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MVSS213儿童保护装置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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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213

49联邦法规全书(CFR)第 V章(2002年 1月 10日版) 国家公路运输安全局 DOT

§571.213

(m)以下声明,填写“为安全考虑,儿童安全带可能被召回”的地址和电话号码。您必须登记可联系安全 带的电话。发送您的姓名、地址和安全带型号和制造日期到(填写地址)或呼叫(填写电话号码)。有关 召回信息,拨叫美国政府自动化安全热线:1-800-424-9393(在特区 202-366-0123)。

(n)除腰带锁定座位、背带和无靠背儿童约束保护系统外,儿童约束保护系统可按 S8规定进行验证。验 证的儿童安全带应使用以下提示标志“此安全带经检验,用于机动车和飞机使用”。安全带锁定座位、背带 和无靠背儿童约束保护系统应标注“此安全带经检验,不用于飞机使用”。本节要求的语句应采用红色字母, 置于 S5.5.2(e)要求的证书语句后。

S5.5.3 附加的儿童约束保护系统应具有 S5.5.2(g)到(k)规定的信息,在系统按 S5.6.1规定安装时可清晰 可见。

S5.5.4(a)除工厂安装的安全带外,每个固定式儿童约束保护系统应永久标注 S5.5.5(a)到(l)规定的信息。 在系统启用时,应可见 S5.5.5.(a)到(l)规定的信息。

(b)每个工厂安装的固定式安全带,应永久性标注 S5.5.5(f)到(j)规定的信息。在系统启用时,应可见 此信息。车辆业主手册应包括此信息。

S5.5.5按 S5.5.4规定的本章第(a)到(l)段明确的信息,应采用英语,字母和数字不小于 10点阵,背景对 比鲜明。

(a)系统的型号名称或数字

(b)制造商名称。如果销售商或经销商承担根据《全国交通和机动车安全法》有关系统规定的所有职责 和义务,可修订使用销售商或经销商的姓名。 (c)说明:“于 制造”,填写制造的年月日。

(d)制造地点(城市和州、或外国)。但是,如果制造商使用了销售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则应明确该销售 商或经销商总公司(城市和州、或外国)的地点。

(e)说明语句:“本儿童约束保护系统符合所有适用的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

(f)以下其中一条语句,填加制造商建议的使用此系统儿童的最大体重和高度,除非辅助车辆座位建议不 用于体重低于 13.6公斤的儿童:

(1)此婴儿安全带设计,供体重

写数值;可选用标志词“质量”)或以下;或

磅(

公斤)或以下且高度为(用英语和公制单位填

(2)此儿童安全带设计,只用于体重在 磅(填写相应的公制数值;可选用“质 和

量”词)以下且高度为(用英语和公制单位填写数值)或以下,能够独立坐直的儿童;或 (3)本儿童安全带设计只用于体重在 和 量”词)且高度为(用英语和公制单位填写数值)。 (g)第(l)段规定的说明,以及第(2)段的说明语句:

磅(填写相应的公制数值;可选用“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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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警告!不遵守此制造商使用说明,在出现紧急停车或碰撞时,会造成您的孩子撞到车辆内部。 (2)如果是设计不用于机动车使用的固定式儿童约束保护系统,按某些调整或在某种情况下,这些位置 或情况的制造商安全带相应语句使用大字字母。

(h)如果是设计锁定儿童使用的固定式儿童约束保护系统,使用: 调整此安全带为孩子提供全身锁定。

(i)如果是背面位置使用的固定式儿童安全带,以下语句: 将婴儿放入面向后的安全带内。

(j)表示婴儿和/或儿童配置,表示全面启用儿童约束保护系统的一幅图或多幅图。

(k)以下语句,填写地址和电话号码:“为安全考虑,可召回儿童安全带。您必须登记此安全带。发送您 的姓名、地址和安全带型号和制造日期到(填写地址)或是呼叫(填写电话号码)。有关召回信息,拨叫 美国政府汽车安全热线:1-800-424-9393(特区为:202-366-0123)。”

(1)如果是使用车用 I 型、或 II 型安全带系统、或两者兼用的固定式安全带锁定座位,说明制造商推荐 的可安全使用此系统儿童的最大高度和体重,以及如何使用此辅助车用座位(如拥有、或无屏蔽),带不 同的车用安全带系统。 S5.6 使用的印刷说明书

