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word范文 (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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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word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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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江门市法制局关于《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增强地方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提高我市立法质量,市法制局决定,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起草的《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公布,再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X年3月24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江门市政府法制信息网对草案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江门市白沙大道西1号1幢江门市法制局(邮政编码:52903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msfzj@163.com。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江门市法制局 201X年3月20日

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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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县级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基本原则】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作、信用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便民化的管理。 第四条【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完善市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整合城市管理监控信息平台,运用智慧化管理措施,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信息化管理 制度 和执法巡查制度,完善管理制度和考评机制,指导和监督县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落实信息化管理制度和执法巡查制度,实行常态化、精细化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协助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部门协作】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推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联动与信息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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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和配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工作,对阻碍市容环境卫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

发改、教育、民政、财政、人社、国土、建设、交通、水务、园林、工商、文化广电、卫生、环保、规划、体育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信用管理】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向征信机构提供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信息。

第七条【权利和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护其在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保障公众参与】

县级以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公布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信息,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完善参与程序,保障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和监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县级以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公众参与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维护志愿服务,促进城市管理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

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维护工作。 第九条【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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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投诉、举报受理与奖励制度,公布电话、网站、信箱和电子邮箱等投诉、举报途径。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对被投诉、举报行为进行处理,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对投诉、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按规定予以答复。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智慧化城市管理系统采集、核实和处理投诉、举报的信息。

投诉、举报人通过照相机、摄像机、电子眼、录音器材等技术设备采集的音像资料,经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可以作为立案线索。 第十条【宣传教育】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文化广电、卫生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学校应当结合教育活动进行市容环境卫生知识教育。

鼓励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人在广告设施、广告刊播介质或者其他适当位置刊播市容环境卫生公益广告。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一条【责任区一般规定】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建筑控制线与用地红线之间的区域。 第十二条【责任区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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