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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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

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意见

【法规类别】犯罪和刑事责任 【发文字号】苏高法[2013]26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3.10.21 【实施日期】2013.10.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

意见

(2013年10月21日 苏高法[2013]262号)

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在我省持续高发,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为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 )规定和精神,实现案件办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总体要求

1、严格依照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定罪。查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应当严格遵照《刑 1 / 4

法 》和《解释》 的规定和精神,科学准确地认定非法集资行为,统一法律适用尺

度。

2、打击犯罪与保障被害人权益相结合。在依法及时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同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可能追缴和责令退赔涉案财产,使被害人的损失在最大范围内得到挽回或补偿。

3、保证案件质量与化解涉案矛盾并重。在确保案件办理质量,做到及时办理的同时,要把矛盾化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办理全程,畅通被害人诉求表达渠道,保障被害人参与诉讼的权利,力争矛盾化解或钝化在案件办理初期。 二、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管辖和证据要求

4、严格遵守案件管辖规定。对于非法集资犯罪数额巨大、被害人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复杂案件,原则上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非法集资行为涉及多个行政区域需要并案审理的,各地人民法院应当做好沟通协调,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需要指定管辖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5、重视对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各类证据的全面收集。要重视对言词证据的收集,更要重视对虚假宣传材料、股权证、协议书等书证及电子数据的收集取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提取,应围绕非法集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进行,并将非法集资资金的管理、使用、用途作为重点进行取证。应查明涉案款物的去向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退赔能力。

被害人陈述的提取,主要围绕参加集资的起因、方式、金额、回报(方式、次数、金额)、损失金额等方面进行。对被害人人数众多的案件,为全面查明被害人的实际损失,公安机关应及时发布公告要求被害人限期申报债权,对被害人进行确认,并及时告知相关权利及义务。

涉案书证,应当调取包括非法集资方案、宣传手段,资金来源、资金管理、使用、流 2 / 4

向等方面的书证,重点是所集资金的管理、使用、用途等影响非法集资行为定性方面的

书证。对财务账目齐全,被告人及相关财务人员均能印证财务书证的案件,应以财务账目为核心进行取证。

司法审计报告是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集资金额、损失数额、犯罪金额的主要证据,是重要的定罪量刑依据。在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办理中,对具有相应财务资料的,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后一般应及时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审计或者出具司法会计意见。 非法集资案件涉及多个行政区域,各涉案地分别立案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共享,交换使用。

6、按照犯罪性质,紧扣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构成要件收集和审查证据。涉嫌犯集资诈骗罪的,在确定全部犯罪事实的过程中,应全面收集所有被害人的陈述、投资数额及损失情况,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全案涉案人数、集资金额等犯罪事实;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需收集具有代表性、相当数量被害人的证言,以准确判断是否向不特定社会公众进行了集资活动,并查明集资金额;对共同犯罪的,应当查明各行为人分配、控制或挥霍的数额;对非法集资类犯罪应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 三、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把握

7、正确把握非法集资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行为人有还款意愿,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行为人因资金周转一时陷入困境仅为躲债、回避矛盾等暂时躲避的,不能一概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逃跑的行为人愿意重新组织生产经营以偿还债务的,可予以从宽处理。对罪与非罪界限难以区分的案件,要从有利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有利于保障员工生计、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出发,依法妥善处理。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要通过客观行为分析主 3 / 4

观故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区别处理,既要避免单纯以集资方法或者损失结果客观归

罪,同时也不能仅凭行为人供述,将集资诈骗行为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8、准确认定非法集资犯罪数额。非法集资数额,应为行为人非法吸收资金的总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该数额包括案发前后已归还的部分,该数额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立案、定罪量刑的依据。集资诈骗罪中,该数额是对被告人量刑的酌定情节。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损失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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