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 -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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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其它有关法规: 公司(或XX商人 )(下称股东)决定在珠海市设立:“ 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为此,特制定本章程。(注:XX指投资者国籍)

第二章 股东

【非自然人股东选用】

股东名称: 法定地址(住所): 注册国家(地区): 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或有权签字人): 职务: 【自然人股东选用】

股东姓名: 国籍: 住所: (注:单一股东只需填一方内容,其余删除;多个股东的应按顺序逐一填写并标明甲方、乙方等)

第三章 名称、住所和公司类型

第3.1条:法定名称: 住所: 第3.2条: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本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注册资本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4.1条:本公司的经营宗旨: 。 第4.2条:本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五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5.1条:本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万 (币种);注册资本为 万 (币种)。

第5.2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股东以货币出资 万 (币种),以(□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万 (币种),占注册资本 %,已缴实收资本 万 (币种),未缴注册资本 万 (币种),承诺于 年___月 日前缴清。

(注:出资方式请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选择,可删除或添加;多个股东的应按顺序逐一填写并标明甲方、乙方等)

使用权 □其他: )作价出资 万 (币种),总认缴出资

第六章 股东职权、议事规则

第6.1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单一股东的则表述:股东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并行使权力机构的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或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本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本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本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公司章程; (单一股东本章以下的内容删除)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

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6.2条 首次股东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6.3条 【设董事会的选用此款】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公司的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或者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或者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设执行董事的选用此款】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公司的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或者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或者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议事规则)

第6.4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七章 董事会

第7.1条:本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人(注:3-13人)组成,由股东委派(注:多个股东须写明委派方、委派人数,例如:其中甲方委派 人,乙方委派 人),每届任期 年(注: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 名。董事长是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或由 方委派/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副董事长 名,由股东(或由 方委派/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7.2条:董事会对股东或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或: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决定或: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本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本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本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本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本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本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本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7.3条:上述事项须经全体董事 通过方可生效。

第7.4条:董事会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如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由董事长召开临时会议。

第7.5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如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7.6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并表决,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视作弃权。

第7.7条: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第7.8条:每次董事会会议均应详细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签字。会议记录用中文书写,由本公司存档备查。

(若不设立董事会,请选择“执行董事”一章)

第七章 执行董事

第7.1条: 本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是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由股东委派,每届任期 年(注: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7.2条:执行董事对股东或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或: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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