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云南省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模拟试卷及答案(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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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故B项正确。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又杀人的应按参加黑社会组织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故C项正确。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又出卖的,以拐卖妇女罪一罪处罚,故D项错误。

5. ACD [解析]《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8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故该超市销售过期黄桃罐头的行为是违法的,A项说法正确。该法第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因此,不管小李有没有仔细查看生产日期,该超市都应承担责任,且小李可以向该超市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故B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正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2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故C项说法正确。故选ACD。

6. ABD [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3条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 务等措施。据此,A、B、D三项合法,C项不恰当,故选ABD。 三、判断题

1. 错 [解析]在法律实践中,最基本的分类方法就是根据法律责任的类型分类,即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违宪责任四种。另外,按照承担 责任的主体不同,法律责任又可分为自然人责任、法人责任和国家责任。

2. 错 [解析]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 制度。”

3. 对 [解析]此题考查国家的标志的内容,表述正确。

4. 对 [解析]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 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 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序等。

5. 错 [解析]本题考查诉的种类。根据原告诉请求的性质和内容,把诉分为给付之 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分别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支配权和形成权相对应。

6. 对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7. 错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5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因此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时,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8. 错 [解析]行政复议申请人应自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耽误法定期限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的 10日内提出申请延长期限。

9. 错 [解析]《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冻结资金不属于行政处罚。

10.错 [解析]确立外国人待遇的原则有国民待遇、超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

四、简答题

1.[答案要点]行政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为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行政主体的含义:

(1)行政主体是一种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2)行政主体是参加行政法律关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3)行政主体是依法拥有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4)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5)行政主体是能独立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2.[答案要点]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4)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劳动的义务; (7)受教育的义务;

(8)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9)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五、案例分析题

1.[答案要点](1)《选举法》第2条第2款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第42条第1款规定:“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第43条第1款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该案例选举中,未有过半数的选民参加投票,故本次选举无效,3人均不得当选。

(2)《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由此可知,我国公民具有选举权的条件是:(1)年满18周岁。(2)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在本案中赵某和孙某不满足这两项条件,因此不具有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5条 规定:“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五)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以上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

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所以钱某有选举权。精神病患者由于不具有行为能力,可以不列入

选民名单,但并不意味着因此失去选举权,他只是暂时不能行使选举权,并不是没有选举权。

2.[答案要点](1)刘甲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刘甲收买被拐卖妇女又出卖的行为依照《刑法》第241条第5款的规定,其行为已由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转化为拐卖妇女罪,其整个行为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因此刘甲强奸被收买妇女的行为不应当依照《刑法》第241条第1款的规定以强奸罪论处,而应当适用《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作为对其判处较重法定刑的量刑情节。同时刘甲将被拐卖妇女关在柴房长达数十日,非法剥夺、限制其自由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刘甲持菜刀以暴力相威胁阻碍公安干警执行解救被拐卖妇女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2)刘乙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刘乙参与出卖被收买妇女的策划,并参与出卖活动,其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刘乙又聚集多人阻碍民警解救被收买的妇女,作为首要分子,其行为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由于刘甲的整个行为性质发生变化,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转化为拐卖妇女罪,而且刘乙也参与出卖被收买妇女的犯罪, 因此刘乙协助刘甲强奸被收买妇女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的帮助犯,不以强奸罪论处,而应当作为适用拐卖妇女罪较重法定刑的量刑情节。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刘丙协助刘甲强奸被收买 妇女的行为。

(3)刘丙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她参与了出卖被收买妇女的犯罪意图的形式,并以取回赃款的形式参与拐卖被收买妇女的行为,其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 (4)刘甲、刘乙、刘丙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刘甲、刘乙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刘丙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答案要点](1)甲的行为属于我国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理由是:第一,言论自由的表现形式多样,传统模式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现代传媒手段的发展使言论自由表达的平台更加多样化,诸如广播、电视、短信、QQ等方式都可以作为言论表达的手段。,第 二,短信的内容及其社会影响没有危害国家安全,没有侵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属于言论自由限制的范围。第三,不同看法,即使是错误认识,也有表达的自由。实际上,言论自由的应有之义应当包含对错误思想和认识的宽容。

(2)县公安局的行为侵犯了甲的三项宪法权利:言论自由权、监督权和人身自由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县公安局的行为以合法行为为违法审查对象,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典型的违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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