S5.6.1 附加儿童约束保护系统,应配有英语印刷安装说明书,提供逐步安装程序,包括图纸,用于在机动 车内系统安装,将系统固定到车上,将孩子锁定到系统内和调节系统适合孩子使用。对于拥有附加系绳、 或儿童安全带锚固系统部件的儿童约束保护系统,提供逐步程序安装说明书应包括示意图,供安装锚固系 统使用。

S5.6.1.1 在配备后指定锁定位置的车辆中,说明书应提示车主:根据事故统计数据,将孩子约束在后座位 上,比前座位要安全得多。

S5.6.1.2 说明书按一般意义明确车辆类型、座位位置类型和使用附加儿童约束保护系统,可以使用或不可 以使用的车用安全带类型。

S5.6.1.3说明书应解释不遵守 S5.5.2(g)到(k)有关儿童约束保护系统规定警示的主要后果。 S5.6.1.4每个车床说明书应明确车床位置,应使儿童的头部靠近车辆中心。

S5.6.1.5 说明书应明确附加儿童约束保护系统,应牢固固定车辆上。即使在无人使用时,由于在撞击中, 未固定的儿童约束保护系统可能会伤害其它乘车人。

S5.6.1.6每个附加的儿童约束保护系统,在安全带上应有一个存放制造商说明书的位置。

S5.6.1.7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声明,填写地址和电话号码:“为安全考虑,儿童安全带可被召回。您必须登记 安全带召回名单。将您的姓名、地址和安全带型号和制造日期,发送到(填写地址)、或拨叫(填写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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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召回信息,拨打美国政府汽车安全热线:1-800-424-9393(华盛顿特区为:202-366-0123)。” S5.6.1.8 如果每个儿童约束保护系统可以用于面向车辆后部,该说明书应提供一项使用气袋坐姿的面向车 后警示,以及不遵守该警示的后果。说明书还应包括一条语句:具有前乘客侧安全气囊的车辆主人应参考 车辆主人有关儿童安全带安全说明的手册。

S5.6.1.9 如果每个背面儿童约束保护系统,有一个重新配置系统座位表面的方式,由倾斜位置转为直立位 置,在测试过程中,该说明书应包括一项防止对改变调整位置约束未定能力的警示。

S5.6.1.10(a)对于推荐车辆 I型或 II型安全带系统一起使用的辅助车座椅,适用以下的提示及其原因: (i)警告!当将儿童约束在此辅助车座椅上时,只准使用车用腰带和肩用安全带系统;或

(ii)警告!将儿童约束在此座位时,当肩用安全带置于儿童后面时,只准使用车用带系统或安全带部分。 (b)(i)除非 S5.6.1.10(b)(ii)另有规定外,推荐用于车辆类型 I和类型 II座位安全带装置使用的辅助座 椅说明书,应包括以下说明和原因:

警告!在使用【填写与搭接带(如……防护)一起使用时,限制儿童躯干向前移动的系统部分说明】约束 儿童时,只准将此车用搭接安全带系统、或搭接/肩部安全带系统,置于儿童背后,当使用无(填写上述说 明)的辅助车座位时,只准使用车用搭接和肩带系统。

(ii)对于推荐与车辆 I型或 II型安全带系统一起使用的辅助车座椅,不按 S5.6.1.10(b)(i)要求。如果辅 助椅与屏蔽或类似部件一起使用时,辅助椅应将肩带位于与辅助椅安装时的儿童前面。但是,辅助座椅使 用说明应包括一项警示:使用不带屏蔽的辅助椅时,车用带须和肩带系统一起使用。

(c)安全带锁定座位的说明应包括以下语句:“本安全带经检验,不用于飞机使用,”以及该声明的原因。 S5.6.2固定式儿童约束保护系统(a)每个固定式儿童约束保护系统,应配有英文印刷的逐步程序说明书, 包括启用安全带系统图示、将儿童锁定在系统内、调整安全带以及相应的安全带适用于儿童的要求。每个 固定车床应说明儿童在床上的位置应是儿童的头部靠近车辆中心。

