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三大国际公约详细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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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三大国际公约主要内容的比较

海牙规则 海牙——维斯比 汉堡规则 1.适用的海第十条,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所签第十条,1)提单是在一个第二条,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规定的:a)装货港上航程 发的一切提单 缔约国签发;2)货物是从位于一个缔约国内;b) 卸货港位于一个缔约国一个缔约国港口起运;3)内;c)备选卸货港之一是实际卸货港,且该港位一提单或运输合同规定适用个缔约国内;或:提单或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本规则。 的其他单证是d)在一个缔约国签发的e)规定适用本规则。 2.适用的合第一条,2)提单或其他类似的物权同左 同 凭证; 不适用于租约。 第一条,6)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不必是代表物权的提单或其他类似的单证。 3.责任期间 协议或 第一条,5)“货物运输”包括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位置的一同左 第四条,包括在装货港,在运输途中以及在卸货港,货物由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 段时间。 4.承运人 第一条,1)包括与托运人订有运输同左 契约的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 第一、十、十一条,其本人或以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任何人;包括实际承运人和合同承运人。 5.索赔 未规定 第四条,1)本公约规定的第七条,1)本公约的责任限制和抗辩适用于就货抗病和责任限制适用于就物的灭失或损坏或延迟交付所提起的合同之诉或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所提起侵权之诉或其他。 的合同之诉或侵权之诉。 6.承运人的第三条,1)承运人有义务在开航前同左 管理义务 和开航当时恪尽职责,a)使船舶适第五条,1)承运人本人及其受雇人或代理人有义务采取一切符合合理要求的措施避免引起货物损航;b)妥善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物品;c)使船舶载货处适于并能安全接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失及其相关后果的发生。 7.承运人的第四条,1)除非违反第三条(1)同左 免责 的规定,承运人或船舶对因船舶不适航所引起或造成的灭失或损害,第五条,1)除非承运人证明他本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已采取一切所能合理要求得措施,承运人应对因货物灭失或损害或延迟交付所造成的损坏概不负责。由请求人负责举证。2)规定了17项可以免责的原因。 负责,如果该事故时在承运人掌管货物期间发生的。 8.举证责任 第四条,1)第二款:由于船舶不适同左 航引起的灭失或损害一旦发生,对于恪尽职责的举证责任,应由要球第五条,除非火灾承运人有义务证明为了避免损失采取了合理的措施。 免责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承担。2)第十七项,要求享有此项免责利益的人应当负责举证,表明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既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又非由于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 9.火灾 第四条,免责,2)第二项:火灾,同左 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 私谋除外 第五条,4)如果索赔人能证明火灾是由承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引起的,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10.活动物 排除适用 同左 第一条,5)“货物”包括活动物,但第五条,5)承运人对活动物类运输固有的任何特殊风险所造成的灭失、损伤或迟延交付不负赔偿责任。 11.甲板货 排除适用 同左 第九条,承运人根据同托运人的协议或特定的贸易惯例,或法规的规定可以在舱面载运货物,并应在提单上注明。违反本规定将货物在舱面载运,承运人须对仅由于在舱面上载运而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害以及延迟交付负赔偿责任。违反将货物装载在舱内的明文协议而将货物装载在舱面,承运人失去责任限制的权利。 12.危险货 第四条,6)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同左 的代理人对因知其性质及特征而未第十三条,1)托运人必须以适当方式在危险货物上加上危险的标志或标签。2)类同于(海牙规则)同意装运的属于易燃、易爆或危险性质的货物,可以在卸货前将其卸在任何地点,或将其卸在任何地点,第四条,3)任何人如果在运输其间,明知或物的危险特性而加以接管,则不得援引2)规定。 或将其毁坏或消除其危险或消除其危险性,而不予赔偿。并由该托运人负责费用。如已知其性质并已同意装运的任何上述货物将要危及船舶或货载的安全时,可同样地由承运人将其卸在任何地点,或将其毁坏,或消除其危险性,而不负赔偿责任,共同海损除外。 13.责任限第四条,除非在提内另有声明,每第四条,5)除非在提单内第六条,1)每包或每单位835特别提款权或者毛制 包或每单位£100。 另有声明,每包或每单位重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中高者为限。2)迟延交包括:a)货关于迟延交付没有特别的规定。 物的灭失损坏;b)迟延交付 10000金发郎或者毛重每付的限额2.5 倍运费,但这一限额不得超过运费公斤30金发郎中高者为总额以及前款规定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责任限限。 根据1979年特别提款权修正案:每包或每单位制 。 666.67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公斤2特别提款权关于迟延交付没有特别的规定。 14.责任限未特别规定 制权利的丧失 第四条,5)如经证明,损第八条,如经证明,承运人或其受雇人或其代理害时由承运人为蓄意造成人为蓄意造成这一损害,或明知可能造成这一损这一损害,或明知可能造害而轻率的采取行为或不行为所引起,则无权享成这一损害而轻率的采取有责任限制。如有明示禁止,甲板运输得丧失责行为或不行为所引起,则任限制的权利。 无权享有责任限制。 15.改变责第五、六条,允许,并应在提单中同左 无权降低,但第六条,4)及第十五条,15)规定任限制的协议 注明。 可以协议增加,并于提单中记载。 16.绕航 绕航的承运人丧失本规则固定的免同左 责和责任限制。第四条,4)为了求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任何合理绕航,都不得被认为违反和破坏本规则或运输契约。 没有特殊规定。 第五条,6)除共同海损分摊外,承运人对因在海上采取救助人命或财产的合理措施造成的灭失、损害或迟延交付不负赔偿责任。 17.提单的第三条,3)a)辨认货物的主要标志; 内容 b)报数或件数或数量或重量c)货物的表面状况。 第十五条,1)规定了提单必须包括的15项内容;2)规定了“已装船”提单;3)本条为非强制性内容。 18.提单的第三条,4)承运人收到提单所载货第三条,4)承运人收到提第十六条,3)提单是承运人接管装载提单所述货证据效力 物的表面证据。 单所载货物的表面证据,物的初步证据;如果提单已转让诚实的相信提单但是,当提单已被转与诚上有关货物的描述而照此行事的包括收货人在内实行事的第三方时,便不的第三方,则承运人提出此相反的证据不予接受。 能接受与此相反的证据。 4) 如果提单未载明,则该提单是收货人不支付运费或滞期费的初步证据,如已转让至善意第三方,则为最终证据 。 19.保函的未规定 效力 同左 第十七条,2)对包括受让人在内的任何第三方,均属无效;3)对托运人有效,除非承运人或其代表是有意欺诈对包括受让人在内的第三方;4)如为有意欺诈,承运人不得享有本公约规定的责任限额的利益。 20.灭损通第三条,6)灭损的通知必须在交付同左 知 的当时或灭损不明显的情况下三天之内向承运人提出。 如未提出,视为承运人已按提单交货的表面证据。 第十九条,灭损的同时必须在交付的当时或灭损不明显的情况下十五天之内向承运人提出。 如未提出,视为承运人已按提单交货的表面证据,迟延交付的灭损通知应在六十天内提出; 承运人必须在交付或灭损发生后的连续就是天内提交灭损通知,否则视为未因托运人的过失或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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