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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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年版)

为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精神,加快建成功能健全、服务完善、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立完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评价体系,促进妇幼保健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更好地履行妇幼公共卫生职能,不断提高医疗保健服务质量,保证医疗保健服务安全,提高妇幼保健机构整体服务水平与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保健服务需求,在总结以往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和日常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从妇幼保健院发展方向、辖区业务管理、服务流程、服务质量与安全、社会评价等多角度对妇幼保健院实施考评;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为妇女儿童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妇幼健康服务,保障妇女儿童健康。

本标准共6章68节,设置320条标准与监测指标。 第一章至第五章共61节277条标准,用于对三级妇幼保健院实地评审,并作为妇幼保健院自我评价与改进之用。

第六章共7节43条监测指标,用于对三级妇幼保健院的运行、服务质量与安全指标的监测与追踪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三级妇幼保健院,其他妇幼保健机构可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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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使用。

特别说明:在本标准中引用的疾病名称与ICD-10编码采用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本第二版(北京协和医院、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分类家族合作中心编译)。在本标准中引用的手术名称与ICD-9-CM-3编码采用人民军医出版社出版的《国际疾病分类手术与操作》第九版临床修订本2011版(刘爱民主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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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保证妇幼保健院正确的发展方向

一、坚持妇幼卫生工作方针,保证正确的发展方向 (一)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

(二)是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三)以妇女儿童为中心提供妇幼健康服务,强化公共卫生服务责任,突出群体保健功能。

(四)按照全生命周期和三级预防的理念,以一级和二级预防为重点,为妇女儿童提供从出生到老年,内容涵盖生理和心理的主动、连续的服务与管理。

二、建设规模、功能和任务符合区域卫生规划 (一)功能任务和定位明确,保持适度规模。 (二)依据功能任务,确定本院发展目标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有科学的总体发展建设规划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三)本院建设和内部设置体现保健和临床相结合的发展模式。围绕孕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优化配置内部资源,服务流程合理,科室设置规范。

(四)产科、新生儿科等重点科室专业技术水平在本省、全国同行业优势明显;服务能力和质量处于本省或全国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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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

(五)有承担本辖区妇产科、儿科专业急危重症和疑难疾病诊疗的设施设备、技术梯队与处置能力,能提供妇产科、儿科急危重症和疑难疾病诊疗服务。

(六)医技科室服务能满足本院医疗保健服务需求,重点专业水平和质量处于本省前列。

三、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

(一)将对口支援基层医疗保健机构纳入院长目标责任制与本院年度工作计划,有实施方案,专人负责。

(二)承担政府分配的为基层培养人才的指令性任务,制订相关的制度、培训方案,并有具体保障措施。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传染病的预防、发现、报告、救治及转诊等任务。

(四)建立院前急救与院内急诊“绿色通道”有效衔接的工作流程。

(五)在国家分级诊疗制度框架内,建立实施双向转诊制度与相关服务流程。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完成本院基本运行状况、医疗保健技术、医疗保健信息和用药监测等相关数据报送工作,数据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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