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安监〔2016〕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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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

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安监〔2016〕132号

各市安监局:

为深刻吸取江苏德桥仓储有限公司“4.22”火灾事故教训,强化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监管,规范企业动火作业行为,进一步提高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据统计,企业因动火作业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占事故总量的50%以上,江苏德桥仓储有限公司“4.22”火灾事故是因企业严重违规动火作业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动火作业管理的重要性,将动火作业管理作为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强力督导企业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持续开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创新监管方式,切实将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监管工作做实做细,坚决遏制企业因动火作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势头。

二、有效落实企业动火作业的主体责任

企业要坚决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苏安〔2016〕19号),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修订完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动火作业的风险管控,扎实开展作业人员技能培训,严格动火作业许可票证管理,坚决杜绝违章违规动火作业行为。

(一) 修订完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必须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6〕62号)要求,结合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实际情况,高标准地修订和完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并以正式文件发布执行。做到“三个明确”即企业必须明确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域范围,明确涉及一级、特殊动火作业的易燃易爆场所以及动火作业分级的具体标准要求,明确动火作业许可票证审批部门和责任人。大、中企业的固定动火区、禁火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等应以分厂、车间等为单位列出。企业要加强动火作业器具管理,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杜绝擅自动火行为,凡是未经动火作业审批,或动火作业票证失效的,一律不得借领动火作业器具。

(二) 实行动火作业提级审批。凡是涉及一级 、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易燃易爆场所一律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企业特殊动火作业提级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一级动火作业提级为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审批;二级动火作业提级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节日、假日原则上不得安排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如确需动火作业,应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备并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三)加强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企业必须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强化动火风险分析、依规检测检验、清理作业现场、检查应急装备和救援器材,确保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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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到位。涉及特殊动火作业的,企业分管负责人必须到现场监督动火作业,检查作业风险分析情况、作业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的清理和处置情况,以及应急处置准备情况,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涉及一级或特殊动火作业的实行全程录像,要求“一票一录像”,动火作业录像至少保留三个月。

(四)强化经营(储存)企业的动火管理。带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对涉及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装置、设施实施一级或特殊动火作业的,必须聘请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审核动火作业方案,监督动火作业。

(五)加强动火作业队伍建设。企业应当配备实施动火作业所必须的风险分析、应急处置人员、器材设备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保持人员稳定。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应聘请第三方实施动火作业及动火监管。

三、推动动火作业实施第三方专业化服务

企业聘请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单位从事动火作业服务的,企业负动火作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对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单位的资质和执行相应动火作业管理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企业不得对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单位提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等的要求,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企业应当与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单位根据协议规定协助企业分析危险有害因素、审核动火作业方案、制作动火作业许可票证、分析动火作业现场可燃物质、监督清理作业现场、检查应急处置物资器材、实施动火作业等。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单位要遵守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动火作业的,必须执行企业的动火作业许可制度,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票证,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后方可执行动火作业。

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单位包括专业外包服务单位、中介服务机构、企业检维修队伍、化工集中区专门消防站等。

(一) 专业外包服务单位。专业外包服务单位提供动火作业及监火服务的,必须具备动火风险分析、有毒可燃物质检测、应急处置,以及开展动火作业的相应人员和设备设施。

(二) 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动火作业管理服务的,应具备动火风险分析、有毒可燃物质检测、应急处置的相应人员和设备设施。须全过程参与动火作业危险有害因素分析辨识与动火前检测分析,审查企业动火作业方案,提出安全防范意见、参与企业现场动火监护。

中介服务机构是指化工安全评价单位、化工行业协会(学会)、安全生产协会等。

(三) 企业检维修队伍。具备条件的企业可组建检维修队伍,实施本单位的动火作业。企业组织的检维修队伍在配备实施动火作业所必须的风险分析、应急处置人员、器材设备等的前提下可为其他企业提供动火作业及监火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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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化工集中区专门消防站。化工集中区专门消防站提供动火作业风险分析、制定审核动火作业方案、实施动火作业现场管理等服务的,应配备动火作业风险分析与动火管理技术力量。化工集中区专门消防站可为高风险动火作业提供消防支援。

四、加强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 各地应对企业执行《全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方案》(苏安监〔2015〕203号)的情况进行回头看,根据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于9月底前制定并下发本地区加强动火作业管控的实施方案。

(一) 加大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重要性的宣传教育。积极宣传强化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明确加强动火作业管理是化工生产过程安全的重要保证,是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重要途径。

(二) 构建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平台。积极构建第三方机构服务平台,建立企业与第三方专业服务单位的沟通途径,指导双方明确职责和责任,权利和义务,促进第三方专业服务单位对企业动火作业的有效管理。

(三)强化动火作业的分类指导。加强企业的分类指导,针对企业不同的技术水平与生产规模,修订完善动火作业规章制度,掌握企业动火作业管理方式,制定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

(四) 加强动火作业的执法检查。将动火作业检查作为日常安全检查的必查内容,经常性开展有针对性的明查暗访,严厉打击动火作业环节中的违规行为,对因动火作业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应依法严肃查处。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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