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泵站运行管理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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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 c) a) b) c) d) a) b) c)

检查齿轮磨损及啮合情况,调整啮合的间隙; 齿轮如磨损严重,则必须更换; 更换齿轮润滑油。

控制设备动作应正确可靠、运转正常; 各转动部件运转应正常,无异常声响; 皮带传输机工作应正常;

各部位应无垃圾堆积,不应影响清污机正常运行。

经常清洗皮带及挡板上的垃圾及污物,应保持设备与环境的清洁卫生; 检查驱动、从动转鼓轴承和滚辊的润滑情况,应及时加注润滑油; 检查皮带接口的牢固与松紧程度以及皮带跑偏情况,皮带如有松紧不适及

9.3.6 格栅清污机运行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9.3.7 皮带输送机的日常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跑偏,则应及时调整与纠偏。

9.3.8 皮带输送机的定期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 b) c) d)

每半年一次修整磨损的皮带接口;

每二年一次清洗、检查转鼓内的滚动轴承,如有磨损与损坏必须更换并更每三年一次更换磨损或腐蚀的皮带滚辊和轴承; 每年一次对滚辊及钢架结构件进行防腐涂漆处理;

换润滑油脂;

e) 每三年一次对驱动电动机进行保养与维护。

10 泵站建筑物的管理与养护

10.1 建筑物管护的一般规定

10.1.1 泵站工程管理应有明确的法定管理范围,泵站建筑物应有防汛、防震、防雷、防火措施。

10.1.2 应根据各泵站的特点合理确定工程观测的项目,泵站建筑物观测项目主要有:

a) b)

一般性观测项目:沉降、水平位移、裂缝、河床变形等;

专门性观测项目:伸缩缝、混凝土碳化、钢筋应力、混凝土应变等。

10.1.3 应根据设计布置的观测点和频率进行观测,若超设计标准运用必须增加观测次数。工程观测资料应进行整理分析。

10.1.4 必要时需进行混凝土建筑物表面损坏的修补,底板裂缝和墙身渗漏的处理,穿堤涵箱的加固处理,砌石工程的维修等建筑物常见缺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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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泵站建筑物除做好正常维护外,应根据运用情况进行必要的岁修和大修。

10.2 泵房的管理与养护

10.2.1 应注意观测旋转机械或水力引起的结构振动,严禁在共振状态下运行。 10.2.2 应防止过大的冲击荷载直接作用于泵房建筑物。

10.2.3 建筑物屋顶应防止漏水、泛水,天沟、落水斗、落水管应完好且排水畅通,内外墙涂层或贴面应清洁、美观。

10.2.4 建筑物外露的金属结构应定期油漆,一般每年一次,遭受腐蚀性气体侵蚀和漆层容易剥落的地方,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增加油漆的次数。

10.3 进出水池的管理与养护

10.3.1 进、出水池周边应设置防止地面杂物、来往人员和牲畜落入池内的防护栅墙,防护栅墙应保持完好。

10.3.2 靠近防洪堤建设的泵站防汛期间应加强对进、出水池的巡查并进行记录,如发现管涌、流沙或水流对堤岸和护砌物的冲刷,应采取保护措施。

10.3.3 应定期观测进、出水池底板,侧面挡土墙和护坡的稳定,如发现危及安全的变化,应采取确保建筑物稳定和堤防安全的工程措施。

10.3.4 当泵站进、出水池内泥沙淤积影响水流流态、增大水流阻力时,应及时进行清淤。

10.3.5 泵站运行期间严禁非工作人员在进、出水池内进行游泳、水上作业等活动。

11 信息化管理

11.1 一般规定

11.1.1 泵站管理单位应配置信息管理系统专业技术人员,制定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11.1.2 对于履行不同岗位职责的系统运行人员,应分别规定其安全等级操作权限。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应进行授权管理,每月应检查1次系统的运行情况。

11.1.3 泵站管理单位应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防止计算机病毒对系统的侵害和外来的非法入侵。任何设备、软件接(装)入系统前应进行病毒检测与审核批准;不应在系统中进行与系统无关的作业。

