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常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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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山学校制度汇编——教学常规管理制度 =====================================================================

课外文体活动管理制度

为规范学校课外文体活动,不断提高活动质量与效益,强化管理,使管理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制定以下制度: 一、 组织分工

学校领导参与活动的规划、实施、管理与评价工作,确保课外文体活动工作的全程监督,保证课外文体活动始终平稳有序地开展。

班主任和任课老师认真组织本班学生参与课外文体活动,检查、监督、管理本班能够学生参与活动情况,保证出勤率,并亲自参与活动,增强学生积极性和活动热情。

二、课外文体活动教学管理制度

1、指导教师认真组织好每次活动,注重课外文体活动的互动性、趣味性、创造性。

2、每次活动前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活动时要充分激发学生的兴趣,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活动质量。

3、教师要认真做好指导工作,耐心辅导,关心每一位学生,让学生在活动中得到相应发展。

4、学期结束,认真总结,积极参加汇报、展示活动,及时积累课外文体活动开展经验。

5、严格按学校规定时间开设课外文体活动,不得任意改动。 三、师生点名制度

1、要求教师一般情况下不请假,如遇特殊原因,教师需提前向教导处请假,并由教导处安排相应代理教师,以保证课外文体活动正常运作。

2、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活动,不早退,如有特殊情况应向班主任和指导教师请假。

3、每次开展活动前,活动指导教师必须点名,并把缺席的情况向班主任反馈。班主任老师对缺席的学生要查明原因,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 四、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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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班主任造好学生名册,做好课外文体活动开展情况的记载。 2、教导处设置课外文体活动专用档案(包括活动计划、活动安排表、活动总结),规范装订,并按要求及时上交相关资料。 五、考核评比制度

学校每个学期对课外活动的情况考核评估一次。 评估的主要依据:

(1)课外活动记录表的登记情况;(2)课外活动的成果; (3)教师、学生的评价。

对于在课外文体活动成绩突出的教师,由学校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在课外文体活动中有突出成绩的学生由班主任推荐,期末学校给予奖励。 六、安全制度

1、班主任在活动前要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 (1)学生服从班主任与带队教师的安排进行活动。

(2)活动过程中讲文明有礼貌,互相谦让,不为一点小事吵闹,有事报告班主任或带队教师。

(3)不玩有危险因素的游戏。

(4)不能擅自离开活动场地,有事先请假。 (5)上下楼梯要有秩序,不奔跑、拥挤。

2、带队教师对本班学生要进行全程管理,做到活动时间不离开本班指定地点。 3、值日教师加强校园安全巡视,以保证学生课外文体活动的安全。 4、如有安全事故,应马上采取应急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校领导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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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教育教学反思制度

教育教学反思可以帮助教师及时总结教育教学得失,有助于教师很好地把握教育教学规律,创新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积累教学科研资料,提高写作水平。

1、讲真情、说真话,勇于自我剖析,切忌大话、空话甚至假话。 2、着眼于自身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提高,一般格式:先叙述事实正反两个方面(事件、行为、现象),再进行分析(原因),最后提出改进措施办法。

3、本着“有话则长,无话则短”的原则,字数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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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山学校师生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管理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作为学校进行奖惩的依据。 第二章 奖 励

第三条:在学校或上级组织的教学评比中,凡备课、讲课、批改作业,辅导差生等各个教学环节或任何一个环节评为优秀的奖给20元,评为区级及区级以上优秀的奖给30元。

第四条:教师辅导的学生,参加区以上单位组织的竞赛,获得名次的,奖给30元/人次;教师所辅导的运动队、代表队等获区级以上前三名的,奖给30元/次。

第五条:教职工努力钻研教学业务,积极开展教研教改,认真总结教学管理经验,在学校或上级组织的教学比赛或论文交流中,评为学校优秀的,奖励20元,评为区级优秀的,奖励30元,评为市级以上优秀的奖励50元。教职工所撰写的教学或管理论文在以上刊物发表的,比照以上标准奖励。

第六条:积极宣传报导学校的各项工作,文章在区级及以上报刊发表的,奖励50元(同一宣传题材被多家报刊选用,按级别高的颁奖)。 第七条:所教班级获“月流动红旗”班的,奖给班主任20元。

第八条:教职工积极完成本职工作(或领导交给的临时性、指定性任务),并做出优异成绩的,奖给30元/次。

第九条:行政管理人员严格学校管理,认真抓好本部门工作,成绩突出,受到主管部门表扬的奖给有关人员30元/次。

第十条:符合以上任一条款,但上级已发奖的,学校不另行奖励;若上级奖额低于本条例,补足本条例有关条款奖额。

第十一条:以上有关条款所指的“竞赛”、“评比”,均以通过学校批准组织参加的为准。自行参赛者学校不予奖励。

第十二条:以上各条所指“获奖”不含鼓励、表扬性质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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