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案例分析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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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科大讯飞案例

科大讯飞申报时点股权结构:律师工作报告44页。 认定14名一致行动人为实际控制人:

【招股书】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情况

2003年7月24日,公司自然人股东刘庆峰、王仁华、陈涛、吴相会、江涛、黄海兵、孙金城、王智国、郭武、严峻、胡郁、张焕杰、吴晓如、徐玉林等14人签订《协议书》,王仁华等13人委托刘庆峰“出席讯飞公司的股东会或临时股东会,并在讯飞公司的股东会或临时股东会上,就股东会所议事项和所决议事项,代表委托人决策并行使投票权;当委托人本人亲自出席讯飞公司的股东会或临时股东会时,经受托人同意,可由委托人自己行使投票权,委托人承诺与受托人保持行动一致,否则,委托人的投票无效;委托人同意对讯飞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或推荐权由受托人行使;若委托人出任讯飞公司的董事,则在讯飞公司的董事会或临时董事会上,就董事会所议事项和所决议事项与受托人保持行动一致。”。

公司自然人股东刘庆峰、王仁华、陈涛、吴相会、江涛、黄海兵、孙金城、王智国、郭武、严峻、胡郁、张焕杰、吴晓如、徐玉林等14人签订了《协议书》,为一致行动人。

上述14 位自然人股东除持有本公司股权外,无控制其他企业;持有的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上述以刘庆峰为代表的14 位自然人股东,合计持有公 司1,953.2425 万股,持股比例为24.30%。

近三年来,公司主要法人股东未发生实质变化:复星高科2000 年12 月成为公司第一大法人股股东,2005 年6 月将所持股权转让给上海广信,上海广信与复星高科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郭广昌)控制的企业,其股权转让未对公司造成影响;公司第二大法人股股东联想投资、第三大法人股东美菱股份、第四大法人 股股东科大控股均未发生变动。

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化主要可概括为两条主线:

一是自然人股东,在近三年的股权变化过程中,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刘庆 峰为代表的14位自然人股东)没有发生变化,持股数不断增加。2004年1月以来 实际控制人持股数变动情况如下:

2004 年1 月1 日 2007 年12 月31 日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持股比例元) 1 2 4 3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刘庆峰 王仁华 陈涛 吴相会 江涛 黄海兵 孙金城 王智国 郭武 严峻 胡郁 张焕杰 吴晓如 徐玉林 小计 590.025 279.3 102.9 44.1 44.1 44.1 44.1 44.1 44.1 44.1 29.4 22.05 7.35 7.35 1347.075 (%) 8.43 3.99 1.47 0.63 0.63 0.63 0.63 0.63 0.63 0.63 0.42 0.32 0.1 0.1 19.24 出资额(万持股比例元) 761.3375 361.68 161.04 66.11 59.51 72.05 48.51 44.11 37.4 71.83 77.44 19.855 117.37 55 1953.243 (%) 9.47 4.5 2 0.82 0.74 0.9 0.6 0.55 0.47 0.89 0.96 0.25 1.46 0.68 24.30 同时,在历次股权变化过程中,公司管理和技术骨干持股人数不断增多,持股总额不断增大,团队归属感和主人翁意识不断增加,从机制上促进了公司经营业绩的持续发展。

二是法人股东,从发起设立时主要以安徽本地股东为主,逐步变化到以联想投资、上海广信、盈富泰克等具有产业背景的法人股东。在语音产业启动期,老股东保值增资的退出,新法人股东带入资金和资源进入,是科大讯飞逐步发展进入良性状况的重要保障,也符合各个层面股东的利益需求。

近三年来,公司主要法人股东未发生实质变化:复星高科2000 年12 月成为 公司第一大法人股股东,2005 年6 月将所持股权转让给上海广信,上海广信与 复星高科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郭广昌)控制的企业,其股权转让未对公司造成 影响;公司第二大法人股东联想投资、第三大法人股东美菱股份、第四大法人股 东科大控股均未发生变动。

保荐人(主承销商)经核查后认为:上述股权转让,发行人主营业务、经

营性资产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公司及其前身设立以来,以刘庆峰为代表的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的实质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持有公司股权的管理层和技术骨干人数不断增多,持股数量相应增加,经营团队的稳定性和凝聚力不断增强;公司业务逐年稳步增长,发展前景良好。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科大讯飞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相关规定。

【律师工作报告描述】 (六) 关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1)经核查,科大讯飞自然人股东刘庆峰,王仁华,陈涛,吴相会,江涛,黄海兵,孙金城,王智国,郭武,严峻,胡郁,张焕杰,吴晓如、徐玉林等 14 人于2003 年7 月24 日签订《协议书》,约定王仁华等 13 人(委托人)委托刘庆峰 (受托人)“出席讯飞公司的股东会或临时股东会,并在讯飞公司的股东会或临时股东会上,就股东会所议事项和所决议事项,代表委托人决策并行使投票权;当委托人本人亲自出席讯飞公司的股东会或临时股东会时,经受托人同意,可由委托人自己行使投票权,委托人承诺与受托人保持行动一致,否则,委托人的投票无效;委托人同意对讯飞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或推荐权由受托人行使;若委托人出任讯飞公司的董事,则在讯飞公司的董事会或临时董事会上,就董事会所议事项和所决议事项与受托人保持行动一致。”

据此约定,并结合讯飞有限或科大讯飞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实际运作情况,本所律师认为,以刘庆峰为代表的该 14 人为一致行动人。 (2)签订一致行动的《协议书》时,该 14 人合并持有讯飞有限 19.24%股权,目前持有经由讯飞有限整体变更而来的科大讯飞 24.29%股份。由于科大讯飞的股权较分散,单一持股最大股东上海广信[2005 年 6 月之前为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复星”)。上海复星与上海广信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郭广昌],在 2003 年仅持有讯飞有限 18.43%股权,目前,上海广信也仅持有科大讯飞 17.66%股份。由此使得该 14 人合并持股数在近三年均超过科大讯飞任一股东,在科大讯飞股东大会上拥有第一大表决权。

此外,该 14 人系科大讯飞核心技术团队与管理团队的主要成员,且绝大部分是科大讯飞的初始创业人员,其中有3 人担任科大讯飞董事,王仁华一直担

任讯飞有限及科大讯飞董事长,刘庆峰一直担任讯飞有限、科大讯飞董事、总裁,在签订上述《协议书》当时讯飞有限有副总裁 2 人,由该 14 人中的2 人出任,目前科大讯飞有副总裁4 人,其中有2 名副总裁由该 14 人中的2 人出任。 由此,本所律师认为,以刘庆峰为代表的该 14 人对科大讯飞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均具有重要影响。

(3)科大讯飞系高技术软件公司,所从事的智能语音产业对核心技术依赖性较大,核心技术团队对公司技术研发有关键作用;且讯飞有限、科大讯飞自设立以来,主营业务一直没有变化,始终以智能语音技术的产业化为发展方向,其核心技术人员主要为该 14 人中的刘庆峰、王仁华、陈涛、胡郁、吴晓如。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以刘庆峰为代表的上述 14 人作为一致行动人,系科大讯飞实际控制人。

分析:证监会的反馈意见未就实际控制人提问,可见认同保荐人和律师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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