11.1.4 系统应安装防病毒软件,并应定期进行防病毒软件升级和系统程序漏洞修补。系统所用计算机不应设置为共享。

11.1.5 系统可通过专用局域网与本地其它监控系统互联。

11.1.6 系统管理应建立台账、缺陷及故障记录和检修交接记录。系统运行发生故障时应查明原因,及时排除。在自动控制系统故障时应能切换至手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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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 运行期间应配备适量的备品备件,并对其进行规范管理。

11.1.8 应根据设备运行状态、维护情况及技术要求,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系统改造与升级。

11.2 系统运行与维护

11.2.1 泵站信息管理系统投入运行前应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b) c) d) e)

计算机及其网络系统运行正常; 现地控制单元(LCU)运行正常;

执行元件、信号器、传感器等自动化元件工作可靠; 系统特性指标以及安全监视和控制功能满足要求; 无警告显示。

11.2.2 历史数据应定期备份并存档。

11.2.3 修改前后的软件必须分别进行备份,并做好修改记录。

11.2.4 PLC可编程逻辑控制器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周期性检查,其日常维护主要内容:

a)

查看PLC的供电电压,应在额定范围的85%~110%之间,电压波动不应频

繁,否则应更换PLC的电池,交流电源工作电压的范围一般为85~264V,直流电源电压应为24V;

b) c) d)

PLC控制柜内的温度应在0~60℃范围内,相对湿度应在35%~85%范围内,控制柜内各PLC单元固定应牢固,各种I/O模块端子不应松动,PLC通信I/O端电压均应在工作要求的电压范围内。

要求无粉尘、铁屑等积尘;

电缆的子母连接器应完全插入并旋紧,外部连接线无损伤;

11.2.5 要定期吹扫控制柜内部灰尘,以保证风道的畅通和元件的绝缘。 11.2.6 UPS不间断电源在使用时应首先给UPS供电,使其处于旁路工作状态,然后再逐个打开负载,关机则是逐个关闭负载,再将UPS关闭。

11.2.7 UPS不应过度轻载或满载;UPS的电池组需要定期进行充放电。要保证UPS的有效屏蔽和接地保护,防雷击。

12 安全管理

12.0.1 泵站管理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泵站管理范围内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工程管理秩序;并对工程管理范围内依法批准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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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 泵站管理单位应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成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

12.0.3 泵站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和运用管理安全技术规范,组织制定运行值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消防安全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手册。部分制度的内容和格式参照附录F.1-F.12。

12.0.4 泵站管理单位应制订泵站安全应急预案,建立泵站突发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发生安全事故后,管理单位应立即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汇报,同时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检查职责,并负责检查本单位工程安全状况,及时整改,消除工程隐患。

12.0.5 泵站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管理范围巡查,发现侵占、破坏或者损坏泵站工程行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恢复原状。

12.0.6 泵站管理范围内环境和工程的保护,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活动;

b) c) d)

禁止超重车辆和无铺垫的铁轮车、履带车以及未经许可的社会货运车辆通禁止社会车辆在非交通用途的堤(坝)顶上行车;严禁在堤(坝)身及挡应按有关规定对管理范围内生产、生活设施进行安全监督。妥善保护机电

过泵站交通桥;

土墙后填土区上堆置超重物料;禁止堵塞防汛抢险通道; 设备、水文观测、通讯、照明等设施,防止人为毁坏。

12.0.7 工程设备应按照规定进行涂色标识,具体见附录G。涉及安全的操作需放置警示标示牌,标示牌的要求见附录H。

严禁在泵站管理范围内进行建房、爆破、取土、埋葬、建窑、开采地下资

源、开展集市贸易、倾倒排放有毒或污染物质、堆放物料、倾倒垃圾等危害工程安全

13 综合管理

13.1

13.1.1

文明生产

文化建设

泵站管理单位应开展安全文化建设,明确安全承诺,规范行为和程序;设置宣传栏,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13.1.2

人员仪表

在岗人员着装应整齐、规范,并佩戴工作铭牌,不从事与生产无关的活动;值班人员应统一着装,并佩戴值班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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