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推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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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相关规定,将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相关企

业的注册登记情况以及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支持、配合

等过程中的信用情况纳入信息监督管理,在政府信息共享平台予以

公示。

第三十一条 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相关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

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动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

式)汽车。

(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简称充电设施),是指为电动汽

车提供电能的相关设施的总称,一般分为充电站、换电站、集中或

分散布置的交直流充电桩等,包括充电站地面构筑物、充电桩

(机)等充电设备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监控系统的相关配套设施

等。

(三)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是指从事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

建设、运营,并提供充电服务及相关增值服务的新型能源服务公

司。

(四)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党政机

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五)营运车辆,是指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的经营性车辆,如公

交车、出租车等客运车辆和物流车等货运车辆。

(六)专用汽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具备专用功能,用于

承担专门运输任务或专项作业以及其他专项用途的汽车,如环卫

车、警务车等。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7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

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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