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近代俄罗斯国家政治制度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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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俄历来对宪法的另一称呼。历史上和当今世界还有一些国家也以“根本 法”或“基本法”来代替对宪法的称呼。

更重要的是内容。1906年《根本法》对俄国的政治、法律、经济制度有明确规定,如皇权的最高权利(第4—24条),王位继承顺序(第25—39条),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大臣会议、国务会议、国家杜马、枢密院等)的职权范围、组织和活动原则(第98—124条),法律、法律效力和立法程序(包括非常时期的立法程序,第84—97条),国家预算(第114—118条)。另外,它还规定了帝国领土的范围(第1、2条)、国语(第3条)、国徽(第61条)。在新增加的有关臣民权利和义务一章中,它又确认了带有资产阶级民主、自由色彩的原则,如臣民有选择职业、迁徙、得到财产的权利(第76条),臣民住宅和私有权不容侵犯(第75、77条),臣民有言论、出版、结社、集会和信仰自由(第79—81条),未经法律程序臣民不受监禁和判处(第72、73条)[15]。《根本法》还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大臣会议、大臣、部门主管人及法律授权机构颁布的行政决定、指令、命令均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这里说的“法律”系指《根本法》。此外,对《根本法》的修改要经过特别的立法程序:只有沙皇创议,才能经国家杜马、国务会议进行修改。由此可见,1906年《根本法》的内容及法律效力和立法程序也符合宪法的一般要求。

说1906年《根本法》是一部宪法还有一个佐证,即它完全是按当时一些君主立宪制国家的宪法为蓝本制定的。维特主持了这项工作,他曾责成大臣会议办公厅主任诺尔德男爵从普鲁士、奥地利、日本、英国等“保守性宪法”中借用一些有关的原则和条款。在审定《根本法》草案时,维特利用了诺尔德的研究成果。他特别对普鲁士1850年宪法、德意志帝国1871年宪法、日本1889年宪法中的一些条文十分赞赏,有些针对俄国的情况稍加改动,有些就索性照抄。因此,俄国1906年《根本法》中很多原则和规定与这些宪法十分相似,如君主神圣不可

侵犯;君主是全国陆海军的最高统帅;议会由上下两院组成并享有一定立法权;君主有权提前解散议会;政府成员由君主任免,只对君主一人负责;非常时期的立法程序等。维特在回忆录中曾经明确称,1906年《根本法》是一部宪法,是“保守性的宪法,不实行议会制的宪法”[16]。他说得完全准确。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肯定地说,1906年《根本法》是俄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性质且予以实施的成文宪法。遗憾的是,这点长期没有得到原苏联史学界和法学界的肯定。这些学者之所以没有称1906年《根本法》为宪法的原因在于,苏联长期在政治思想、文化学术领域实行禁锢政策,使这一问题变成了禁区,触及它便有可能与“政治立场”相联系而遭到厄运。因为苏联政治界一直只认定十月革命后的1918年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为俄国的第一部宪法,而否认沙皇时代即君主制时代也曾制定过一部宪法——《根本法》,因而苏联学者也不得不对此小心翼翼,不敢直接称《根本法》为宪法。

既然1906年《根本法》是一部名符其实的宪法,而沙皇在立法、行政等方面又受到这部宪法的一定限制,因而得出俄国1905年后实行的是君主立宪制政体的结论就是顺理成章的。

某些原苏联学者持“伪立宪制度”观点的主要根据是,沙皇在革命风暴中为了自保而被迫发布欺骗舆论的法律文件,此后在形势有利时他就夺回丧失的一切。总之,他们认为,法律文件是一回事,执行法律则是另一回事。笔者并不否认沙皇的这一企图,他为了维持封建专制王朝存在下去,被迫颁布有关政治改革的法律文件,但是这些法律文件一旦颁布,就会自然构成对沙皇自身的束缚,造成改行君主立宪的既成事实。这也是不以沙皇的个人意志为转移的。例如在立法领域,仅在第三届杜马的5年内,被称为“磨坊”的国家杜马就“磨”出了2197项最终成为法律的法案[17]。此外,直到1914年右派报刊还认为国家杜马与国

