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担保物权主要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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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债权比例。

【实务提示】及时办理抵押登记。

八、租赁权与抵押权是否冲突?

2005年12月A公司向某商业银行贷款500万元,以其办公楼抵押,贷款期限一年。A公司到期不能清偿借款本息,2006年3月银行将A公司起诉至法院后,却发现A将该办公楼2005年6月租赁给B公司,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三年,且约定A公司同意B公司以对办公楼的修理费折抵全部租金。银行能否以抵押权已经登记,合法有效,要求B公司搬出办公楼,以实现抵押权? 【法律规定】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法条解读】

1、财产抵押前已经出租的,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即“抵押不破租赁”;2、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以抵押财产出租的,抵押权的实现不受租赁影响。 【业务提示】

商业银行有对抵押物的权属、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的法律义务,以确保抵押对贷款的保障功能切实有效和充分地发挥。实践中,应调查拟抵押的财产上是否有租赁权,避免银行在实现抵押权时出现障碍。

九、《物权法》与《担保法》是什么关系?

《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保护;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其对担保物权的规定与担保法相比,有很多突破,这些规定与担保法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物权法规定:

【法律规定】

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第178条) 【法律解读】 根据该规定:

1、《物权法》未作规定的问题,《担保法》有关规定仍然可以适用; 2、《担保法》的规定及《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与《物权法》不一致的,应该适用物权法的规定。

3、对《物权法》生效前的案件,仍然适用《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 【业务提示】

注意物权法规定与担保法不一致的地方,掌握和应用物权法新规定来防范信贷业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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