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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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关于发

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

【法规类别】绿色食品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14.09.11 【实施日期】2014.09.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

(2014年第16号)

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

为指导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工作,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械〔2007〕240号)废止。 1 / 4

特此通告。

附件: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4年9月11日

附件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一、概述

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包括与已上市产品进行的比较研究试验)是指在相应的临床环境中,对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性能进行的系统性研究。

申请人应在符合要求的临床单位,在满足临床试验最低样本量要求的前提下,根据产品临床预期用途、相关疾病的流行率和统计学要求,制定能够证明其临床性能的临床试验方案,同时最大限度地控制试验误差、提高试验质量并对试验结果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临床试验报告是对临床试验过程、结果的总结,是评价拟上市产品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重要依据,是产品注册所需的重要文件之一。

本指导原则仅对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提出了一般性的要求。由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具有发展快、专业跨度大、临床预期用途各异的特点,不同临床预期用途产品的临床试验方法及内容不尽相同。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临床预期用途,制定合理的临床试验方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也将根据体外诊断试剂发展的需要,适时修订本指导原则。

二、临床试验的基本原则 2 / 4

(一)基本要求

1.临床试验必须符合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学准则,必须获得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同意。研究者应考虑临床试验用样本,如血液、羊水、胸水、腹水、组织液、胸积液、组织切片、骨髓等的获得或试验结果对受试者的风险性,应提交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及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对于例外情况,如客观上不可能获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或该临床试验对受试者几乎没有风险,可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后免于受试者的知情同意。 2.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必须高于科学和社会利益。

3.为受试者保密,尊重个人隐私。防止受试者因检测结果而受到歧视或伤害。 4.临床前研究结果支持进行临床试验。 (二)临床试验机构及人员的要求

1. 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应当选定不少于3家(含3家)、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应当选定不少于2家(含2家)临床试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临床试验。 2.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机构应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资质认可。 3.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其预期用途,综合不同地区人种、流行病学背景、病原微生物的特性等因素选择临床试验机构。临床试验机构必须具有与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仪器设备,并能够确保该项试验的实施。

4. 申请人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制定文件明确各方的职责分工,与各临床试验机构协商制定统一的临床试验方案,按照临床试验方案组织制定标准操作规程,并组织对参加试验的所有研究者进行临床试验方案和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使用的培训,以确保临床试验方案和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操作的一致性,并在临床试验过程中促进各研究者之间的沟通。 5.在临床试验开始前,申请人应与临床试验工作人员进行临床试验的预试验,使其熟悉并掌握该产品所适用的仪器、操作方法、技术性能等,以最大限度地控制试验误差。 6.在临床试验过程中,申请人应考虑吸收流行病学、统计学、临床医学、检验医学等方 3 / 4

面专业人员(或知识),以保证临床试验科学、合理地开展。

三、临床试验设计原则 (一)临床试验方案

开展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申请人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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