务会议、沙皇陛下一样各享有1/3[18]。在编制国家预算和借款方面,沙皇政府也必须依靠国家杜马,没有杜马的批准,政府各部就不能得到拨款。财政大臣科克夫佐夫曾多次抱怨,他任大臣会议主席时,感到自己的经济纲领的实施受到了杜马一定程度的监督和限制;在1907年曾请求杜马尽快审核批准国家预算,因为只有依靠杜马的威信才能搞到国外贷款[19]。

尽管在1905年后沙皇并未忘记复辟旧秩序的念头,极右派势力也在推波助澜。然而由于受到各种政治因素的钳制,沙皇又不得不打消恢复旧制度的企图,仍然在以10月17日宣言和1906年《根本法》为基础的立宪制的轨道上行进。此外,笔者不否认沙皇曾践踏过法律,但这种情况只是少数,违反法律的也只是其中的个别条文。而事实是,直到1917年二月革命,沙皇并未彻底推翻上述宪法性的法律文件。因此,那种视《根本法》为“伪立宪制度”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原苏联史学界关于1905年后实行何种政治制度的问题尽管众说纷纭,观点各异,但有一个共同之处,就是否认1905年后俄国改行为君主立宪制。即使是在研究专制制度演变方面卓有成效的某些学者在基本肯定国务会议、国家杜马为议会上下两院,明确肯定1906年《根本法》为宪法之后,也否认俄国实行了君主立宪制,而是采用了“立宪专制制度”这一术语。

笔者一直迷惑不解,为什么苏联时期的历史学家在承认沙皇权力受到宪法和宪法性文件一定限制的同时,却否认俄国实行了君主立宪制呢?在查阅了有关资料后,笔者才恍然明白了其中的缘由。除了众所周知的政治原因之外,原来,苏联与我国对“君主立宪制”这一政治概念的标准不一。我国政治、历史学科将“君主立宪制”概括为某些国家君主权力受到宪法限制的君主制,将它分为议会制和二元制。在议会制的君主立宪制下,君主不直接支配国家政权,内 阁掌握行政

权并对议会负责,如英国。在二元制的君主立宪制下,君主任命对他负责的内阁,直接掌握行政权;立法权归议会行使,但君主有否决权,如1871—1818年的德意志帝国即属此例[20]。我国学者称俄国实行君主立宪制,正是指这种二元制下的君主立宪。而在苏联则不同。1960年出版的《苏联历史百科全书》没有“君主立宪制”的词条,在“君主制”的词条中写道:“在一些国家(如俄、德)君主制的特征是封建专制君主制缓慢地向资产阶级君主制转变,但这个转变没有最终完成,如革命前的俄国”。1970年以后出版的《苏联大百科全书》虽有“君主立宪 制”的词目,却无内容,只注明参看“君主制”词条。这一词条在列举了奴隶制和封建制的君主制后写到,“在资产阶级君主制的国家中,君主制通常表现为受到限制的君主立宪制,它的形成是资产阶级和贵族妥协的结果。在现代资产阶级君主制国家中,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的限制,也就是立法职能转给议会,行政权转给政府”。接着该词条又详细地介绍了君主如何“统而不治”的内容[21]。很清楚,苏联学者认为的“君主立宪制”只是我国所说的“议会制的君主立宪”,并没有把“二元制的君主立宪”划入君主立宪制的范畴之中。因为在他们看来,只有具备了英 国式的“议会制”条件才算是实行了君主立宪制,即通常所说的“资产阶级君主制”。难怪一些对近代俄国政治制度演变研究到一定程度的苏联学者在这个问题上总是踌躇徘徊,不敢径直称1905年后俄国实行了君主立宪制,只能以各种术语取而代之。

将君主立宪制分为两种类型无疑是科学的,是符合历史事实的。因为我们不能否认世界历史从封建制度向资本主义制度过渡时期存在过二元制的君主立宪。自英国“光荣革命”确立了君主立宪后,世界各国先后形成了两种形式的君主立宪制。最常见的是英国式的议会制,但在那些封建势力较为强大、资产阶级相对弱小的国家往往确立的是二元制,例如1850年后的普鲁士王国、1871年后的德意志帝国、1889年后的日本帝国等。二元制的君主立宪制是一种较为复杂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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