(b)配有工厂安装的固定式儿童安全带机动车车辆所有人手册中,应包括本章节(a)段规定的信息。

S5.6.2.1说明书应解释不遵守制造商第 S5.5.5(f)到(i)有关正确使用儿童约束保护系统的警示的主要后果。

S5.6.2.2 除工厂安装的安全带外,每个固定式儿童约束保护系统说明书应包括以下说明语句,填加地址和 电话号码:“为安全考虑,可能召回儿童安全带。您必须登记此安全带。发送您的姓名、地址和安全带型 号和制造日期至(填加地址)或拨叫(填加电话号码)。有关召回信息,拨叫美国政府汽车安全热线: 1-800-424-9393(特区使用 202-366-0123)。”

S5.6.2.3除工厂安装的安全带外,每个固定式儿童约束保护系统,应预留一个放说明书的位置。

S5.6.3 每个固定式儿童约束保护系统,不含车辆或工厂安装的专用车型和座位位置的固定式系统,配有在 机动车内逐步安装程序的英文说明书。该说明书应规定车辆类型和安全带可以或不可以安装的座位位置。 每个车床说明书应说明:要安装的床应使儿童头部靠近车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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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5.6.4如果固定式安全带系统座位用于 I型或 II型车用安全带系统,说明书应包括一项介绍制造商推荐可 安全使用该系统的儿童的最大高度和重量,以及辅助座椅必须如何与适用于该辅助座椅的车用安全带系统 一起使用。说明书应明确不遵守此要求的后果。说明书必须明确,如果推荐使用的辅助座位椅只与 II型组 件的安全带部分使用,该组件的肩用安全带部分必须位于儿童后面。

S5.7 易燃性。儿童约束保护系统使用的每种材料应符合 FMVSS 第 302(571.302)第 S4 的要求。如果是 固定式儿童约束保护系统,“使用”和“存放”位置应满足 FMVSS第 302第 S4的要求。

S5.8信息要求-注册格式

(a)每个儿童约束保护系统,不含工厂安装的固定式安全带系统,应有一张注册表,在假人配置在按标 准 213第 S6.1.2要求的系统内时,固定在与假人接触的表面。 (b)每张表格应:

(1)包括一张名信片,附于信息卡穿孔上;

(2)符合本节图 9a和 9b规定的尺寸、内容和格式;以及 (3)厚度不低于 0.007英寸和不大于 0.0095英寸。

(c)固定的名信片应提供儿童约束保护系统型号名称、或制造编号和日期(月、年),应包括用于记录采 购商的姓名和邮寄地址的空白,寄给制造商,并且邮资已付。除区分特定儿童约束保护系统与其它系统的 区分信息外,名信片不含其它信息。型号名称或编号应预先印刷在图 9a所示名信片的阴影区域。 S5.9儿童约束保护系统附件

(a)2002年 9月 1日及以后制造的各个附加儿童约束保护系统,不含车床、背带和固定式座位,应永久 性部件附在该系统上,使该安全带固定到第 225号标准(§571.225)和图纸组合 100-1000带附录 A规定的

儿童约束锚固系统的下部:1998年 10月 23日的座位基座焊件(包括图纸和材料单),(包括参考;见§571.5)。 该部件配置必须他们只能使用工具,如螺丝刀才能卸下。如果是背面儿童安全带,带可拆卸基座,只有该 基座需要此部件。

(b)如果是 1999年 9月 1日或以后制造的儿童约束保护系统,具有附在锚固件上的部件,这些部件应一 条绳钩,应符合此标准图 11规定的配置和几何学。

(c)如果是 1999年 9月 1日或以后制造的儿童约束保护系统,包括安全带网,将此系统附于系绳带或儿 童安全带锚固系统。此厚边带应可调,使儿童安全带可紧贴到车辆上。

(d)自 1999年 9月 1日开始,带部件的每个儿童约束保护系统,使安全带可固定在儿童安全带锚固系统 下部,不含带固定到下锚固钩上的系统,应配有附于下锚固的说明书,完全锁定或附加,或所有附件配置 到下锚固完全正确锁定或附加的可视指示。可视指示应可在正常日光照明条件下可拆卸。 S6测试条件和程序

S6.1儿童约束保护系统的动态系统测试

S6.1.1说明的测试条件适用于动态系统测试。动态系统测试程序见 S6.1.2。S7规定的测试假人放置在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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