准合并计算,安置建筑面积少于在册居住人口人均40m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审查认定,经镇街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在困难户指标中原则上给予补足人均40m,报市农住建办备案。

第四十四条 整村或连村成片改造用地规模,市区在4公顷以上,镇区在3公顷以上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每一自然间可另增10 m住宅建筑面积;不足一自然间的,按比例计算另增住宅建筑面积;

(二)另增安置规模5%的建筑作为村集体三产用房,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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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改造户因资金等原因无法参与近期改造的,可与本村远期实施团块内的其他村民进行房屋调换。具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所在镇街、市农住建办审查同意后,由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宅基地调剂手续,住建部门凭调剂手续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市其他地区实施旧村整体(成片、团块)重建改造,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市其他地区实施旧村整体(成片、团块)重建改造用地规模在1公顷以上的,享受本办法团块改造优惠政策;整村或成片改造用地规模在3公顷以上的,同时享受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优惠政策。

第四十八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市农住建办核定安置总量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在规定期限内仍按《瑞安市中心城区旧村改造管理办法》(瑞政发?2009?5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农住建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瑞安市中心城区旧村改造管理办法》(瑞政发?2009?5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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